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卫健委发文:“样本外送”列为专项整治重点,可直接举报!
当前,对医疗机构内“样本外送”进行严格规范,是保障患者诊疗质量的前提。
“医疗机构检验外送”再迎严监管!
卫健委发文:列为专项整治重点,可直接举报!
7月24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举报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明确针对3项医疗领域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公布了受理举报的时限与受理方式。
其中受理内容的第三项即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规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样本检测,收取好处费等问题”。
这是对严查检验样本外送的再一次重重加码。
严禁检验样本外送,实际上海南并不是第一个。陕西、海南、天津、广西、上海等多地就已经严禁实行外送检测,并公布了医疗反腐举报热线。
随着各地广泛推行全民监督举报机制,群众举报力量的加入,大概率会让更多医疗领域有关的违规违法问题浮出水面。
已有多地出台管理规范,
这些行为被严查
这两年来,全国已有多地出台检验标本外送检测相关的文件,明确要求严查严管样本外送检测,并对样本外送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强化管理!
上海市
今年5月,上海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临床检测行为的通知》,提出:
(1)开展外送临床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外送临床检测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外送检测对样本稳定性的影响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项目对患者诊断和后续治疗有明确意义。
(2)经医疗机构相关议事决策会议研究审批后确定,并建立外送临床检测项目目录。医疗机构应对外送临床检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本机构情况定期调整项目目录,确保满足临床诊疗需求。
(3)不得将本机构具备开展条件的检测项目纳入样本外送检测项目范围。对于无明确指征、花费较高的检测项目要严格把控,避免过度诊疗。
为了对样本外送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强化管理,《通知》提出了三个“不得”、四个“严禁”:
不得安排患者家属自行运送标本;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报告等。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测;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
严禁通过设置显著不合理收入分配比例实施利益输送。发现违反规定委托临床检测行为的,依据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
2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时,不得有以下情形,并将纳入绩效考核等:
◇对本院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外送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医疗机构做好相关评估与记录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及患者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获取利益。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过医院规定程序或私自联系检测机构进行外送样本检测。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等。
湖南省
23年9月,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通知》列举了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时的5种禁止行为:
◇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外部检验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相关的费用,从中牟利;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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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23年4月,陕西省卫健委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本院能够完成的检测项目,严禁实行外送检测。
但真正在国家层面将此列为重点监控的,还是在今年三月。
3月26日,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首次将院外购药及送检列入了年度国家医疗监督抽查计划,纳入医疗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地相关文件都明确了样本外送的条件以及禁止行为,从把样本外送检测「纳入点评等医德医风考核、绩效考核」到「纳入医院巡查重点内容」、甚至被列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可见对样本外送的监管程度越来越高。
为何要严管样本外送检测
对样本外送的严格监管,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医院内样本外送检测时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在医疗反腐的大背景下着力防范样本外送检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长期以来,样本外送检测的监管确实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带」: 有些医疗机构「能检不检」,本单位具备检验能力仍委托第三方;院内监管机制欠缺,一些医生个人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层层委托」,转包服务,损害患者的正当权益;流程不规范,未建立规范的第三方遴选工作机制,合作协议不规范;未向社会公示外送项目清单、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
随着样本外送相关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快速补齐行业监管短板,逐步加强样本外送检测的全链条监管,扫清样本外送的「灰色区域」是管理的终极目的!
除了以上问题外,
样本外送还存在很大的「陷阱」
除了各地出台文件中反复提及的监管样本外送检测的流程外,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 —— 超范围诊疗。
对于需要外送样本检测的机构来说,通常是自身不具备开展需要外送检验的项目的能力,所以送出机构也不需要具备相应诊疗科目的服务资质,只要接收外送检测项目的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即可,这也是外送检验的意义所在。
但在实际操作中,外送标本往往是由送出机构的检验科采集并进行预处理、离心分装等工作,甚至还以自己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一旦存在上述情况,会被监管部门认为该外送检验行为属于与第三方共同完成检验任务,双方均需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否则属于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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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关键少数”不当得利的利益链条,加强样本外送全链条监管,是各地在严峻的医疗反腐形势下,陆续出台样本外送服务管理指导文件的核心原因也是管理方向。但需要明确的是,严管不是禁止,外送也不等于腐败,样本外送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随着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医疗机构常态化管控,各地陆续出台加强样本外送的指导文件,一方面让检验科样本外送更加规范合理,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检验科加强自身“内功修炼”,避免过度外送导致中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空心化”,这也符合 “强基层”的医改政策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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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笪文武 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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