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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律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出台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发布《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及配套认证规则,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实施路径,会同各地、各部门依法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
答:《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可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负面清单外数据出境将免予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保护认证,是促进和便利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的一项创新举措。负面清单制定过程中将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负面清单备案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数据局对清单进行审核,针对同一领域,如果已经有自贸试验区发布负面清单,其余自贸试验区可以参照执行,不再重复制定。上述工作确保负面清单符合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保证不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标准的一致性。
答:落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先后完成天津、北京、海南、上海、浙江等地自贸试验区(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对汽车、医药、零售、民航、再保险、深海业、种业等17个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发挥促进作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指导各自贸试验区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随着更多负面清单的发布实施,覆盖的领域会越来越宽。关于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发布实施情况,可以关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www.cac.gov.cn)和相关地方自贸试验区网站进行了解。
数据出境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细化明确具体行业领域的数据出境业务场景以及个人信息出境必要范围,为企业机构数据出境提供更为细化的政策指引。
答: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附录G《重要数据识别指南》提出了重要数据识别方法。数据处理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识别申报重要数据。
特别说明的是,《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数据处理者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过程中,高度重视并积极鼓励中外企业等各方参与,确保标准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方需求。一是参与机制公开透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坚持开放合作、广泛参与的原则,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工作组成员单位。委员及下设工作组成员覆盖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外资企业,其拥有和国内企业机构在标准参与、研讨方面平等的权利义务,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外资企业能够全程参与,可在标准研制各环节充分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标准工作程序公开透明。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需求和标准参编单位、就标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确保各相关方公平公正参与标准制定。
答:一方面,境内多家子公司如同属一家集团公司且数据出境业务场景相似,可以由集团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提高数据出境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在推动出台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进行认证,境内企业和境外接收方任意一方通过认证,企业即可在认证范围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对于通过认证的跨国集团,可在集团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无需分别与各国子公司单独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来源:中国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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