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核心遵循打防结合、防范为先、生态治理、协同联动原则,聚焦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黑灰产生态,构建政府、企业、网民协同的综合防治体系,覆盖境内外相关主体,明确多部门监管职责与全链条治理要求;强化实名制管控,明确禁止任何个人、组织干扰、破坏实名制,切断网络犯罪“物料供应”黑灰产基础,法律规制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核心黑灰产业链,填补此前黑灰产治理法律依据空白,从根源降低网络犯罪实施门槛,同时推进网络基础资源全链条管控,实现净化数字生态、断链挖根的源头治理目标。
该征求意见稿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规模、技术能力分级分类设置防治义务,压实平台“第一道防线”责任,要求平台建立健全防范、发现网络犯罪的制度与措施,规范供应链与人员管理,及时处置、报告犯罪线索;明确跨国跨境网络犯罪防治规则,破解跨境犯罪“无法管”困境,覆盖境外中国公民及向境内提供服务的境外主体,构建全链条权益保护机制,针对受害人“追赃难、维权难”问题,明确民事赔偿、公益诉讼路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计入信用档案,特别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设置专项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含)以下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活动。依法或者经批准、授权开展的,应当在活动实施五个工作日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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