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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按:2024年9月16日,TikTok案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预计于2024年12月6日前作出判决,因而本次开庭很可能是判决前最后一次开庭。如果TikTok败诉,其将在2025年1月面临被封禁的结果。本文根据法院公开的庭审录音整理,由AI软件翻译为中文,以供大家参考。本案原告包括TikTok和平台创作者。本案三位主审法官按其首字母记为SS(Sri Srinivasan)法官、NR(Neomi Rao)法官、DHG(Douglas H. Ginsburg)法官。难免错漏,请各位读者海涵。早上好,法官。谢谢您。愿法庭允许我陈述。本案涉及的法律史无前例,其影响将是惊人的。历史上第一次,国会明确针对一个特定的美国言论发布者,禁止其言论以及1.7亿美国人的言论。该法律需要经过严格审查,且政府应承担证明其合宪性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看,政府的论点在两方面都无法成立。首先,政府所谓的利益在于打击内容操控,特别是管制非法言论,这一主张无法在内容层面(content)或观点层面(viewpoint)得到支持。而且,政府所谓的数据安全利益过分宽泛,使其无法成为独立的抗辩理由。其次,这项法律与本院在News America一案中废除的法律类似。国会像执法部门一样行动并专门针对原告,没有任何压倒性的理由可以证明其合法性。国会将原告排除在更具保护性的普遍标准之外,而该标准是行政部门必须对每个它试图认定为国家安全风险的言论发布者所适用的。该法律基于未确定的未来风险对言论施加了极大的限制,而政府显然没有提出任何相对宽松的替代措施,远未满足严格审查的要求。 那么,有一个您没提到的事实是,该法律的导火索是内容策划发生在国外。所以是国外的实体进行内容策划,导致了您提到的内容操控的指控。您认为这如何影响分析?我想政府的观点是,您确实提到了内容操控的问题,这在许多案件中都有提到,包括最高法院的NetChoice案。但本案不同,因为它涉及的是国外发生的事情。我们担心的是国外事件的影响。而当它是一个外国组织时,他们没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来反对对其策划活动的监管。 法官,我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TikTok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它从事言论活动。它像NetChoice一样策划第三方内容,同时也参与自己的言论活动。因此,这里被禁止的言论,或者我们认为的最低限度,是美国发布者的言论。我认为政府试图争辩的是,因为TikTok公司最终由外国所有,这会影响其在美国的法人实体是否拥有第一修正案权利。这是不可能的。 我认为他们并没有争辩这一点。我认为他们的观点是,TikTok公司可能确实拥有第一修正案权利,并且确实如此,但TikTok公司可以继续自由地策划内容,只要它不属于中国所有。因为我们担心中国对TikTok公司的影响。 好的,我想直接回答您的问题,但我首先要纠正一个前提。TikTok公司并不是中国拥有的。其母公司是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 这是他们的说法。但我认为关键问题在于,他们所说的只是未来可能出现的中国控制。他们没有声称现在已经发生了什么,而是声称未来可能会有中国的控制。因此,我们可以大大限制这个美国实体及其用户的言论,而这显然是完全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所以,要说他们能够这样做,实质上就是剥夺了美国实体的言论权利,他们必须满足严格的审查标准。即使法院认定外国政府的操控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我认为这也是有争议的。没有法院曾经作出这样的认定。美国法院以前最多也只是说外国言论必须标明来源。我认为法院不需要走得那么远,尽管我们认为应该这么做。现在很明显,政府声称,由于这个无法确定的未来风险,我们可以对毫无争议地100%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施加限制,这要求严格的审查。 Frank先生,您认为有什么最佳证据可以证明TikTok美国公司或TikTok公司从事自己的表达活动,而不是由字节跳动控制的? 首先,它是一个美国法人实体。是的,它是一个美国实体。Open Society 案基本确立了我们尊重公司形式的推定。政府并没有争辩这是一个假象。因此,我认为这是出发点。但我认为,记录也清楚地表明,内容策划是在美国进行的。 是的,那个声明。正如法官所说的那样,在声明中,内容管理是在美国进行的,没有争议。TikTok公司的帖子也都是在美国发布的,这是其自己的言论。当然,还有很多美国用户的言论也在该平台上发表。所以,我认为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表明,在内容管理方面没有任何虚假行为的显示。政府的论点是,未来可能会发生某些事情。 这不是虚假的。我想知道1988年的Palestine Information Office案。您熟悉那个案件吗? 政府并没有引用这个案件,但我感到有点意外。那是1988年的一个案件,Mikva法官、Starr法官、Silberman法官共同参与审理。我认为,在那个案件中,本巡回法院明确表示,巴勒斯坦信息办公室(一个在美国的实体)因为其作为巴解组织的外国使团的身份而被国务院关闭,巴解组织是被指定的恐怖组织。而我们的巡回法院似乎强烈建议,控制或这种关系本身是政府采取行动的强有力理由。您不熟悉这个案件吗? 我不熟悉那个案件,法官。如果需要的话,我可以在补充文件中进行回应。但我认为,根据法官您对事实的陈述,政府在本案中并没有争辩目前存在中国或字节跳动的控制。我确实认为,从中国这个话题扩展来看,关于外国所有权是否本身具有影响的讨论。 但是,在NetChoice案中,Dorsey法官在她的意见中暗示,这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果。确实如此,法官,但正如我们在简报中讨论的那样,这个问题的影响非常广泛。我们提到了很多美国的出版商,如Politico、Business Insider、路透社等,它们都是外国实体拥有的。我认为,问题不在于这是否影响了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这可能会影响严格审查的适用。所以,我认为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首先要分阶段考虑。是否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被侵犯?这种侵犯是否触发了严格审查?然后我们可以审视政府的理由,看看它们是否成立。但我认为,在第一阶段,需要回答的是是否有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即使政府也没有争辩TikTok公司没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他们只是简短地提到外国所有权可能带来的影响。但正如我所说,单纯的外国所有权不可能成为正当理由,因为这将颠覆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我们有很多由外国实体拥有的出版物。要是说因为外国所有权就怀疑你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在声明案件或政府监管案件中,这种观点是开放的,允许探讨外国所有者与美国言论发布者之间的互动,了解具体是哪些言论受到控制,哪些没有,这将从根本上改变第一修正案的分析方式。这也是Open Society案拒绝的观点。Open Society案基本表示我们将推定公司是独立的。可能在那个案件中,控制权的显示是被证实的,但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一点。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也是如此,正如我所说。有趣的是,在那个案件中,法院依赖于政府认为存在外国控制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即使我们假设TikTok美国公司作为一家美国公司享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为什么我们不应用中度审查?因为该法案,您知道,可能既规范了外国所有权的行为,同时也偶然地对表达活动造成了影响。我知道您可能不接受这个观点,但为什么它是错误的呢?我不太认同,因为有几个原因。我认为这里显然被针对的是TikTok平台,一个言论发布者。我认为,当一个个别言论发布者成为法律的目标时,法院已经说过这足以触发严格审查。News America案就证明了这一点。一旦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法律仅针对News America,且不会适用于其他人,法院就直接应用了Hayden审查。在那个案件中,Hayden审查是中度审查,因为涉及到的是广播内容。但我认为这里的类比是成立的,而Citizens United案给出了这种区分的原因。它明确指出,当你针对特定的言论发布者时,存在内容和观点歧视的巨大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应用严格审查。第二个原因是,政府的正当理由是基于观点的,因此这本身就触发了审查。我想回到您的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在巴勒斯坦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对这一点作出确定的认定,因为这是国会通过的没有任何具体理由的法案。它没有说明为什么国会要这样做,它针对了TikTok。而这里的记录表明,尽管政府说未来中国的秘密操控是风险,是正当理由,但记录并没有如此明确。 法院从未要求国会必须在通过法律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某种程度上,这个发现就是他们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通过了一项法律,指定TikTok要受到这种待遇。并没有要求国会在法律中加入调查发现。完全同意,法官,没有这样的普遍要求。但我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这项法律没有设立一个通用的规则,通常在执行过程中,国会会设立通用的规则,挑战这些规则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它们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执行行为通常由行政部门来进行,通过具体调查发现和具体依据来评判发生了什么情况。而在本案中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根据我们从法律条文中得出的信息,正如您所说的,这项法律只提到了TikTok,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从记录来看,这种解释充满了更多的内容正当性论述。在内容修改的正当理由之外,还有另一个理由,即数据安全。假设我们暂且假设,虽然我知道您不接受这个假设,但仅仅为了讨论的目的,假设该法律仅基于数据安全的理由。那么内容操控的担忧可以暂时抛开。如果该法律仅基于数据安全的理由,您认为严格审查是否仍然适用?我认为依然适用,因为该法律针对的是特定的言论发布者。如果一项法律单独针对纽约时报,并规定它必须遵守特殊的工作场所安全规则或加班规则,没有人会说,哦,因为有工作场所安全的正当理由,所以我们不进行严格审查。问题在于,具体的言论发布者是否是TikTok美国公司?所以我认为,政府会说的是,我们并不是单纯地针对TikTok美国公司。我们关心TikTok美国公司,是因为它受到了中国控制。所以,只要TikTok美国公司不再受中国控制,它就可以继续保持原样。而实现这一点的方式是通过剥离所有权。除此之外,政府对TikTok美国公司并没有任何问题。法官,我认为问题在于,我有两个回应。其一是,正如Milch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剥离所有权在此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不仅仅是剥离所有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全面禁止的问题。即使在某种理论世界中,剥离所有权是可能的,但TikTok美国公司的言论仍将受到限制。该法律规定,TikTok不能再引入外国用户的内容,而这恰恰是TikTok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它的言论将不得不发生改变。此外,您不能再使用推荐引擎,这将使内容管理发生变化。因此,剥离所有权本身的成本也对TikTok构成了负担,这正是Minneapolis Star案和其他最高法院案件所说的,当针对某个言论发布者时,这些负担会触发严格审查,本案中也是如此。我想问您一个问题。在您的理论下,假设美国与某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然后涉及的问题是,那个外国国家是否可以在战争期间拥有美国的主要媒体资源。您是否认为,国会不能禁止敌国拥有美国的主要媒体资源?我认为我们仍然处于严格审查的世界中。也许这会成为一个足够的理由,但我们仍需审查这些理由,并决定它们是否成立。您知道,在战争期间,它们可能会成立。但这里有几个问题。首先,这显然不是政府在本案中给出的理由。接着回答您的问题,在剥离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仍然面临对美国言论发布者权利的限制。我还想回到您关于数据隐私问题的提问,我想补充说,由于我们在文件中指出的原因,这种限制也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您看看这部法律的宽泛条文,它本身过于宽泛,但TikTok又被单独挑出来。 即使您考虑到更广泛的法律条文,也有一些排除项。它只适用于托管用户内容的网站。我们争辩的商业评论排除项就存在争议。该法律的字面意思似乎是,如果你有一个商业评论应用程序,那么你完全被排除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但即使按照政府的解释,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基于内容的区分,它破坏了数据隐私的理由。即使您仅仅把它解读为商业评论应用程序本身的排除,这也同样存在问题。这些排除项还排除了电子商务网站。正如我们在文件中所提到的,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电子商务网站,它们位于中国和其他地方,收集比TikTok更多的、更敏感的数据。记录中提到的其中一个由美国委员会指出可能存在风险,但它们被完全排除在法律之外。我只是想了解您的观点及其含义。我们目前并未处于战争状态,我也不是在暗示我们处于战争状态,只是想理解一下您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如果美国与某个国家,比如中国,处于战争状态,而法律禁止中国拥有美国的主要媒体资源,比如ABC,假设中国想要购买ABC。国会和国家安全机构担心这种行为的后果,因此规定ABC可以继续运营,但前提是不能处于中国的控制之下。因为我们担心,在我们与中国交战时,如果它受中国控制,它可能会进行内容操控,影响美国的利益。根据您的观点,严格审查仍然适用,政府需要。法官,您的例子是ABC,它是电视网络并持有相关许可证,这是一个略有不同的领域。但我们假设一个不受广泛监管的媒体资源。明白,跳过广播问题,针对的是一个主要媒体资源。然后?您多次提到的重点是,政府在此担心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当前正在发生的事情。因此,假设战争期间也是如此,我们并不清楚现在具体发生了什么,但担心未来会发生某些事情。这是否意味着严格审查无法满足?我认为这将取决于所有权的具体事实。我认为您的问题中有几个关键问题。第一个是,是否存在足够强的正当理由。即使存在,是否有更不具限制性的替代手段?我们在简报中提出的关键论点是,政府在应对外国宣传的所有其他背景下,采取的解决方案一直是披露,而不是禁止。这在相关案例中也有所讨论,特别是在第15号脚注中详细解释了为何美国的观点是,只要言论来源清楚,美国人就可以自行判断。 披露的想法可能依赖于您所担心的那些操控方的自愿合作。我不这么认为,法官。我不知道披露的具体形式会是什么,显然政府必须首先证明存在中国控制的风险。而且您必须知道操控确实在发生,对吧?因为为了证明这一点...政府,假设在一个假设的世界里,我想这可能是我们认为程序如何进行的方式。第一个问题是,这是否是一个足够具有说服力的利益?因为没有先例表明法院发现政府对受保护言论的监管是具有说服力的利益,因为这里涉及的依然是广泛的言论问题。因此,这将是一个相当震撼的、重大的一步。但假设我们能够越过这一步,那么我认为下一个问题将是控制的风险,因为我们正在谈论的是未来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紧迫性?而我不认为这里存在紧迫性,紧迫性是Holder案和Pentagon Papers案所使用的词汇,而我不认为这意味着明天就会发生。我认为它的紧迫性在于政府在这里所说的,中国可以随时这样做。这是我们面临的风险——中国可以随时采取行动,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我认为这必须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进行展示,我认为这需要法院深入审查实际记录,看看这种风险是否存在,特别是考虑到我们主张的可能存在的技术保护手段。我想强调的是,TikTok公司和字节跳动公司并不希望内容被操控,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不仅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达成了协议,而且还自愿实施了许多涉及这一问题的条款。因此,政府必须展示中国可以不受技术保护措施影响随意操控的紧迫性。然后,问题会转向披露。如果政府满足了这些测试标准,接下来它必须提出可能的披露方案。Sauderer案设定了强制言论的测试标准。但在其他背景下,政府一直采用披露作为解决方案,如电影、电视、印刷材料等。我认为NetChoice案指明了方向,如果政府想要证明披露在这里不起作用,必须进行非常戏剧性的展示,因为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对待这些媒体时一视同仁。也许在某个假设的世界里,政府可以证明这一点,但目前的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此。最关键的还是这部法律。那么,您的论点是,如果政府担心外国对手的秘密影响,它必须采取披露手段?这是否意味着披露始终是最不具限制性的手段?对我来说,这似乎是一个相当引人注目的判断,特别是对于本法院在Holder案和其他判例中。政府确实必须展示为什么披露不是最不具限制性的手段。请记住,这里的行为主体是国会。根据Sable案和Playboy Enterprises案的判例,国会必须考虑到较少限制性的手段。因此,仅凭这一点,这部法律就存在问题。国会甚至没有考虑过披露手段。政府如果在某个假设的情况下,有实际的决策记录,可以表明他们已经研究过披露,并得出结论认为它不起作用,那么也许会有所不同。如果问题是数据保护和外国对手的秘密影响,披露会如何解决?在您的观点中,如果该法律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宣传,可能披露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实际上,这部法律并不是直接针对表达活动的,它是针对一家美国公司的外国所有权。首先,正如我之前所说,法官,我们认为它确实是针对表达活动的。整个正当理由都与表达活动有关,它针对的是TikTok,专门挑出了一个特定的言论发布者。司法部与国会的辩论也围绕着这一点。但我想说的是,这部法律同时监管了两方面。它既监管了表达活动,因为它直接针对TikTok美国公司,但它也监管了外国所有权,这是政府的一个非表达性利益。考虑到这两方面,为什么我们不应用O'Brien案的框架呢?因为这不是一部通常监管外国所有权的法律。我们讨论的这个部分仅仅是针对特定言论发布者的外国所有权监管。O'Brien案得以维持是因为那部法律监管了一系列活动,法院表示它只是偶然地影响了言论。而在这里,法律直接影响的是言论发布者,负担也直接落在特定的言论发布者身上。无论您将其视为剥离所有权还是禁令,这种负担都落在了我们身上,这使得它与O'Brien案和其他类似案例不同。我说,您拒绝O'Brien案框架当然是因为您更愿意使用严格审查标准。但即便在O'Brien案框架下,您有可能胜诉吗?我认为我们在O'Brien案框架下依然有胜诉的可能。我认为我们目前提出的论点足够有力,但我认为在O'Brien案框架下,政府会提到。因为O'Brien案框架的一个标准是,这部法律是否与压制表达活动相关。这正是为什么我们能摆脱O'Brien案框架。因为这是与压制表达活动相关的法律,这也是Texas案中的情形。这意味着O'Brien案的框架没有被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您摆脱了O'Brien案。在NetChoice案中也是如此。这是O'Brien案框架下法律能否通过审查的标准之一。您的论点可能是,法律无法通过O'Brien案框架的审查,因为它与压制表达相关,因此是无效的。是的,我认为我们可能只是存在一些学理上的不同。我认为这部法律已经超出了O'Brien案框架的范围,应该接受严格审查,因为它并不是偶然的影响。您之前提到,TikTok公司在其与国家安全协议(NSA)的提议中,内容策划将在美国进行,对吗?而这个国家安全协议的提议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为“德州项目”(Project Texas),是不是?确实如此,有多种形式的策划,法官。有些是我们自己的内容。在Pressure声明中提到,德州项目设想支持TikTok平台的源代码,包括推荐引擎,将继续由字节跳动的子公司员工在美国和中国开发和维护。因此,内容策划并不完全在美国进行。好吧,在美国对推荐引擎的这些修改会进行审核,但推荐引擎并不是唯一的内容策划方式。还有针对推荐引擎在美国具体如何运作的修改,这些修改与美国的内容以及社区准则相关。如果这些修改是从中国起源的,它们将会在美国实施之前接受审核,对吧?通过TikTok美国公司审核,对吧?它们不会在实施之前接受审核,但会在实施后进行审核,并可能被撤回。但我认为关键问题是,这些代码的修改并不是唯一的内容管理活动。美国的推荐引擎也会根据关于哪些内容在美国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标准进行调整,如何处理这些内容也在考虑范围内。根据您刚刚所说的,他们必须查看从北京传来的内容,决定是否符合美国的接受标准,对吧?有些工作是直接在美国完成的。确实,源代码是在中国开发的,但我想您的问题的要点是,许多美国公司也使用在中国开发的源代码。Weber声明详细讨论了这一点。所以,单凭这一点...是否有任何涉及的应用程序每月可以触达一百万人?是否有任何应用程序可以触达每月一千万用户?那么,我为什么没有在您的文件或声明中找到任何参考,提到有其他公司符合该法律中的第二种程序规定,即最终由总统决定的替代程序?法官,我们没有尝试识别具体公司,但其中一个原因是...但是您确实暗示过有其他公司会受到影响,至少通过说每家其他公司都将受到第二种程序的影响。是否有这样的公司?我们不知道美国政府会认为哪些公司受外国对手的控制。我认为这正是该法律的一个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说,这个平台X受俄罗斯的控制。我们认为它们的内容容易被俄罗斯渗透,因此它们必须转让给新的所有者,即使其母公司是美国公司,因为这个风险太大。所以我们不知道政府可能会针对哪些网站,但我认为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该法律排除了电子商务网站的适用范围。我们确实提到了两个中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它们肯定符合该法律的所有其他标准,但由于商业评论的排除条款,它们被排除在外。那些网站可能也容易受到政府的行动,但它们已被国会排除。能不能再解释一下,特别是针对您与拉奥法官的讨论。我不确定您是否提到过,但如果可以的话,请告诉我为什么从宪法角度来看,这与禁止外国拥有广播许可证的法律有什么不同?因为法院已经裁定,对于广播许可证,适用较低的审查标准。所有这些决定的理由都是频谱稀缺性,较低的审查标准允许政府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正因为频谱稀缺性适用于广播许可证,才允许较大程度的政府控制。那关于其他十几条或十五条禁止外国拥有的法律呢?它们并不涉及频谱问题。比如核废料场地,政府提到的几个例子,它们根本不涉及第一修正案问题。因此,政府禁止外国拥有核废料场地并不会涉及第一修正案问题,也不会触发剥离所有权要求。所以,这一切都取决于您是否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存在外国控制的潜在风险,我们仍有一个美国的言论发布者。我认为这是对的,法官。我认为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重要问题。我想询问一下关于广播频谱的问题。如果我们处于广播频谱分配的领域,拒绝外国拥有该频谱的理由是我们担心外国拥有权会带来外国宣传。在您的观点中,这是否需要通过严格审查来证明?如果理由是我们不希望将这部分频谱分配给外国控制或受外国控制的实体,这似乎是合理的,因为法律就是这么做的,而且已经被维持了。但该理由是因为我们担心外国控制会带来外国宣传。我认为如果这是理由,严格审查可能会适用。也许由于频谱稀缺性,这可能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但我确实认为一旦涉及到基于观点的限制,严格审查就适用。即便在Holder案中,法院也表示,即使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国会限制,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但在Holder案中,涉及的言论不是外国言论。虽然确实有国际影响,但问题并不是分析是否会因为针对外国控制或外国对手控制而有所不同。是的,我认为,如果适用较低的标准是因为外国控制,那么外国控制必须通过严格审查来证明,因为这会剥夺美国言论发布者的权利。所以,如果适用较低标准的前提是外国控制,我认为仍然需要严格审查,因为结果是完全剥夺了言论发布者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回到拉奥法官关于披露的问题,我认为披露一直是应对秘密内容操控的历史性答案。这正是Meese案中讨论的法律所涉及的内容。只需标明内容的来源,然后让美国民众自己做出选择。正是这种方式发生的。我并不是说在某个假设的世界里,这种方式可能不适用,但它确实是一直以来的应对措施。而且我们也不说这只是应对秘密操控的一种方式。在源代码中如何识别秘密影响呢?他们估计说,仅仅审查现有的源代码就需要三年时间,更不用说源代码的更新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进行披露或验证披露呢?法官,也许披露的内容只是对风险的说明,即政府说存在控制的风险。也许披露不需要非常具体化。我不确定确切的形式会是什么。但再次强调,我们在这里甚至没有对控制的实际记录进行任何探索,更不用说考虑披露是否有效了。也许政府会提出一些他们认为披露不起作用的论点,但我不认为他们能够证明这一点。让我回到News America案,我认为该案真正揭示了本案中的问题所在。在News America案中,法院表示,即使在广播的背景下,这部法律针对了特定的言论发布者。因此,我们将适用更高标准的审查,并且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理由表明为什么国会将这个特定的言论发布者排除在一般规则之外,而该规则规定何时可以从联邦通信委员会获得自由裁量的豁免。因此,我们将废除对此的限制。而我们认为本案的情况与News America案极为相似。这里我们有一个特定的美国言论发布者,它被排除在一般流程之外。这解决了本案中很多问题。关于是否存在更不具限制性的替代方案?政府控诉的基础是什么?这里的记录是何内容?这里是否有一个可供法院审查的合理决定?如果有,我们将有许多相同的法律论据,但本案中的一个问题,且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宪法上的缺陷,而不仅仅是问题,便是国会没有履行第一修正案所要求的任何程序。我想确认一下,当然,您认为严格审查适用。但是,假设O'Brien案的框架适用,并且我们进行中度审查。您认为字节跳动和TikTok在这种审查标准下胜诉的最佳理由是什么?即使在中度审查标准下,我们仍然认为必须考虑替代方案。而在本案中,没有迹象表明国会考虑过替代方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有可行的解决方案。但必须要进行考虑。然而在这里甚至没有进行考虑。而且我确实认为,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本案存在一个真正的门槛问题。您并不质疑政府在中度审查下的重大利益,仅仅是程序上的问题吗?不是的,我确实在质疑政府的立场。正如我所说,政府提取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利益点。但如果你看看国会的讨论,问题在于很多关于TikTok内容不平衡的讨论,政府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并没有任何外部操控。我认为,搞清楚国会的实际意图是什么,这是最高法院在第一修正案案件中设置的测试标准。这是非常有问题的,因为我们真的不知道。政府正在为这个非常狭隘的利益辩护,但记录中充斥着国会议员——无论是在众议院还是参议院——关于巴勒斯坦人、哈马斯以及各种时事的评论。现在我们有韦伯先生在其声明中解释了为什么这些关于不平衡的指控是错误的,但这些指控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国会的行动。这是为什么我们认为一般标准的可用性,以及TikTok特定条款中明显存在的偏见问题,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如果政府认为可以基于其拼凑的论点建立一个记录,让它来提出那个记录,并考虑没有被讨论的更不具限制性的替代手段,坦率地说,也要考虑事实。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政府获得支持,您的判决会像是...您是在要求我们不撤销国会的法律,而是让他们进行更多调查?我知道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框架。我知道国会并不总是在立法,但这里他们确实通过了一项法律。而您许多的论点要求我们将他们视为一个机构。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框架,特别是考虑到这是我们的立法部门。我认为这部法律是非常不寻常的,法官。这是一部非常不寻常的、史无前例的法律,它专门针对一个言论发布者。我们找不到任何类似的法律,它不仅是普遍禁止。这与Kaspersky案或其他与政府采购或政府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不同。这是一部广泛规范且专门针对一个言论发布者的法律。这是非常不寻常的,我确实认为News America案提供了一个范例。在News America案中,法院并没有说我们将案件退还给FCC处理,但其判决的实际效果是让FCC适用一般标准,如果有问题,我们再处理。所以我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将案件退还给国会,而是正如News America案中那样...您所描述的法律仅仅针对一家公司似乎是非常狭隘的看法。该法律描述了一类公司,所有这些公司都由或受敌对势力控制,而这家公司之所以面临迫切的必要性,是因为它与政府进行了两年的谈判,进行了无数次听证会,试图达成一项国家安全协议,但失败了。这是唯一一家在这种谈判中处于如此先进阶段的公司,它已无法通过第二程序获得进一步的救济。恕我直言,法官,我对此有两个回应。首先,抱歉,我想给出多个理由。一般适用的标准对公司更具保护性,它为本法院的审查提供了理由声明。它还包含了商业评论排除条款。我们可以讨论其含义,也许它范围很广...也许如此,但您并没有声称符合该排除条款。我们并不认为这是我们的选项。如果我们适用于一般标准,这是完全有可能的。TikTok上有很多评论内容,商业旅行,产品评论。是的。但是即使在这种一般适用的标准下,如果排除适用,这种控制安排将不会受到影响。所以这是一个可用的选择。没错,这正是News America案中的论点。法院表示,我们正在审查的是第一修正案和平等保护,但带有一些“Bill of attainder”的调味品。我认为,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在谈论审查标准,可能有些浪费时间了。毕竟,没有先例,也没有涉及被指定为对手国家的案件。显然,这可能与法院应该如何审查国会关于外国势力的判断有关。我认为问题在于,可能在严格审查是否满足的问题上确实适用。但正如我之前所说,这里的前提不仅仅是对指定的外国对手的所有言论进行监管,也许那是一个不同的情况,可能不是,但我们不需要做出这样的决定。这里的问题是,可能未来会对完全受保护的美国言论发布者产生一些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现在对其言论施加负担。所以前提控制是政府必须证明的,而我们的论点是,政府必须满足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因为它正在剥夺一个美国发布者的权利。那么您是在质疑是否确实存在潜在的中国控制,公司是否可能被指示采取某些行动或停止某些行动?我认为这是我们的一个论点。是的,是否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我认为政府并没有声称中国法律可以做到这一点。我认为他们的主张主要是关于数据隐私的部分。但我认为...他们的结论是否只是因为受中国控制的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操控内容或收集信息?我认为政府还没有证明这一点。我们还没有看到秘密提交的保密文件的内容,但我认为他们甚至在中国法律上也没有证据支持这一点。但即使他们确实证明了,问题仍然是,这两种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是否存在某种较少限制性的手段?这还没有被裁定过,这也是Holder案中的一个问题。让我确认一下,我的同事们是否还有其他问题要问您,因为我们还需要听取用户的意见,并且一定会给您一些反驳时间。谢谢您。早上好,法官。与TikTok和相关公司的利益完全独立,创作者在本案中的核心观点是,该法案直接涉及到美国言论者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任何不利判决都会使得美国作家不能在Politico或半岛电视台上发表作品,使得美国音乐艺术家不能在瑞典的Spotify上发布音乐,或者使得美国电影制作人不能制作将在BBC编辑和播出的纪录片。在政府压倒性利益和针对性限缩方面,我们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TikTok的观点一致。但我想强调的是,政府关于内容操控的理由完全不合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并且污染了整个法案。即使法庭可以像Austin案的法官假设的那样,单独审视数据隐私问题,这本身也不构成一个压倒性利益,且没有经过特别地严格限缩。在数据隐私方面的利益?(是的)创作者的利益在于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即在NetChoice案中所阐述的,与他们选择的出版商合作并发表作品的权利。因此,如果我们通过严格审查政府所谓的利益,我们认为数据安全的理由是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政府担心的是收集美国用户的信息,包括您的创作者们的数据。没错。但我们认为这不足以满足严格审查,甚至在中度审查下也是如此。原因有几方面。首先,正如公司在文件中所阐述的那样,政府的论点被夸大了。地理位置信息并不像政府所宣称的那样被广泛收集。联系人列表不会被公司获取,除非用户自愿选择同意。总的来说,政府的数据安全论点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从我们客户的角度来看,因为这些都是自愿行为。这些都是用户选择加入的程序,只有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才会共享数据。这是第一个问题。但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你可以单独审视数据安全问题,根据Arkansas Writers Project案和Minneapolis Star案,该问题仍需接受严格审查,因为本案的法律单独挑出了特定的言论发布者,应当触发严格审查。而且,鉴于Mr. Pincus(TT律师)描述的电子商务排除条款等情况,政府的数据安全论点无法通过严格审查。共享数据的选择是让用户决定是否愿意共享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字节跳动共享,对吗?问题在于,字节跳动或TikTok会获取这些信息。问题是用户是否希望我们能与其他方共享,是这样吗?是的,用户知道自己在与TikTok共享数据,这是公开的信息,用户知道TikTok最终由字节跳动拥有。所以这是用户的自愿选择,但在严格审查的环境下,这种排除条款使政府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论点站不住脚。不,不是的。我认为记录表明剥离所有权是不可能的,我不确定政府对此有多大的反对意见。但即使这是可能的,基于两个原因...创作者对TikTok美国公司由字节跳动拥有的利益是什么?我们的利益在于与我们选择的出版商和编辑合作,包括当前的所有权安排,这对我们的创作者来说运作得非常好。你不能告诉一位美国作家,他们没有权利选择与特定的个人拥有的推特合作,或者如果Fox News被要求剥离所有权,作家就不会有第一修正案的权益。是的,这最终就是出版商的归属。该法案直接挑出了特定的对象……但这个论点是否加强了政府的论点,即TikTok美国公司受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公司控制?我认为必须逐步分析。您问我们是否在特定的所有者或出版商上有第一修正案权益?绝对有。没有任何案例表明,仅仅因为某个言论发布者是某个特定所有者,第一修正案就不适用。您的许多论点依赖于TikTok美国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我想强调,即使我让政府占上风并假设控制权的问题,我们仍然有与任何外国出版商合作的第一修正案权益。我提到的所有假设情况,从Politico到半岛电视台再到牛津大学出版社,都是一样的。我还想强调,您提到的关于外国对手和外国政府的问题,最高法院有明确的案例,如Lamont案和Whitney案,裁定即使美国人和对这个国家怀有敌意的外国政府一起工作,他们仍有第一修正案的权益。在广播领域,您是否会认为确保广播频谱受外国控制是第一修正案的权益,如果有用户希望与受外国控制的持牌方合作?我认为您与TT律师的对话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仅仅禁止外国所有权是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但如果政府在根据观点进行区分,特别是根据谁对这个国家更具敌意来进行区分,那就回到了Lamont案的观点,回到了Whitney案。那么,如果这是相关的区分标准,政府仅仅说在广播领域禁止外国所有权是不够的。您会认为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要禁止外国所有权?仅仅说要禁止外国所有权并不能作为胜诉的理由,因为如果禁令的理由与外国所有权带来的内容影响有关,那可能是不被允许的。让我先简单回答一下。我不想深入讨论广播问题,因为Reno案非常明确地指出,互联网的无限信息市场与广播的世界截然不同。所以我认为您在这里所说的不会影响其他领域。但从广播的角度来看,为了回答你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政府介入并表示我们担心的是发言者的观点,而不仅仅是外国所有权,那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这会是美国最高法院从未说过“这是可以的”的情况。正如我所说,即使根据我的理解,最初的《通信法》正是因为担心外国宣传,所以第3节、第10节排除了外国所有权。我认为,必须追溯看看这是否仍然是今天的理由。如果过去的情况是这样的话,必须问政府在这种案件中是否有其他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很多需要梳理的地方,但我认为站在这里说,美国最高法院以及本院从未表示对外国发言者施加基于内容的限制,或者抱歉,基于观点的限制,是符合第一修正案的。最高法院在Music and Spain案中强调,实际上,总检察长在那个案件中强调的是,那正是拯救了那个法律的原因,因为外国宣传在国会描述时是完全内容中立的。因此,政府在密歇根州案、西班牙案或Lamont案中甚至没有提出政府正试图进行的论点,即外国发言者或外国政府是否可以根据其观点被抑制其所有权、发言或策展等活动。但请记住,我站在这里的原因是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外国发言者的案件。如果这是一个像Bahmet那样的案件,仅仅是关于外国发言者,而美国人想听这些,我认为在Bahmet案中你已经赢得了对美国听众的胜利。而且,确实没有最高法院的案件持有相反意见。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也从未禁止美国发言者听取外国政府的意见,即使他们对我们国家怀有敌意,只是为了表达他们的观点。但这甚至不是这个案件,这里是像创作者、像Base Politics 这样的美国发言者,他们想在美国平台上对其他美国人发言,最多也只能被指控说他们希望在这样做时与外国出版商进行协调。我可以讨论这个问题吗?关于Lamont案?那么,如果我们看NetChoice案中巴雷特法官的同意意见,她的观点显然假设外国控制会改变第一修正案的适用情况。如果是这样,Lamont案是否总是一张王牌?如果说政府有处理外国控制权的权力,是否总是会因为Lamont案而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即使案件涉及的是外国发言者,外国发言者没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但因为你总可以引入美国接收者及其权利,导致政府可以管控外国发言者的能力只是一种虚幻的能力。所以让我从巴雷特法官的意见开始解释一下这些事情。她实际上所说的是,所有权的变化可能会在Open Society案中改变一些事情,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这是一个值得问的问题,但我认为我区分Open Society和Lamont及我描述的其他案件的方式是,美国的Open Society案只是关于外国发言者在国外发言,这就是那个案件的全部内容。而外国发言者在国外发言并没有第一修正案的利益。但一旦这些言论针对美国,当然一旦这些言论与其他美国人一起传播,实际上是由其他美国人传播的。TikTok上的言论不是中国的言论,而是美国的言论,最多只是由外国公司策划的。政府说可能还由外国政府参与,但这仍然是美国的言论。你处于第一修正案保护方的方程式上,我们有一个更强的案件。所以所有巴雷特法官的意见中,我认为她只是说,当这种情况出现时,问这个问题。但是,当你有在美国境内的言论时,我们的历史和传统是,我们不因为不喜欢这些观点而压制这些言论。如果我可以给出一点额外的时间来继续这个假设问题,我对你的反应很感兴趣。所以,如果禁止外国所有权的媒体机构的理由是担心它会产生什么内容,并且我们正处于与外国对手的冲突中,你会说,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反击行为完全受第一修正案限制。所以这个观点是美国听众可能很想听到的。你会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的客户、美国接收者,政府对外国对手在战争期间拥有媒体机构的禁令是无效的吗?离开广播问题,严格审查将适用。我可以想象在战争激烈时期,根据言论的具体内容,严格审查可能会满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处于战争状态,我们谈论的只是所谓的外国宣传。实际上,法案管控的是美国言论。但是前提是否仍然适用?你不会只是接受政府可以禁止外国控制,外国对手控制的情况吗?如我所说,可能是这样的,但我认为我可以给你几个历史例子来说明为什么即使这样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乔治·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讲中,告别演讲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警惕外国影响。法国曾支持托马斯·杰斐逊竞选,乔治·华盛顿告诫美国人要警惕外国影响,并且小心与外国人之间的联系。他从未建议答案是压制外国言论。看看Farah案,二战前夕通过的法律。在米斯诉凯恩案中,国会处理了外国代理人在美国传播外国宣传的问题。在战前,这项法律只是要求披露,并不阻止美国人,正如政府在其最强烈的论点中所说的,像TikTok上的创作者一样。所以,Lamont案,在冷战的高峰时期,我们的历史中一直如此。因此,您还问到了巴勒斯坦解放组织(PLO)……有趣的是,这个案件似乎非常相似,因为在那个案子里巴勒斯坦信息办公室也有美国公民。本院说,要求那个办公室解散只是对他们言论的附带负担,因为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在其他论坛上谈论巴勒斯坦事业,或者甚至成立其他组织。他们只是不可以作为恐怖组织的外国使团。对。我认为你强调了那个案件的重要部分,与这里的区别在于,我的理解是法院强调的是,我们根本没有压制任何言论。我们只是阻止他们在这个办公室拥有这个使命。他们仍然可以发言。为什么这与这里发生的情况不能类比呢?国会已经决定TikTok美国不能由一个实际上是中国公司的公司拥有。这使得你代表的创作者可以继续在TikTok美国上发言,如果他们出售股份或在其他平台上,或创建一个新平台,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继续分享他们的内容。对吧?所以记住,我认为事实会表明,剥离是不可行的,但抛开这一点不谈。确实不依赖。所以我只是想插一句。所以,你描述的这个案件和其他案件之间有几个大的区别。首先,对于我们的客户来说,没有可替代的媒体平台可以使用,我不认为政府认真争辩这些声明,这些声明表明TikTok在其外观和感觉、以及人们可以接触的受众方面是独特的。例如,我们的一个客户在TikTok上拥有数百万的关注者,尝试在其他平台上工作,如YouTube,只有1万甚至少于100个关注者。因此,这里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受众,你无法在其他平台找到。还有像CapCut和编辑工具这样的不同工具。因此,言论的性质不同。在PLO案件中,我认为你仍然可以进行所有相同的表达。但你不会说所有的……但是你不会。是的,我的意思是,你的一个论点是创作者希望与他们的外国所有者合作。在巴勒斯坦信息办公室案件中,他们想与PLO合作,并在美国代表PLO。这是那个办公室的整个使命。但可能巴勒斯坦案件的利益实际上更强。所以我不认为那个案件说明未来的发言者不能在美国与PLO一起发言,但……好吧,我想我不会深入到细节中。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首要论点是,我们是希望与美国公司TikTok合作的美国发言者。如果你穿透这一点,说,嗯,ByteDance怎么办?出于我所说的所有原因,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利益,能够选择我们合作的出版商和编辑,即使它是一个外国编辑或外国出版商。我的意思是,接受政府论点的意见,其影响真的很惊人,正如我们在文件中所提到的,《论美国的民主》是由法国作者由法国政府委托编写的。如果美国书商想出售这本书,那么政府能够回答说国会可以禁止美国书店出售《论美国的民主》,因为它是由外国作者与外国政府合作编写的。这个例子和本案关联不大。我是说,我们不是在谈论禁止托克维尔的书在美国销售。我的意思是,我们在谈论政治分支做出的一个决定,即有一个外国对手可能在美国秘密施加影响。是的,这是非常不同的。我不想过多谈历史。在本案中,我会接受政府的开场论点,甚至是一些法官在协同意见中的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法案的第一条是单独强调TikTok的外国所有权,这本身就使得这成为一个第一修正案的案件,或者说法案有意阻止第一修正案的主张被提出。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给出这个可能性。好的,第一修正案是否可能覆盖了你说的法案下的权利。问题是,如最高法院很少表态的,监管、改变互联网的言论策划是否是一个不可容忍的政府动机,是否因为有外国所有权而有所不同。我认为答案必须是否定的。当然,我们有美国发言者,出于我所说的所有原因。美国发言者有权……确切地说,协同意见至少不明确地回答了那个问题,因为你的问题是,是否因外国所有权,而使得第一修正案的分析有所不同。整个附带意见的前提是,外国所有权下的分析是不同的。好吧,我记不起她用的确切词汇,但我认为这是你会问的问题。我认为,归根结底,结论应该是没有不同。因为根据Lamont案,根据Whitney案,根据这个国家的基本历史和传统,法律或司法决定中没有任何例子表明一个美国发言者因为他们希望与外国出版商或外国合作者合作或出售外国书籍,而会被以不同的方式对待。然后我认为最后一点,联邦,刚刚……回复。我确定该法规并不适用于所有外国编辑或出版商,而是适用于来自四个特定对手国家的外国出版商或编辑,对吧?不要说外国控制,让我们说对手控制,好吗?在你的论点的每个点上,只需将其改为对手控制,然后继续进行。所以我认为我们正处于相同的严格审查下。我们现在在询问对手的关系或控制是否有所不同。那么,你认为国会的规定,将四个国家指定为对手的法规在这个案件中是否无关紧要?说出来吗?不,我并不是说它无关紧要。我完全理解法院的问题是非常严肃和重要的,不同国家在世界历史上对此问题的解决方式非常不同。但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是的,你知道,你可能会在战争时期,特别是或甚至与对手国家的情况下,赋予国会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作为严格审查的一部分,外国对手传播关于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观点,这正是政府在文件中所说的,从未成为我们历史上压制言论的依据,即使是外国政府的言论,更不用说美国发言者以自己的方式对其他美国人发言。我认为最后一点,拉奥法官,你提到的是。我的意思是,这个法案是否压制了外国公司的言论?这意味着ByteDance仍然可以在美国发布,或者做任何其他事情。它不阻止ByteDance这样做。它不会压制他们的言论。没有,这个法案的条款确实要求,禁止ByteDance及其拥有的任何应用程序。因此,任何被覆盖的应用程序都是如此。我认为您还询问了关于O'Brien案和审查标准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我的部分答案,让我们看看这个法案的文本,看看是否适用严格审查,因为它是基于内容的。这个法案是基于内容的。一是它将TikTok和ByteDance与其他所有者或其他出版商区分开来。这是一个原因。下一个原因是因为它将社交媒体互动、生成、分享、查看文本、图像、视频、实时通讯和类似内容列入法案。第三点是它针对TikTok使用的内容推荐引擎,并说即使是继任者也不能使用这个内容推荐引擎。这再次直接与NetChoice案在策划方面相抵触。所以,NetChoice案,我的意思是,虽然感觉目前钻研理论过于详细了。但让我简单说明一下,因为我认为这实际上影响了分析。所以,如果我们不在严格审查的标准下,而是在中等审查的标准下,这是一个较低的审查标准。假设我们这样做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背景,因为它是国会对外国对手状态的认定,这使得我们需要用不同的权衡标准,你会得到较低的审查标准,但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仍然不会被放弃。你在这里的回答是什么?因为分析的一部分是法律的理由与表达的压制无关。因此,你的分析会是,即使按照中等审查标准,法案仍然不能通过中等审查,因为法律的动机与压制表达有关。这正是我的回答。是的。我认为,根据Mount Whitney 案或Arlington Heights案,这正是你会停止的地方,因为一旦在法律背后你有了不可接受的动机,你甚至不会查看数据安全问题。所以这正是NetChoice案的多数意见所暗示的内容。当他们讨论你将如何分析时,我的一个问题是,它在涉及对受保护的言论的压制时谈到了什么。并且如果你谈论外国组织的兴趣,你代表的是用户,我明白,接收者。但是从外国发言者的角度来看,如果那些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那么是否可以提出一种论点,即这项法律实际上与言论的压制无关?因为它真正想要压制的是外国所有权,而在那一方没有第一修正案的利益。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我有两个回答,然后我还想讨论中等审查的其他部分。但是就这个答案而言,我想说仍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超现实概念之下,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的言论发布者因该法律而沉默。他们的言论受到了这部法律的影响。因此,您不能通过这种形式主义的手段摆脱第一修正案的问题。即使您想要孤立Austin法官对外国言论发布者的判断,并提出您刚才的论点。实际上,我认为在涉及政府基于观点区分外国言论发布者时,您仍然会遇到R.A.V.案类似的问题。因此,即使是在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领域,如果政府根据观点选择和压制某些言论而不是其他言论,Scalia大法官在那个案件中的意见表明,哪怕在那种情况下,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因为某个类别受到更低的保护,而基于相关的原因你选择出某个特定的子类别,你是可以就某些特定言论进行单独的管制的。本案的论点是,类别是外国言论,子类别则是由对手控制的非常重要的媒体的外国言论。这是一个相关的子类别。因为我们真正担心的是其形式。我认为我会将子类别或利益定义为政府方在文件中提出的,即担心中国政府会影响这个国家的政治话语和思想,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模式,至少在第一修正案项下,而不是广播媒体领域。因此,如果您希望我继续解释中度审查的其余部分,我认为内容操控的理由在中度审查下是无效的,接下来您就可以得出结论了。Arlington Heights案件表明,如果法律背后有不合法的动机,比如想象一下TikTok被禁止了,或者想象这项剥离条款是由国会基于某个特定宗教或种族在平台上占优的事实而推动的,那么即使是数据安全问题,一旦您解决了这个不合法的动机,案件就应该结束了。但我想说的是,即使在数据安全方面,即使在中度审查下,政府的理由和实际手段之间仍需要有合理的契合度。而在这里,您没有看到这种契合,因为电子商务网站被排除在外,其他拥有中国子公司的美国科技公司也被排除在外。这是非常明显的选择性不足。在Holder案中,我认为我们对国会和政府如何评估这些替代方案以及它们是否足够给予了很大的尊重。在您看来,这可能仍然不够,但至少在Holder案中,最高法院对此给予了很大的尊重。是的,您可以给予政府一些尊重,是的,政府不必做到面面俱到,特别是在中度审查的情况下。但政府仍然必须合理解释为什么它针对了一个特定的数据收集者,而将其他人排除在外。而我只是认为这些电子商务网站——数百万美国人访问这些网站,您知道,还有其他许多平台,它们同样可能受到中国黑客或其他影响——与TikTok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我认为最高法院告诉我们的是,当它涉及选择性不足的论点时,这通常是其他事情在发挥作用的信号。这就是我们认为这里正在发生的事情。再说一次,政府承认内容操控的理由也是它们说的、我们认为的、这项法律的动机。这就是问题所在。最后,在中级审查方面,我们认为根本无法通过,特别是在Minnesota Star和Arkansas Writers Project涉及的数据安全问题上。即使能够通过,仍然没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式可供我的客户使用,正如我之前所描述的那样,这些理由都在我们的陈述中有所陈述。其他平台的受众完全不同,使用的工具和表达媒介的氛围也完全不同。而且,我们的编辑和出版商的身份不能被单独挑出并剥夺掉,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接受的。谢谢,法官。美国政府由Daniel Tenny代表。关于政府为何提出这项法案的动机以及其正当性有很多讨论,所以我想首先澄清这一点。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TikTok是一款应用程序,它从应用程序的用户那里收集了大量信息,这些用户既包括内容的消费者,也包括内容的创作者。该应用使用这些信息来评估哪些类型的视频和其他内容可能会吸引消费者,并让他们持续使用该应用。他们希望用户的眼睛始终盯着屏幕,因此需要收集数据。这些数据对他们来说在商业上非常有用。在今天的社会中,数据收集是商业和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确定如何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定向广告或其他内容时。问题在于,这些数据对试图破坏美国安全的外国对手来说极其有价值。了解美国人的行为模式、他们的联系人、他们去过哪里、与谁互动、哪些内容吸引他们、哪些内容让他们反感,对于一个试图接触美国人并将其转变为情报资产的外国对手来说,这些信息非常有价值。或者,如果一个外国对手试图调整其信息,使其支持中国的国家安全而非美国的国家安全,这些信息将变得极其有用。因此,数据安全是该法案背后的一个重要理由,而这与美国公民的受保护言论无关。这是一个独立的关切。现在,该法案的第二个理由是关于内容操控的问题。我之所以特意提到字节跳动,是因为问题在于所针对的是一家外国公司,它控制着推荐引擎的许多方面以及决定向美国用户展示哪些内容的算法。我认为,我们之前的声明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这些活动继续在中国而不是在美国进行的引用内容。如果您仔细阅读这些声明,您会发现有很多类似的内容。关于推荐引擎是由字节跳动而不是TikTok美国公司维护、开发和编写的事实,几乎没有争议。而这正是被针对的对象。因此,当对方说,如他们今天上午多次提到的,这实际上是在针对表达活动时,您可以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针对表达活动。虽然这不是唯一的目标,但如果您将秘密操控内容视为一种表达活动,可能根据NetChoice案,如果一家美国公司这样做,您会认为是表达活动。但如果您将其视为表达活动,这并不是美国人在美国的表达活动,而是中国工程师在中国的表达活动。您刚好帮助澄清了政府视角中的关键问题,因为根据NetChoice案,如果我们讨论的是一家美国公司,那么这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领域,涉及内容策划。因此,政府的观点全部建立在字节跳动受中国控制这一事实之上,对吧?如果这家公司是美国控制的,那就是NetChoice案中的问题,这会引发严重的第一修正案问题。而且,按照NetChoice案中的做法,这样的理由会与压制自由表达相关。再补充一点,暂且不讨论数据安全问题,我知道这是本案的一部分。但在这个分析部分,只谈内容操控。政府本身正确地将其归类为内容操控。一旦涉及到内容操控利益,这就会触发第一修正案的警报。在没有外国控制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会发生。我大部分同意您的说法,但有一些需要补充说明。这不仅仅是控制权或所有权的问题。这是由字节跳动在进行的操作,不仅如此。如果我们所关心的隐蔽内容操控是由TikTok美国公司在字节跳动的监督下进行的,我认为我们会有很强的论据。而且,我并不是要放弃那个案例的论点,我只是想说,这不是目前所面对的情况。我们在谈论的是字节跳动在美国之外的操作。对方承认代码虽然在美国部署,源代码是在中国编写的,然后上传到云端。虽然这有点抽象,但我们的核心观点是,对方已经承认这一点,也就是这些代码是在中国编写的。至于他们每天如何更改这些代码,推送新的更新,这些都是在中国完成的。我同意您的观点,我假设您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对的,所有相关操作都在中国进行。我的唯一观点是,如果这些相关操作发生在美国,那对政府来说根据NetChoice案将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政府针对的是美国行为者在美国进行的内容策划,那就属于NetChoice案的范畴了,对吗?所以,您所针对的策划内容与以往一样,只是这次被针对的策划是在国外由外国实体进行的,对吗?对。那么,如果我们假设您在这方面的论点都成立,并且我们假设外国策划者没有第一修正案的主张,因为他们是外国策划者,在国外进行策划活动,(录音不清)外国策划者的行为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对于这个问题,您有什么回应呢?因为即便如此,美国接收者仍然存在,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益肯定在起作用。例如像Lamont这样的案例,对于这些美国接收者而言,外国策划活动影响了他们接收内容的多样性,而他们希望获取到那些由国外策划的内容。这个事实导致本案需要进行严格的第一修正案审查。对此您有何回应?我认为,当我们谈论的是接收者而不是言论发布者时,我首先想到的是最近的Murphy案,这也是最高法院在本届任期或上一任期内裁定的案件。但这里涉及的是向我们提出请愿的第二组请愿者,不仅仅包括接收TikTok内容的接收者,还包括那些通过TikTok传播内容的创作者,他们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言论发布者。只是他们喜欢通过您想要限制的媒体进行传播,而这个媒体的编辑控制权在国外。我们现在已经不再主张政府的正当理由与第一修正案的活动相关,我们已经转向讨论对其他人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附带影响,因为政府并没有针对这些人,没有说我们不希望您能够在这个媒体上发言,也没有说我们不希望您能够结社。对于这些人来说,这只是一个附带发生的情况。我认为,像Arcara以及其他类似案件中的情况表明,这样的附带影响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您依赖Arcara案,那就意味着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这意味着不需要进行任何第一修正案的审查,因为您关注的是外国控制。因此,TikTok的美国用户,无论是通过TikTok传播内容的用户,还是接收内容的用户,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益——类似于Lamont案中的权益——都不重要,因为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这是您的观点吗?这可能是政府的立场。我在简报中发现了一些细微的修正。政府是否主张根据Arcara案,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我们认为法庭不需要依赖Arcara来解决这个案件。但是...我知道您认为即便如此您也会赢,但我只是想知道,您是否会主张最好的答案是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我认为在讨论这些第一修正案问题时,将不同的请愿者分开来看是有帮助的。显然,像这样的案件,表达自由受到的影响非常显著,我们承认这可能听起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论点,但我想逐步解释不同的请愿者。第一组请愿者是字节跳动和TikTok本身。我们已经讨论了这一点,他们是外国实体。接下来就是内容创作者,他们的言论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还不知道,如果这部法律被维持,字节跳动和TikTok在中国是否会改变想法,找到一种方式出售该平台并继续运营,还是他们会放弃他们在这个极其成功的业务中的权利。但无论哪种情况发生,这实际上都是由此带来的间接影响。您可以说,这是一种足够显著的附带影响,可以应用类似O'Brien标准的审查。但有一个非常合理的论点是,您可以说,就像如果字节跳动因为参与税务欺诈或违反进口法而被关闭,结果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互联网平台被彻底关闭。我认为,内容创作者不能因此提起第一修正案的挑战。对方的论点是,这与税法违反的情况明显不同。如果违反了税法,其背后的理由与内容或表达无关,而这里至少在内容操控的理由上(数据安全问题除外),其本质上完全与内容有关。政府担心策划的结果是某些内容会产生政府认为不利于美国利益的影响。这可能是正确的,我们可能确实需要对此给予尊重。问题是,是否会触发正常的第一修正案审查,通常在这种情况下,系统依赖于对抗性言论或不同的观点。对,我同意这一点,但我确实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考虑这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表达,而不仅仅是表达。尽管它是表达的一种形式,但它并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这个区别非常重要。而且我认为,关于对抗性言论的问题,除了在这一领域对抗性言论的实际问题外,认为对抗性言论是正确答案的反应,通常适用于受保护的表达,而不是不受保护的表达。我明白,不受保护的表达在某种程度上使这个分析比其他案件复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在任何第一修正案标准下,我们都能胜诉,尤其是在O'Brien标准下。因此,我开头说我们并不要求法院一定走到那一步。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范围内的担忧,其中一些涉及不受保护的表达,那么可以说第一修正案的影响会大大降低。甚至如果您针对的全部是不受保护的表达,它也可能一路走到低点。所以,当您说不受保护的表达时,您的意思是因为这种表达发生在国外,所以无法基于其在国外的表达提出成功的第一修正案主张。如果这是事实,如果这是政府对这种情况的理解,那么我想这可能意味着国会可以通过一部法律,规定任何外国实体都不能向美国发送言论。我不认为是这样,原因有很多。对方经常提到Lamont案,最高法院在Murthy案中关于言论接收者的第一修正案地位所说的是,这需要一种密切的关联。Lamont案中,人们收到寄给他们的邮件,然后政府要求他们主动表明愿意接收特定的境外宣传,而最高法院表示这不可以。我们当然不会对Lamont案提出异议,这是最高法院的先例,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案件。因为在Murthy案中,法院自己也说过,如果您的兴趣只是广泛的接收兴趣,像是“我想读很多东西,我是个普通的读者”,他们甚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地位,更不用说强有力的第一修正案主张了。所以这里的要点是,如果言论发布者本身没有主张权利,说接收者有主张权利就很奇怪了。Tenny先生,可能我们应该从创作者请愿者转向讨论TikTok美国公司。TikTok美国公司是美国公司,尽管它是字节跳动的全资子公司,但它仍然是美国公司。关于第一修正案权益,政府是否承认TikTok美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比如,内容审核以及Presser声明中提到的其他事项,都是由TikTok美国公司进行的,对吧?是的,但这些都是附带的。TikTok美国公司确实在TikTok上发布内容,他们也进行了一些内容审核,但这是在推荐引擎之后进行的。问题是,这些都不是我们在这里针对的目标。他们说这是针对某个言论发布者,但这不是我们要针对的目标。TikTok美国公司确实从事了一些表达活动,至少某种程度上是如此,那么这部法案确实针对了它,对吧?它要求TikTok美国公司剥离其外国所有权。它并不是因为TikTok美国公司的第一修正案活动而针对它的。它被针对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国会说我们不喜欢TikTok美国公司发布的内容,或不喜欢TikTok美国公司做出的决策。但是TikTok美国公司是一个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那么,为什么这不是像Minneapolis Star案那样的情况?我认为更类似于Arcara案。那是一家书商,法院说,尽管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再出售他们的书,但政府针对他们的原因与书籍内容无关。Arcara案中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针对的是举办不良活动的场所。但在这里,这部法案明确针对了TikTok,而TikTok,如您所说,是一个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无论是国会在做出选择,还是行政部门在执行,这是否会影响第一修正案的分析?我不确定。但直接回答您的问题,第一修正案的关键问题是,法律或法案的动机是否取决于受管制实体的表达活动。在这里,TikTok美国公司的表达活动不包括创建推荐引擎,因为那是由字节跳动而不是TikTok美国公司完成的。此外,数据流也不是表达活动。所以我们并没有针对一个美国公司因为其表达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行动,这不是本案的情况。由于其表达活动的缘故,但它确实是一个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就像选择发布社论的报纸。对,或者像一个书店,这是我们在Arcara案中遇到的情况。我要指出两点:第一,最多我们也只能到达O'Brien标准,这也是Arcara案中的争论内容之一。所以无论如何,我们不会进入完全严格审查。但即使进一步讨论,如Arcara指出,我认为没有什么严重争议,政府经常针对从事第一修正案活动的实体采取行动。如果政府的行动是出于不针对表达活动的动机,那么...您可能可以满足中度审查的要求,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第一修正案确实适用,因为您提出的一个论点是它根本不适用,对吗?当您谈到字节跳动和TikTok的请愿者时,您对首席法官的评论是,这是外国公司。而我的观点是,还有一个实体,TikTok美国公司,它是一家美国公司,根据AIT及其他案件,它作为美国公司拥有自己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我想问另一个问题,政府是否主张TikTok美国公司与字节跳动的分离是一种虚假形式,或者它们完全受字节跳动控制,以至于我们不应该关注公司形式?我们没有提出这样的论点。第一修正案的适用不是由实体决定的,而是由活动决定的。所以,所有人都可以从事第一修正案活动。如果有人因为抢劫银行而被监禁,而他恰好是一位著名的演讲者,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第一修正案的问题。因此,讨论这里的活动而不是实体是有益的。美国政府针对的有争议的表达活动,或者说表达活动,是推荐引擎的创建和维护,以及由字节跳动进行的内容审核。这就是美国政府关心的内容,这确实是表达活动,但它发生在美国以外。问题在于,使对方的第一修正案论点有力的原因不仅仅是政府针对的是国外的内容策划,而是政府针对国外内容策划的原因。问题的关键是,政府担心这些策划的内容会在美国产生影响。您称之为“内容操控”,当问题本身是内容操控时,情况与Arcara案不同。您多次提到Arcara案,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那里的问题与内容无关,它涉及的是书店内的活动,而与书店售卖的书无关。在这里,问题不是偶然发生的。政府针对外国策划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美国用户的言论的影响。而当政府试图消除这种影响时,通常会引发第一修正案问题,因为政府试图阻止某种影响美国人观点的内容传播,而通常这种情况会引发第一修正案的关注。我想在这里澄清事实。对方引用了他们认为最有力的国会议员发言的例子,我查阅了这些内容,我鼓励法院也这样做。让我举个例子,参议员Warner的发言。这是在附录第566页,TikTok文件第20页引用的部分。我认为他们引用的部分是说,所有的TikTok视频都在宣传台湾应该成为中国的一部分。我明白您的观点。为了澄清,我并不是在谈论个别立法者的发言,而是在谈论政府自身的理由,正如政府在其文件第36页中所阐述的那样。国会合理地采取行动,以防止敌对外国势力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这种内容操控,目的是通过秘密操控内容来影响美国人的观点,为其自身利益服务。我的意思是,当理由本身与影响美国人的观点有关时,这与书店的问题不同。这里的关注点在于国外策划决策如何影响美国人的观点,这通常会引发第一修正案的担忧,因为我们试图阻止某些影响美国人观点的行为,而政府不希望美国人的观点受到这种影响。这通常是引发第一修正案问题的类型。我明白了,我很抱歉回到我之前引用的内容,但我希望您能理解其中的原因。是的,有区别的是,参议员沃纳Warner并不是在说我们不喜欢中国在平台上展示的内容,而是说我们不希望中国控制这个平台所展示的内容。因此,沃纳参议员的完整发言(附录第566页)是:他们可能会稍微修改算法,突然之间所有的TikTok视频都会宣传台湾应成为中国的一部分。问题在于秘密内容操控。假设情况是由两家美国公司拥有,而不是外国所有权。如果政府认为,一家美国公司可能在操控信息,以一种政府不喜欢的方式影响公众。因此,政府说,我只想阻止这家公司继续这样做。我只关注所有权和控制权,我不涉及其他问题。我只是想将所有权从公司A转移到公司B。毫无疑问,这会引发巨大的第一修正案问题,对吧?对,但那是因为美国公司拥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我想,这实际上是NetChoice案的情形。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公司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置算法。可能您可以要求披露,因为这是一家在美国受监管的美国公司,也许您可以找到更少限制性的手段。问题在于,这是秘密进行的,而且我们无法阻止它保持秘密,因为这些活动是通过极其复杂的计算机代码进行的,没人能够理解,包括他们想要雇佣的甲骨文(Oracle)公司在内。而且这些操作是在外国进行的,我们无法通过法律要求字节跳动披露其内部运营情况,因为它们在中国进行。这是核心问题之一。我还想回到关于源代码审查的问题,他们经常谈到如何审查源代码。我想澄清一下这些审查到底包含什么。这是根据他们自己的声明。如果您查看Sinkens的声明,它在附录的第741页,第61段。它描述了源代码审查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查找病毒或恶意软件。这就是他们所做的事情。他们说,我们要确保这个源代码在某种编程意义上没有问题。我可以给你读一下代码的内容,但它确实说了这些。在答辩文件中,它更为明确。在补充附录中的第842页第10段。关于推荐引擎的源代码审查的目的并不是检查推荐算法如何做出决策,尽管我理解这主要是基于内容和用户行为的驱动。其目的是防止第三方(包括请愿人)在TikTok、美国数据存储和甲骨文公司将其部署到安全的甲骨文云中之后秘密操控推荐引擎。他们关注的是是否存在黑客、他们是否在事后进行干预?但这不是我们所谈论的。我们讨论的是当他们在中国创建、构建并决定其工作方式时,没有人在审查这些内容,也没有人关心。要说他们能检测到每天更改千次的代码,并且能发现这些代码是否偏向中国的叙事,而不是保持美国言论的中立表达,这简直是荒谬的。而且,他们说创作者请愿人喜欢这个平台,认为它是一个有机、多样化的新闻来源。问题是,中国可以决定某一天不再让它如此,而我们没有办法得知此事,用户也无法察觉。这是根本问题,这并未得到解决。提议的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和Project Texas都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同样,在数据安全方面,有大量信息被发送回中国。如果你查看,因为这是商业机密,所以我不能透露细节,但如果你查看补充附录中的内容,我想我可以提供页码。页码为249到252。这是他们在开庭文件中提交的密封附录。这四页以极小的字体列出了所有他们将如何分割、处理并发送回中国的数据,表面上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任何恶意用途。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封锁美国应用。因此,这就是为什么这种声称涉及美国内容的说法站不住脚的原因。这完全是因为有大量的活动在中国进行,超出了美国的控制范围,构成了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我可以回到内容操控的问题上吗?我认为这与您刚才讨论的内容有关。如果我们面前有一项法律,它说我们担心外国内容操控,正如我们在这里担心的那样。我们可以制定更具体的法律,但假设法律的措辞就是担心外国内容操控。为了应对这种操控,因为我们担心这种操控会影响美国人的观点,目的是服务于外国利益。因此,我们要求任何受到外国控制的社交媒体公司都必须剥离外国控制权。我们应该如何从第一修正案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对,我认为……我想,这很难讨论,因为其内容范围很广。我不认为理解它有多难。它只是说,任何受20%或以上外国控制的公司,不仅限于中国,而是所有外国控制的公司,都必须剥离,因为我们担心内容被外国操控。我们应该如何在第一修正案下分析这一问题?还是说这甚至不涉及个人问题?我不确定这么宽泛的内容操控定义从何而来。显然,如果您能理解这样的法律,表明某些在美国运营的公司正在自己做出所有的决策,而我们把这些都称为外国内容操控,我不确定这是否可行。所以这似乎是一个非常不同的情况。这里确实有记录,国会之前有记录,法庭也有关于内容操控、隐蔽内容操控的记录,并且有证据表明它确实在国外发生,剥离将能解决这个问题。至于在美国发生的活动,国会小心地提供了一个剥离机制。虽然他们说中国不会允许这么做,但我不确定为什么这能让我们觉得更好。但这个机制旨在保护在美国境内发生的活动,按照这个理由似乎是不同的。我不认为,即使您称它为“外国内容操控”,也不一定能这么处理。那么,为什么这种法律可能存在潜在问题,而您认为本案的法律不存在问题,是因为外国内容操控确实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能力记录?我认为,从广义上讲,您可以从两个方面区分:一是任何形式的第一修正案审查适用性;二是应适用何种审查标准。逐一来看,第一修正案的适用性,这里有一个非常强的国家安全记录,显示这是有证据表明的国家安全问题,并且针对的是不受保护的表达。我不认为您的假设情境中有类似的内容,那里的目标似乎更加广泛,涉及大量美国人参与的表达活动,仅仅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方式上受到了外国公司的影响。这显然要广泛得多,但在宪法上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别。所以,您可以在这两个方面进行区分。而在这里,我们有非常强的论据表明,无论适用何种审查标准,包括严格审查,鉴于国家安全关切,我们都会胜诉。如果没有这样的记录,而是对所有外国所有权适用同样的法律,那将是非常奇怪的。因为这将包括与我们有着最密切的安全安排的五个国家中的其他四个国家: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还包括与我们有其他合作关系的国家,比如北约成员国。很明显,这项法律明确针对的不仅是TikTok和字节跳动,还有中国。您提供的记录全部与中国有关,其他三个敌对国家在这里并不相关。没错,这一点很重要,这是一份非常具体的记录,涉及到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这是在应用第一修正案审查时的结果,而不是关于第一修正案首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这可能是记录和具体关切影响了结果。但我试图理解政府的立场对于我们将采用何种分析方法的影响。另外一个关于Lamont案的问题,在Lamont案中,政府无法做到他们想做的事情,因为美国听众的第一修正案权益涉及到境外宣传。政府是否可以通过一项法律,直接禁止这些宣传进入美国?我不确定如何实现这一点。因为在Murthy案中讨论的界线,以及最高法院多年来在听众诉讼地位案件中设定的界线,更加依赖于是否存在特定的关系以及他们是否拥有某种第一修正案权益。也许您可以找到理由证明这一点,但关于某人是否有诉讼地位或第一修正案的主张……这个案件与Murphy案非常相似,我建议法院考虑这一点。有人认为,平台的内容策划决策影响了他们在互联网上阅读的某些主题内容。因此,他们有权质疑政府对这些内容策划决策施加的不当影响。但最高法院对此表示否定。我认为,这正是他们在本案中的立场。至于Lamont案,那是一个不同的情况。该案指出,要么是我主动寄信请求寄送信息,要么是有人寄信息给我,而我希望接收这些信息,并且需要向邮局说明我想要接收。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主张。我认为这里的相关区别在于,你明确表达了想要接收这些信息的行为,这才引发了第一修正案的伤害。这是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是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强调的,即外国实体与美国实体之间的联系必须非常具体。最高法院在Murthy案中将听众有资格对他人无法发言提出质疑的前景形容为“极其宽泛”。这个案件完全发生在美国。我认为,再加上国际开发署的案例中关于“输出”第一修正案权利的讨论,这种前景显得更加宽泛。如果你说,发言者没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我也没有与发言者的特定联系,我只是想在互联网上阅读他们的内容,那么即使发言者没有第一修正案的主张,我也不应该因此获得权利。这正是最高法院在Murthy案中拒绝的主张,尤其是在案件完全发生在美国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也是法院在此案中应采取的立场。谢谢你,Tenny先生(政府方律师)。Pincus先生(TT律师),我们会给你三分钟做反驳。非常感谢,法官。我想先从关于美国发生的事情这个问题开始,因为政府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如果法院查看了Presser声明,第815、817、829页以及Viral声明第901页,它们都谈到推荐引擎本身在美国受到影响。它在美国使用美国数据进行训练,基于美国的内容管理决策在美国进行修改。这显然不仅涉及中国的言论问题,还有TikTok公司的美国言论。所以说这只是外国问题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即使真是如此,我认为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一个想要展示外国电影的美国发言者是否会被告知“不可以,这是违宪的,不需要严格审查”?这看起来也不对。接着转向您的问题,法官问的关于这项法律的目标是什么。政府谈论的是针对外国政府的监管问题。但问题的核心是,首先被施加的负担是什么?政府承认目前没有外国内容操控,可能永远不会有。受到负担的是美国用户的美国言论,以及美国在内容管理引擎方面的决策。我想谈谈所谓的信息收集问题。政府提到精确位置数据,这就是GPS数据。正如最高法院在Jones案中所说,GPS数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允许你创建一个人的档案。然而,GPS数据并未被收集,用户的联系人列表数据,如Fisher(TT创作者律师)先生所说,是自愿的,更重要的是,它是匿名化的。记录显示它是匿名化的,记录在847到848页。政府说匿名化不起作用,但这是他们使用的标准技术,美国政府经常使用这种技术。政府还提到了《国家安全协议》中某些数据不能发送到中国的规定,有些数据是电子商务数据的结果。法律要求收集这类数据。在谈判中,政府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如果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当然愿意讨论。政府的论点是基于国会做出了他们依赖的决定的假设。而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国会做出了这些决定。这就是问题所在。国会有很多理由。政府只读了一句记录中的引述,而关于TikTok上现有内容的引述还有很多并没有受到操控的内容,这些都是国会关注的问题。我们不知道国会到底做了什么。在第一修正案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地对待这些理由。显然,法院可以依赖现有的判例News America进行审查、严格审查,以及政府未考虑披露和其他选项的问题。披露是一个选项。如果政府可以做出所需的证明,证明只有操控内容受到影响,那么可以发布一个通用的披露,表明政府担心这个平台上存在被操控的内容。我并不是说这一定是对的,但显然没有尝试弄清楚披露是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法院裁定支持政府,那么你就必须做出一些前所未有的事情。你必须裁定,基于内容的理由对于普通言论是足够的,这是Holder案并不支持的立场。那是一个非常有针对性的案例。而且法院必须裁定国会没有考虑更少限制性的手段并不重要。法院还必须解决记录中的众多事实争议,而没有任何实体为法院解决这些争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谢谢你,Pincus先生(TT律师)。Fisher先生(TT创作者律师),我们会给你2分钟时间做反驳。谢谢。我可以就第一修正案主张提出四点意见。首先,政府引用了Murphy案,暗示我的客户作为TikTok的用户,甚至可能没有诉讼资格,更不用说第一修正案主张了。根据政府自己的说法,我们举手说“请给我们信息”。我们关注其他用户,加入了平台上的各种群组。因此,我们正做着Lamont案中的邮递收件人所做的事情。而且,这甚至不是我们核心的主张。我们的主张是作为表达者,与我们选择的编辑和出版者合作。毫无疑问,我们有资格提出诉讼,并且我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受到了最严重的伤害。其次,关于是否可以将这项法律视为对创作者只有间接影响的讨论,我的回答是绝对不能。这项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某个出版商在自己的内容推荐系统下发布内容。而这就是我们的出版商,这就是法律针对的内容。法律明确针对的是社交媒体类型的言论,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引用内容中所说的,这是我们的言论。因此,法律直接针对我们。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书店因为不符合规范被关闭了,读者当然会是间接受害者。如果书店因为法律要求而被关闭,你会认为读者也应该参与最终决策,申请对法规做出例外处理,因为这会影响读者的权益吗?我认为读者可以因为受到的伤害而获得诉讼资格,但在Arcara案的框架下,这样的诉求很可能会失败,正如主法官在波士顿提出的问题一样。但还请记住,即便这不是直接影响,正如我之前所描述的,根据Sorel案,法律的实际操作结果决定了负担的存在。我们的言论被压制,因此我们满足了这一标准。Rao法官,您提到有关秘密内容操控的问题,以及披露如何发挥作用。关于这一点,我想说两件事。首先,认为可以因为编辑和出版者可能会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甚至受到控制而压制他们,或者禁止人们与这些编辑和出版者合作,这个论点非常奇怪。在美国,出版商每天都会与政府官员和许多其他第三方进行对话,以做出出版决策,而这些决策从不向公众披露,有时甚至不会告知作者。所以这个论点本身就很奇怪。即便这一论点成立,您问到披露可能是什么样子,政府可以发出自己的警告,或者正如公司在历史上提出的建议,类似于在平台上发布“外科医生警告”的警告。从创作者和用户的角度来看,这比直接关闭平台要好得多。如果政府认为这是事实,并能够证明发布警告是合理的,称“该内容可能受到中国政府的影响”,这将远比关闭平台更为合理,并且完全满足政府对隐蔽操控的关切。最后,Ginsburg法官,我想回应您的问题:这是否是对敌对势力操控内容的前所未有的应对?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的国家在历史上多次应对过类似问题。我举一个例子,即Whitney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实际上接受了政府的主张,即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论点,认为可以压制一位美国公民的言论,因为该公民与苏联和俄罗斯官员合作,传播敌对势力的宣传。法院认为可以这么做,因为这些言论倾向于煽动犯罪、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有组织政府的基础。但正是这一多数意见导致了Brandeis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见,这一意见最终在历史上获得了胜利,而多数意见则被最高法院自身推翻。我们恳请法院不要重蹈覆辙,原因有二:第一,案件中所描述的违法和紧急程度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政府今天所说的最坏情况是中国未来某天可能会影响这个拥有1.67亿美国用户的平台上的内容。我们与Whitney案中的主张相去甚远,更不用说Brandeis法官所阐述的观点,即只要言论不煽动暴力,即便是与外国势力合作,这种言论在美国也应受到保护。
所以,我要留给法庭的原则是,不论涉及的是外国势力还是美国公民,或是两者的结合,本案讨论的都是关于政治、社会治理、烘焙、体育和农业的观点。而在我们国家,保护这些观点是我们的一贯传统。可惜的是,这项法律并未做到这一点。SS法官
谢谢,律师们。感谢所有律师。我们会将此案提交审理并作出判决。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ZhouSa.com-周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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