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正义)是指不懂或不顾专业的理性分析,仅仅站在道德正义的角度去发表立场和态度,甚至以此来认定“理性而专业的分析”之“不正义”,从而使自身的“正义”之“正当性”的充分性受到质疑。简而言之,缺乏理性支持的正义姿态,或不顾、不做甚至反对做理性分析而故作正义姿态,都可以判定为“反理性的伪正义”。这是一个很宽泛的定义,从强度上讲,有“无意的反理性伪正义”和“故意的反理性伪正义”。
——腾讯评论
《药家鑫案:李玫瑾挨骂与孔庆东受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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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思考
近日,在浏览公众号推文时,注意到某安全团队的这样一篇文章:《粉丝在小红书上偶遇女骗子》
出于好奇,点进去浏览了一下,大概就是讲述被骗经过和处理结果。
当我看到最后准备点击返回时,注意到这个某安全团队竟然将骗子的个人信息公布了出来!(包括姓名、电话及其地址)
这就引发了我的思考:难道可以以“正义”之名,随意获取、传播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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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
个人私欲的膨胀
实现自我价值的方法包括伸张正义,但是,并不是所有正义都需要各位出声出力,尤其是在互联网上。
大多情况下,有罪之人自有法律制裁,各位能做的,无非只是在合乎人意判决书下来后,欢呼庆祝罢了,并没有亲自做到“伸张正义”。这就降低了近一半的能够让网民伸张正义的机会,导致许多人总是作为旁观者。人们伸张正义的欲望,实现个人价值的欲望将越来越强。
互联网的匿名性
互联网的匿名性,能让人们能够更自由地交流,能便于让人表达自己的真正的看法。但是,这也让更多的“伪君子”露出了自己的獠牙。
正是有了这样的匿名性,才让人们敢于褪下现实世界里的伪装,去遵循自己的兽性而非理性。这时候的人们,更愿意相信“庸俗进化论”与“黑暗丛林法则”。
为了正义而正义——一种恶性循环
这里所述的自媒体是虚构的,请勿对号入座。我不希望评论区的各位讨论这个。
有的自媒体,自身做的主要内容是“伸张正义”。做了“伸张正义”的内容,也就给自己加上了正义(或者正直,率真,善良)的人设。
这样一来,难以转型,创作者只能继续伸张正义。上文已经说过,能让人“伸张正义”的时候并不多,这时候,需要他人提供“伸张正义”的机会。
这样一来,这些原本为了“伸张正义”的创作者,他们的初衷很好,却往往被他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棋子,最后被他人抹黑,走向衰落。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我相信创作者会意识到这一点,可是,当他们发现如此时,自己早已深陷泥沼,想要回到岸上实在难于登天。
这里,我想给想要成为,或者已经成为“锤人区”的创作者们敲响警钟:要注意转型,注重资源的多元化开发,避免陷入消费自己本身价值的恶性循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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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
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
……
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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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正义,人皆向往之。但是正义不该成为灰黑产保护伞!改善现在的“伪正义”盛行的状态,也希望各位能够更多地主动思考。
参考资料:
以正义之名?浅谈伪正义 www.bilibili.com/read/cv586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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