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25年2月,某高校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录播教室设备,预算480万元。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设置“现场演示”评审项,分值高达25分,要求投标方通过真实平台演示“专递课堂功能”,禁止使用PPT或模拟平台。供应商A认为该分值设置不合理,涉嫌歧视性条款,质疑无果后向财政部门投诉。经调查,财政部门认定演示分值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不匹配,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核心问题
信息化项目中,将现场演示分值设置为25分是否合法合规?
专业解析
1. 现场演示的法规定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现场演示属于“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求或需主观判断”的特殊情形,与样品评审性质类似。其设置需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避免过度依赖主观评价。
2. 分值设置的合规性争议
过高分值的风险:现场演示分值占比过高(如25分)易导致供应商资源向演示环节倾斜,忽略实际履约能力,形成“重演示、轻质量”的采购偏差。例如,案例中演示分占总技术分的50%,远超行业合理范围。
地方性规范参考:福建省规定,样品或演示分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的20%;主流观点建议演示分控制在5-10分,以平衡评审客观性与采购需求。
3. 信息化项目的特殊性考量
尽管信息化项目需验证系统功能,但演示分应聚焦核心需求。例如,某地电子政务项目将演示分细化为“数据映射功能(4分)+权限管理(3分)”,避免笼统评分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本案中,要求“真实平台演示”未明确技术参数,易引发排他性争议。
4. 经济与效率平衡
高额演示分可能增加供应商成本(如设备运输、技术调试),尤其对中小企业形成隐性门槛。案例中演示要求涉及专用平台,间接排除未提前布局的供应商。
合规建议:
细化评审指标:将演示内容分解为可量化的子项(如功能实现度、响应速度),每项设置明确得分标准。
限制主观分权重:参照地方规范,将演示分控制在技术总分20%以内(如10分)。
强化需求匹配:演示要求应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避免设置与履约无关的“观赏性”指标 。
参考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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