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专题解读:《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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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3 重要数据安全
《条例》在第六十二条对重要数据进行定义“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中对重要数据做出说明“(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电磁、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威胁,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点领域;(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影响;(三)造成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四)引发的级联效应明显,影响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个企业,或者影响持续时间长,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造成严重影响;(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确定的其他重要数据。”国家标准GB/T 43697-2024 《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对重要数据识别提供相关指南,参阅附录1
3.3.1 基本要求
《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网络数据安全中重要数据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①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重要数据目录是建立重要数据保护的基础工作,重要数据目录的制定可根据GB/T 43697-2024 《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从行业所属领域、群体、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作为评价准则;然后根据其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被非法获取或非法利用后导致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程度来确认;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网络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各地区对本地区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制定本地区数据分类分级准则和制度;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分类分级准则和制度。基于制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对纳入重点数据目录的数据依据在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满足《条例》第三十条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③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目前国内尚未针对重要数据申报给出明确指引。作为网络数据处理者首先应该依照国家、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分类分级准则和制度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并识别组织中的重要数据,完成重要数据目录编制;如数据需要跨境时,数据处理者应对已经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具体可参阅《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④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网络数据处理者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主管部门接到网络数据处理者上报重要数目录后应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行业特色对上报机构数据进行确认。将最终认定为重要数据的目录告知网络数据处理者或公开发布重要数据目录清单。⑤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拥有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由于业务是动态的,数据基于业务在流动过程中,可能会使原有的非重要数据变成重要数据;也可能随着业务的废弃或终止,使得原有的重要数据在经过要求的保存期并删除后,不再持有重要数据,因此,组织应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识别和分类分级。避免在实际保护工作中产生保护不足或保护过度。
⑥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标签标识等技术和产品,提高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水平。数据安全技术和产品是建立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是信创考虑还是应对新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环境的变化,市场需要更多、更丰富、更具有行业特色的数据安全产品和技术产生。
3.3.2 重要数据处理者责任
3.3.2.1 基本责任和义务
如何具体落实重要数据保护工作,这是重要数据处理者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条例》首先在第三十条中规定:①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基于“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组织应明确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落实岗位责任制。《条例》中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规定了需要履行的如下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一)制定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化的文件结构是建立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组织至少应具备的文件结构包括宏观战略文件(一级);针对于组织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要求(二级);为具体执行工作的实施人员编写的手册、指南、基线(三级)以及执行文件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记录、表单、模板、日志(四级)等;基于可能发生的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管理所必备的应急响应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参阅3.1.2.5;(二)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针对重要数据安全事件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实施的活动,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指导下,针对事件建立风险监测机制,与供应商合作建立广泛的威胁情报管理机制,是构成风险监测的重要手段之一,监测还应能够对重要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发布、共享以及废弃全生命周期活动进行监测和预警;监测是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件处置活动中“确认”环节的主要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客观的风险评估是指导重要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治理的基础,组织客观的治理活动需要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依据进行规划、设计、实施和运行;应急演练是对应急响应预案的合理性、有效性、充分性、完备性的重要验证机制,组织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活动,演练包括桌面级、模拟演练和实战演练三种模式,演练前应做好备份和预案,避免在演练过程中产生不可预测的事件和中断。组织完成演练后可以针对演练的过程和结果修订预案,演练工作至少应具备《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报告》等相关文档;宣传教育是要求每一位成员都能在日常工作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安全的自上而下来自于组织高层的承诺和推动,而安全的自下而上是为了使数据安全工作具体落实的有效体现。数据安全工作不同于传统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组织中每一个成员休戚相关,大多数情况下,数据的采集源自于基础业务部门,数据的传输源自于技术部门的基础网络架构,数据的存储工作可能涉及组织技术部门、第三方服务商、云服务商等内外部供应活动,数据的使用、发布与共享是业务部门执行业务的重要活动,最终数据需要被废弃,因此,重要数据安全问题的教育和培训是关系组织有效落实网络数据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上述活动,组织应能够对可能发生的重要数据安全事件开展有效的处置活动。(三)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本项内容请参阅3.1.3②“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网络数据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工作经历”,数据安全工作最大的痛点是他不仅是一个技术工作,同样是一个业务管理工作;数据的机构由业务需求定义,功能基于数据结构执行业务指令并最终完成业务使命,也就意味着作为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不仅仅需要了解安全专业知识同样必须了解组织的业务知识。而从技术角度而言,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还应该充分了解软件开发知识,从而能够清晰的分析数据逻辑、数据流以及数据血缘;“由网络数据处理者管理层成员担任,有权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情况。”数据的流动是跨部门的,从近年来数据安全工作而言,不能打破组织的“部门壁垒”很难真正从根源上解决数据安全问题,而打破这道壁垒需要组织高层自上而下的驱动力,这就使得网络数据处理者应该由组织管理层入手,能够如实向行业主管单位汇报相关工作。③掌握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种类、规模的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审查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背景审查是一个全面调查和审查候选人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了解候选人的个人信息、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社会行为记录等,以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担任某项重要任务。背景审查通常包括教育背景调查、职业经历核实、有无犯罪记录、参考人调查以及查询负面社会安全记录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3.3.2.2 重要数据风险评估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是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针对重要数据的风险评估是重要数据处理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重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做出相应规定。首先,“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同时要求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一)重要网络数据处理者基础信息,包括:网络数据处理者基本信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信息、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二)重要网络数据基础信息:处理重要数据的目的、种类、数量、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存储地点等,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包括库、表、字段,但不包括网络数据内容本身(条目);(三)重要网络数据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加密、备份、标签标识、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其有效性;(四)重要网络数据资产风险分析,包括:发现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发生的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五)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风险评估情况;具体参阅第三十一条;(六)网络数据出境情况;具体参阅3.4部分;(七)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告内容。针对处理重要数据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充分说明关键业务和供应链网络数据安全等情况。供应链网络数据目前国内尚无明确定义,供应链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传统意义上而言,供应链网络数据是指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各类数据的集合,这些数据涵盖了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包括供应商管理、物料需求规划、生产计划、库存管理、订单处理、运输管理、客户服务等。从数据活动而言,笔者将供应链网络数据定义在建立数据合作关系中所产生的数据,比如:数据采购方采购数据后,将数据进行生产后产生的衍生数据实施销售的活动;在很多组织中,数据供应链活动是一个庞杂且混乱的过程,很多数据的跨域交互导致产生很多数据供应活动,尤其是在政务体系中,各个系统之间所形成的数据API纷繁复杂。
在评估过程中,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或者停止处理重要数据等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由于数据本身具有隐蔽性和非透明性的特性,很多时候数据在聚合后即使对数据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脱敏或去标识化,由于数据量的庞大所形成的数据碎片的推论,同样可以导致“隐私画像”或敏感信息泄露。比如:日常我们容易忽视的电力调度数据,铁路信号系统数据、铁路调度数据等;2020年发生的非法向境外出售我国高铁数据案件,深刻的反映了这个现实。这起案件是《数据安全法》实施以来,首例涉案数据被鉴定为情报的案件,也是我国首例涉及高铁运行安全的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条例》在第三十一条针对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前明确规定“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在提供、委托处理和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前提是应符合合作方管理相关要求,具体可参阅3.1.2.1内容;风险评估应该是在建立合作关系前进行,并以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是否实施合作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内容包括:(一)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网络数据,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处理网络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的数据形态、数据结构(库、表、字段)进行约定,根据使用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选择数据。选择数据的基本原则是“不应反映用户实体身份特征”,对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应进行脱敏或去标识化后方可委托处理。
(二)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的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风险,以及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在数据处理活动的全生命周期中进行,能够充分反映合作方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风险,并对风险进行评价;根据风险评价决定数据合作双方的数据授权问题。(三)网络数据接收方的诚信、守法等情况;应针对数据接收方开展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态、是否存在违法记录、是否具有涉外背景等情况。(四)与网络数据接收方订立或者拟订立的相关合同中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的要求能否有效约束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原则上网络数据合作方的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不应低于重要数据处理方,应在合同中对网络数据接收方的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其能力进行评估和验证,符合网络数据提供方要求的方可签订数据合作合同;(五)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等能否有效防范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网络数据接收方的网络安全水平和能力应该①具备防范网络数据攻击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网络攻击以及对持有的数据滥用等情形;②能够在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后,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降低事件导致的影响;③评估团队应能够识别并发现是否存在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的情形
3.3.2.3 重要数据处理者变更
《条例》在第三十二条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产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重要数据安全的情况进行约定,①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在重要数据处理者组织发生变更后,对于其持有的重要数据应进行保全操作,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对数据进行额外处置;②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重要数据处理者组织发生变更后的重要数据处置方案及具体操作要求;③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向省级以上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报告:本项内容未作出明确约定,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根据管理主体职能应由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协调,由省级网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如涉及国家安全,还应由国家安全部门参与协调工作。
附录1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重要数据识别应在符合6.5b)的基础上,考虑如下因素:- a)直接影响领土安全和国家统一,或反映国家自然资源基础情况,如未公开的领陆、领水、领空数据;
- b)可被其他国家或组织利用发起对我国的军事打击,或反映我国战略储备、应急动员、作战等能力,如满足一定精度指标的地理数据或与战略物资产能、储备量有关的数据;
- c)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如支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行业、领域核心业务运行或重要经济领域生产的数据;
- d)反映我国语言文字、历史、风俗习惯、民族价值观念等特质,如记录历史文化遗产的数据;
- e)反映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物理安全保护情况或未公开地理目标的位置,可被恐怖分子、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破坏,如描述重点安保单位、重要生产企业、国家重要资产(如铁路、输油管道)的施工图、内部结构、安防情况的数据:
- f)f)关系我国科技实力、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或关系出口管制物项,如反映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成果,或描述我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物项的设计原理、工艺流程、制作方法的数据,以及涉及源代码、集成电路布图、技术方案、重要参数、实验数据、检测报告的数据;
- g)反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总体运行、发展和安全保护情况及其核心软硬件资产信息和供应链管理情况,可被利用实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如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系统配置信息、系统拓扑、应急预案、测评、运行维护、审计日志的数据;
h)涉及未公开的攻击方法、攻击工具制作方法或攻击辅助信息,可被用来对重点目标发起供应链攻击、社会工程学攻击等网络攻击,如政府、军工单位等敏感客户清单,以及涉及未公开的产品和服务采购情况、未公开重大漏洞情况的数据;
- i)反映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环境基础情况,或可被利用造成环境安全事件,如未公开的与土壤、气象观测、环保监测有关的数据;
- j)反映水资源、能源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储备和开发、供给情况,如未公开的描述水文观测结果、耕地面积或质量变化情况的数据;
- k)反映核材料、核设施、核活动情况,或可被利用造成核破坏或其他核安全事件,如涉及核电站设计图、核电站运行情况的数据;
- l)关系海外能源资源安全、海上战略通道安全、海外公民和法人安全,或可被利用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文化交流活动的破坏或对我国实施歧视性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如描述国际贸易中特殊物项生产交易以及特殊装备配备、使用和维修情况的数据;
- m)关系我国在太空、深海、极地等战略新疆域的现实或潜在利益,如未公开的涉及对太空、深海极地进行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数据,以及影响人员在上述领域安全进出的数据;
- n)反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情况,反映族群特征、遗传信息,关系重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关系生物实验室安全,或可能被利用制造生物武器、实施生物恐怖袭击,关系外来物种人侵和生物多样性,如重要生物资源数据、微生物耐药基础研究数据;
- o)反映全局性或重点领域经济运行、金融活动状况,关系产业竞争力,可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或影响公民生命安全,可引发群体性活动或影响群体情感与认知,如未公开的统计数据、重点企业商业秘密;
- p)反映国家或地区群体健康生理状况,关系疾病传播与防治,关系食品药品安全,如涉及健康医疗资源、批量人口诊疗与健康管理、疾控防疫、健康救援保障、特定药品实验、食品安全溯源的数据;
- q)其他可能影响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电磁空间、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极地、深海、生物、人工智能等安全的数据;
- r)其他可能对经济运行、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数据
风险评估 实施方法浅析 | GB20984-2022《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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