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底的一个清晨,某国有企业办公大楼前上演了极具讽刺意味的荒诞一幕:一侧,W 公司雇佣人员扯着 “国企不公、欺压民企” 的横幅高声喊话,用大喇叭循环播放精心剪辑的 “冤情”,试图营造 “受害者” 形象;另一侧,该国企电子采购平台上滚动的不良供应商名录清晰显示,W 公司因串标被列入黑名单,处罚期限为三年 —— 而这份 2024 年 12 月生效、仅执行了八个月的处罚,正被 “权力之手” 仓促抹去。这场由违法者主导、监管者妥协的闹剧,不仅公然践踏了招投标制度的底线,更暴露了市场监管中 “舆情优先于法规” 的危险倾向,也倒逼行业直面核心命题:如何跳出 “闹即可撤” 的被动困局,构建高风险供应商的精准管控体系?
一、违法者的荒诞转型:从串标主体到 “维权斗士” 的法律背离
W 公司的串标违法行为并非偶然,而是有明确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的违规操作。2024 年 12 月,其在参与该国企采购项目(非依法必招)时,某个响应文件中的作者信息暴露了与另一投标公司的不正当关联,最终被认定构成串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者可被取消 1 至 2 年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而该国企依据内部招标管理办法作出 “三年黑名单” 处罚,本是对串标行为 “零容忍” 的体现。
令人震惊的是,在处罚决定无任何合法质疑的情况下,W 公司非但未反思整改,反而启动了一系列违法 “维权”:
扰乱公共秩序:组织人员在国企办公场所周边拉横幅、用大喇叭喊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扰乱企业单位秩序” 的规定,依法可处 5 至 10 日拘留;
捏造舆情施压:通过 “找报社记者” 等操作,以准备负面舆情报道作为威胁,试图胁迫国企妥协,该行为既违背商业道德,更涉嫌构成诽谤;
主观恶意显著:对比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 年查处的 “涉案 81 亿元串标案”(当事人最高获刑三年),W 公司在违法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不仅未受更严厉追责,反而通过非法手段倒逼监管让步,形成 “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 的逆向激励,严重扭曲市场主体行为逻辑。
二、监管者的溃败:程序正义让位于舆情的制度失守
作为国有资产的守护者,该国有企业的妥协行为完全背离了监管职责与程序正义要求,其操作的违法性与随意性体现在多重层面:
涉嫌违反国资监管规定:参考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黑名单信息需在禁入期限届满后,由追责部门按 “谁处理、谁负责” 原则移出;而该国企在 W 公司处罚期未满、未履行任何公示或异议复核程序的情况下,仅因担心 “关键时期负面舆情” 就擅自删改记录,彻底无视制度要求。
背离行业规范先例:从财政部 2017 年处理的 “辽宁某科技公司失信记录案”(即使代理机构作出的记录,也需依法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变更),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 年《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处罚前需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听证权利),均强调 “程序透明” 的核心原则;而该国企的 “暗箱操作”,比串标行为本身更具破坏性 —— 它直接摧毁了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基石。
涉嫌违反行政法规:其擅自变更处罚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管理制度相抵触。作为国企,其不仅需对经营业绩负责,更肩负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责任,但此次 “维稳考量压倒监管责任、舆情风险取代合规要求” 的短视逻辑,既可能引发上级部门问责,更树立了 “谁闹谁有理” 的恶劣先例,将企业推入信任危机的漩涡。
三、双输的代价:市场生态破坏与国有资产风险加剧
这场闹剧没有赢家,其负面影响已远超个案范畴,向整个招投标市场与国有资产安全蔓延:
对 W 公司而言:虽暂时摆脱黑名单限制,却在业内留下 “靠闹事解决问题” 的不良记录,非法获得的竞争优势难以持久,且后续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如诽谤、扰乱秩序的进一步调查),信用根基彻底动摇;
对该国企而言:为平息短期舆情,不仅可能因程序违法被问责,更将陷入 “效仿危机”—— 未来或有更多供应商效仿 W 公司的极端手段施压,使企业疲于应对舆情,忽视核心监管职责;
对市场生态而言:招投标制度的核心价值是 “通过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而黑名单制度是保障这一价值的 “防线”(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良记录供应商 1 至 3 年内禁入采购活动,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惩戒机制);该国企的妥协直接削弱了信用惩戒的威慑力,可能导致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反弹。据统计,2023 年全国招投标领域违法案件同比上升 17%,其中 63% 因监管不力导致,这一数据正是 “纵容违法” 代价的直接警示;
对国有资产而言:国企采购涉及巨额公共资金,每一次决策都需经得起法律与时间检验。此次妥协为未来埋下隐患 —— 若 W 公司后续再犯,公众将不可避免质疑企业存在 “利益输送”,进一步加剧国有资产的信任风险。
四、破局之路:从个案反思到全链条防控体系的构建
W 公司事件既是反面教材,也是完善招投标监管的契机。要重建市场公信力,需跳出 “被动应对舆情” 的思维,从制度、技术、联合惩戒等多维度构建高风险供应商管控体系:
(一)以 “制度刚性” 筑牢程序防线
全生命周期管理黑名单:借鉴黑龙江省经验,建立 “录入 - 公示 - 异议 - 复核 - 解除” 的闭环流程,任何处罚变更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程序,杜绝 “领导一句话” 式的随意操作。例如,黑名单录入前需告知供应商事实与权利,解除时需公示复核结果,确保每一步置于阳光之下;
法治化舆情应对:将 “依法依规” 作为舆情处置的唯一标准,摒弃 “以牺牲制度换平静” 的短视逻辑。正如法学专家所言,“程序正义才是最好的舆情应对”—— 国企应建立合规导向的舆情机制,通过公开处罚依据、披露程序细节,主动引导舆论,而非被动妥协。
(二)以 “技术赋能” 实现精准监管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 的要求,构建数字化监控系统:
事前精准识别:整合供应商资质、历史违法记录、关联企业信息,自动标记高风险主体(如曾有串标、围标记录的企业);
事中动态监控:实时跟踪投标文件一致性、报价异常波动等风险点,及时预警不正当关联行为;
事后数据追溯:确保信用记录的完备性与准确性,为后续惩戒提供依据。
(三)以 “联合惩戒” 抬高违法成本
跨部门协同执法:落实国家发改委等 10 部门 2023 年《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建立 “案件移交、信息共享、联合处罚” 机制。参考 “徐州市某集团转包案”(企业因转包政府采购合同被罚款 11 万元并列入不良记录),对串标、恶意维权等行为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惩戒合力;
规范信用修复通道:允许有过错的供应商通过合规整改、信用培训等方式修复信用,但修复过程需公开透明(如公示整改方案与结果),杜绝 “暗箱洗白”,确保信用体系的严肃性。
(四)以 “立法保障” 夯实制度根基
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法草案重新纳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资格条件,体现了立法对市场诚信的重视;而国务院办公厅 2024 年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更明确要求建立 “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标志着监管思路从 “事后被动处置” 向 “全链条防控” 的转变。唯有将这些立法与政策落地,才能让招投标制度真正成为市场公平的 “守护者”。
结语:让制度权威战胜舆情胁迫
W 公司与某国企的荒诞闹剧,本质是 “法律尊严与舆情压力”“程序正义与短期利益” 的博弈。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既需要企业坚守 “诚信经营” 的底线(如 W 公司若主动整改而非闹事,或可避免信用破产),更需要监管者保持 “制度定力”—— 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不公;以程序正义妥协舆情,终将付出更沉重的信任代价。
从徐州某集团案的 “零容忍” 查处,到各地探索的 “全链条防控体系”,招投标领域的监管正从被动走向主动。这场变革的核心,是让 “制度权威” 战胜 “舆情胁迫”,让 “程序正义” 守护 “市场公平”—— 这既是招投标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必由之路。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份标书经得起检验,让每一次竞争彰显公平,真正重建招投标市场的诚信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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