案情简介
患者胡先生(33岁)因“右侧腹股沟淋巴结肿大1周,发热3天”入住市中医医院感染疾病科,住院8天后因淋巴结肿大原因未得到明确诊断要求转院,出院诊断:发热、腹股沟淋巴结肿大待查、内伤发热病。出院次日前往市肿瘤医院就诊,于当日预约B超引导下腹股沟穿刺活检,医院给予抗炎、退热等对症治疗,入院第6天行右侧腹股沟穿刺活检,第7天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第9天患者死亡,第10天病理结果回报(右侧腹股沟肿物穿刺)间变性大淋巴瘤,ALK阳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淋巴瘤。
患者家属认为,市肿瘤医院未能明确诊断病情,且在患者死亡后才得到病理结果,致使患者未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向法院起诉要求市肿瘤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患者入院时已给予了预约B超下进行淋巴结活检的治疗计划,但直至第6天才进行该项检查,第10天才有病理回报明确诊断,患者入院10天后才得以明确诊断,且在明确诊断之前的治疗期间患者体温始终未得到有效缓解,故医方在此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检查诊断不够及时的过错。
另外在第7天患者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已符合危急值,但病程记录中未见危急值报告及处置情况。但考虑到患者自身存在恶性淋巴瘤,从发现临床症状到死亡不足1月,可见其疾病发展之迅速、肿瘤恶性程度之高,留给临床治疗时间短暂仓促,故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患方16万余元。
法律简析
危急值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本案中患者血生化检查显示血糖为1.4mmol/L,已符合危急值,但医方并未遵守危急值报告制度,患者住院病历中没有任何记载,从而被法院认定违反诊疗规范。
危急值管理分析
1、护理人员采集检验标本过程中的问题
护士在标本采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采集的位置或时间不正确;采集血标本后没有使血液与抗凝剂或促凝剂进行混合摇匀,使标本出现凝血不足或凝血等问题;标本采集后未及时送检。
2、医技科室漏报、误报危急值
检验人员危急值意识不强,对危急值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在第一时间主动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或未要求病区接听危急值报告的人员复述结果而听错结果,导致临床误诊、误治。
3、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信息后延迟处置、遗忘处置
临床医生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或治疗,或与护士沟通不到位,如开了医嘱未及时与护士联系,从而延误病人诊治,失去最佳抢救时机。
4、职能部门无法对危急值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为了保证临床危急值管理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医院的护理、外勤和检验人员等都应该加强对危急值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保证操作的规范,并实现各个科室之间沟通的及时有效,从而保证患者在出现临床危急值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
出现危急值了,检验人员怎么办?
当日常检验工作中遇到了危急值,缺乏工作经验的“职场新手”会非常紧张,不知道如何处理,当然向年资高的老师请教汇报是必不可少的。但如何进行正确的处理呢?
1、检查实验操作过程
全面回顾整个检测过程有没有问题,比如有没有人为因素操作、仪器设备、试剂盒等出现了问题,而造成的所谓的“危急值”,排出假性危急值。
2、检查样本状态
检查标本的状态,是否为不合格样本,比如生化检验,样本是否溶血、脂血;凝血功能是否有凝集、是否按照比例采集样本、是否为输液后采集的样本等等。排除因为样本因素造成的假危急值,电话沟通,看是否与患者的临床表现相符,不合格样本必须重新采集样本复查;合格样本如果结果与临床不符,必要时也需要重新采集样本复查。
3、汇报流程
危急值结果与患者病情相符,必须通知主管医生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并做好相应的危急值登记。危急值登记本必须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位等基本信息,还要有危急值项目名称、初检结果、复检结果、送检时间、结果回报时间、结果报告人、接报告人等信息。(报告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这一点非常重要!)
常见实验室危急值一览表
图源:某三甲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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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笪文武 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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