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02期)
一周合规资讯
内容提要 | Compliance Abstract
一、合规政策文件(杨茂茂)
二、合规案例解读(杨茂茂)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被罚款
三、合规研究成果(吴思杭)
《Governing Corporate Compliance》(Miriam Hechler Baer)
内容详情 | Compliance Details
一、合规政策文件
01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
9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引导经营者规范直播营销行为,防范直播营销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
《指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管理的指导。各类经营主体可参照《指引》制定网络直播营销合规制度,加强直播营销合规风险管控。
《指引》包含30条规范内容,主要强调重点规范内容有:(1)严禁不良导向,例如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伤害民族感情的营销内容;(2)不利用 “网红儿童” 营销,不出现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八条;(3)严禁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不混淆直播营销与真实知识介绍等提升消费者信任度、不伪造认证证书等进行宣传等十二条;(4)突出其他违法营销情形,例如不引入有重大失德失范行为的人作为直播间嘉宾或主播;(5)不隐匿 “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等应披露信息,要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6)不炮制话题、虚构流量等骗取平台曝光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等十条。
扫码查看原文:《浙江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指引》
二、合规案例解读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被罚款
【案件回顾】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银行)是一家在香港运营的主要金融机构,提供各种银行服务。根据香港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金融机构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来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星展银行因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被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处以1000万港元的罚款 。根据金管局的调查发现,星展银行在2012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反洗钱合规措施不足的问题,这包括持续监控客户业务关系、进行严格客户尽职审查、以及保存某些客户纪录方面存在管控缺失,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测不力以及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等。此外,星展银行未能维持有效程序以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对星展银行处以罚款,以示惩戒并促使其加强合规管理。
【案件解读】
此次事件反映出香港金融管理局对打击洗钱行为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监管。洗钱活动不仅会损害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还会助长犯罪活动,因此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
金管局通过对星展银行关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遵守对其反洗钱管控措施的合规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星展银行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对客户资料进行复核、未设立程序以辨识异常交易和审查交易目的、对高风险客户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备存业务纪录。星展银行的违规行为持续了较长时间,涉及多个方面的反洗钱管控缺失,这对香港的金融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考虑到调查结果的严重性、需要向业界传递阻吓讯息的重要性、星展银行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星展银行过往无相关纪律处分纪录且在调查中表现合作等因素,监管部门对其处以罚款,旨在提高金融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合规启示】
各类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度应涵盖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记录保存等各个环节,并且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高风险客户的识别和管理办法,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审查,提高对潜在洗钱风险的防范能力。
优化业务流程,将反洗钱要求融入到日常业务操作中。例如,在客户开户、交易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身份验证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监测系统应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识别出潜在的洗钱行为模式和风险信号。在人员培训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能力,使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反洗钱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要及时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岗位。
重视对于客户信息的收集、保存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并且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扫码查看原文: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被罚款
三、合规研究成果
《Governing Corporate Compliance》
(Miriam Hechler Baer)
《公司治理合规性监管》
本文探讨了公司治理中的合规问题,特别是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企业合规性监管有效性的质疑。文章认为,现有的合规监管模式主要依赖于对抗性司法程序,这种模式不仅未能有效预防企业违法行为,反而增加了企业内部的敌对关系,削弱了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任。作者指出,合规监管应当更多地采用“新治理”模式,即通过合作、信息共享和持续监管来促进企业合规,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惩罚和威慑。
文章分析了合规监管的演变过程,指出合规监管起源于联邦刑事司法系统,并逐渐发展出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在内的多个监管机构。尽管合规监管在防止企业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对抗性本质和对企业文化的忽视导致了合规性监管的局限性。
作者进一步探讨了“新治理”模式在合规监管中的应用,强调其通过促进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信息共享和持续监管来提高合规性。然而,由于当前监管环境对惩罚和威慑的依赖,以及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的深刻不信任,实现“新治理”模式面临重大挑战。
文章最后提出,尽管“新治理”模式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难以适应企业的经济需求和竞争压力。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寻找一种既能促进企业合规,又能适应企业经济和组织需求的监管模式。这要求监管机构在制定合规监管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如何通过合作和持续监管来提高企业的合规性,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惩罚和威慑。
扫码查看原文:《Governing Corporate Compliance》
·END·
撰稿:杨茂茂(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4级研究生)
吴思杭(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4级研究生)
排版:吴思杭(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4级研究生)
审核:
一审:王瑞
二审:张昊旻
三审:叶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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