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在采购合规管理领域持续深化改革,尤其在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中,通过建立“黑名单”共享制度,强化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联合惩戒。针对因围标串标等行为被某家央企拉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其他央企能否继续选择其合作,需结合政策法规、共享机制及实际案例综合分析。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依据
1.1法规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围标串标行为被明确禁止,涉事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及市场准入限制。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的企业将被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并可能被暂停或永久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
1.2国资委的监管升级
国务院国资委在2022年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共享制度,旨在通过联合惩戒打击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202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央企充分利用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强化中央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
信息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66/202409/content_6973172.html
二、央企“黑名单”共享机制的实际应用
2.1信息互通与联合惩戒
央企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实现采购数据的实时监测与共享。例如,国家电网等企业已建立内部黑名单制度,并将违规供应商信息进行公示披露。一旦供应商因围标串标被某央企拉黑,其他央企可通过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查询其不良记录,并在招标过程中直接排除其参与资格。典型案例包括:
2024年,沪光集团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网冀北电力列入黑名单1年,其信息同步至其他央企采购系统,导致合作受限 。
2025年国家电网通报的550家不良供应商中,包括美的集团、冰轮环境旗下公司等,这些企业因串通投标被全网拉黑,其他央企在招标时需参考此类信息。
信息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JARMH1P00511N341.html
2.2技术支撑与动态管理
国资委推动采购数智化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实现供应商全生命周期评价。例如,全国企业采购交易寻源询价系统可自动识别供应商的履约风险,并通过信用数据库永久留痕,确保黑名单信息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信息来源: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39/c24366744/content.html
三、被拉黑供应商的合作可能性与例外情形
3.1原则性限制
根据监管部门以下要求,被列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的企业,其他央企原则上不得选择其参与采购活动。尤其在涉及围标串标、行贿等严重违规行为时,联合惩戒机制将直接限制其市场准入。
①《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2024年)
明确提出"强化中央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
要求"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
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报价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中央企业采购活动"
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2022年)
第21条要求央企建立"禁止合作名单"制度
规定对存在行贿受贿、围标串标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商业伙伴,应当采取限制或禁止合作措施
③《关于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
确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原则
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限制参与采购活动
④国资委2024年对标世界一流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推进会精神
翁杰明副主任讲话明确要求: "对通过围标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的供应商, 要坚决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跨企业联合惩戒, 确保违规企业在中央企业体系内'寸步难行'"
3.2例外情形与整改路径
整改验收合格:若供应商完成整改并通过原拉黑央企的验收,可申请移出黑名单。例如,国家电网要求被处理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并经专业部门审核,方可恢复投标资格。
非共享名单范围:若违规行为未纳入行业共享黑名单,其他央企可根据自身评估决定是否合作。《指导意见》明确禁止将“未纳入黑名单”作为准入条件,但已纳入共享名单的供应商仍需遵守联合限制。
四、未来趋势
随着国资委推动央企间供应商信用数据互联互通,黑名单的覆盖范围将从单一企业扩展至全行业,这一变革将深刻重塑国有企业供应链管理体系,并在以下维度形成显著趋势:
4.1 跨行业数据整合与平台化运营
国家级数据基础设施的构建:国资委牵头组建的中国数联物流信息有限公司(2025年成立)和正在筹建的国家数据集团,将成为整合能源、交通、金融、医疗等领域数据资源的枢纽,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数据共享协议。
供应链金融与信用数据的深度融合:如航天科工E融平台、国家电投“融和e链”等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已实现与司库系统、产业链数据的实时交互,未来将进一步打通行业壁垒,形成跨领域信用评估体系。
4.2 智能化监管与动态信用管理
区块链与AI驱动的信用追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永久留痕和不可篡改记录,结合AI算法对历史交易、行政处罚、司法案件等数据进行动态评级,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模型。
实时联动的黑名单共享机制:以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为核心,实现中央企业采购数据实时上传、交叉核验。例如,国家电网、中国一汽等企业已试点将供应商履约能力、产品质量问题等数据纳入统一数据库,并向全行业推送高风险供应商名单。
4.3 全链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
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深化:借鉴《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中“供应链脱核”理念,未来黑名单企业不仅面临采购限制,还将被纳入银行信贷、招投标资格、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体系。
信用修复路径的规范化:如北京市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供应商通过整改验收、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申请移出黑名单,形成“惩戒-整改-修复”闭环,避免“一棒子打死”。
4.4 行业细分与场景化治理
重点领域的差异化管控: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医疗设备等高风险领域,国资委将推动建立专项黑名单制度。例如,中国电建供应链金融平台已对履约能力不足的建材供应商实施行业级禁入。
弱确权场景的信用创新:针对无需核心企业担保的订单融资、物流金融等场景,探索基于交易数据画像的信用评估模式。如招商局“中标盈”产品通过分析招投标平台历史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融资。
4.5 国际化与数据跨境流动
全球供应链信用网络的对接:依托央企海外仓、跨境物流平台(如中国远洋海运的全球枢纽港布局),推动国内黑名单数据与国际信用机构(如邓白氏)互通,防范跨国围标串标风险。
数据主权与合规性挑战: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化实施,央企需在跨境数据共享中平衡效率与合规,探索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的应用。
4.6 行业影响与应对建议
对供应商的影响:中小企业需加速数字化转型,构建可追溯的合规管理体系,避免因历史违规行为被全行业“封杀”。
对央企的要求:需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流程,如中国一汽与东风、兵装集团建立的汽车行业供应商廉洁诚信共享机制,应成为跨行业合作范本。
对监管的挑战: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申诉与仲裁机制,防止黑名单误伤合规企业,同时避免数据垄断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这一趋势标志着中国供应链管理从“分散治理”迈向“生态共治”,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为构建安全、高效、透明的现代供应链体系提供核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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