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闵行网警工作发现,有人以“无人机维修调试”等“正规服务”为幌子,提供无人机“代破解”服务。警方循线抓获犯罪嫌疑人薛某,查获用于作案的多台电脑、手机等设备,查明其以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有偿“代破解”服务,非法获利2万余元。
目前,薛某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已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操控非法破解的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实施飞行,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法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持续推进“净网—2026”专项行动,聚焦涉日喀则吉隆口岸泥石流灾害网络谣言乱象,依法打击编造虚假灾情信息误导公众、扰乱网络秩序相关违法犯罪,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现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藏昌都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邱某在某网络平台主观臆断、编造发布“新闻说1400人遇难,实际之前有3000人失联了”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邱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藏拉萨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刘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中国这边已经死亡3000多人”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刘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藏拉萨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谭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日喀则吉隆口岸几千人瞬间没命了”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谭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藏拉萨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张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明明上千人冲走了,官方居然报道3人死亡,265人失踪”“工作人员近200人,建筑工人在500-600人,还有旅游人员与过关人员,至少突破一千人了”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张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西藏拉萨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潘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今天,泥石流淹没了1000多人”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潘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藏拉萨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易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不算严重,可能死500个人左右、失踪人口可能全部都死了”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易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湖南湘西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周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广西没完,西藏又来泥石流,听说有上万人死亡,不知道真假,官方还没通告”“去年这里就泥石流死了2-30个”“几千有,这一波泥石流一个寨子就没有了,不止一千”等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周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八、内蒙古呼伦贝尔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国某在某视频评论区发布“起码得有上千人”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国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江西南昌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杨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失联人数已上升至826人,令人无比痛心!”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杨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重庆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杨某在某短视频评论区发布吉隆口岸泥石流不实死亡人数的谣言信息。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杨处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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