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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应露萍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搭建”主题培训活动中的主要交流内容:
一、商业秘密Q&A
1.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因此,商业信息只有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什么是技术信息?
答: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 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 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3.什么是经营信息?
答: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第二条对客户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则予以规定。单纯的客户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在公知领域能搜集到的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只有体现客户的交易习惯和意向,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客户名单,才构成商业秘密。
陕西信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海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21)陕01知民初2600号】
“法院认为,原告所陈述的客户信息仅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及购买车型等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在客户购买车辆后即已固定,虽然可能存在后续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信息包含客户需求、交易习惯等内容,也未证明相关信息指向的客户系与原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不满足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标准。另外,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户名单包含的信息应当具有较高的获取成本,应当是权利人付出时间和人力进行开发和收集的结果。本案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系在销售过程中进行简单记录即可形成的,即使原告前期付出了相应成本,其目的也是为了销售车辆,而非形成具有价值的客户名单”。
4.什么是“秘密性”?
答:“秘密性”指的是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企业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规定》第四条对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规定:(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柳俊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17)京73民初1952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密点1—15涉及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生产技术,主要内容是产品的基本原理、一般工艺流程、产品中镍、钴、锰等元素的含量、比例,上述密点内容均已被翔鹰公司提交的公开出版物、国家标准等证据内容所披露,具体物料衡算的过程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推导计算的内容,因此该密点亦为公众所知悉。密点16、17、20、21、23的内容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从翔鹰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开披露内容中容易得到的信息。密点18包括对产品性能指标、技术优势的描述,但不包括实现指标和技术性能的具体技术手段等技术内容,前述内容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从已公开披露内容中容易得到的信息。密点18、22包括的相关图表的内容不清楚,百年梦公司未从中提炼出进一步的技术内容,本院无法将其纳入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中进行评价。
5.什么是“保密性”?
答:“保密性”是指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需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规定》第六条对针对保密措施予以细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技术秘密载体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产品在市场流通,思克公司主张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和外部保密措施(与案外客户签署的包含保密条款的合同、产品上贴附的“危险!私拆担保无效!”等标签)未能构成“相应保密措施”。其一,“对内保密措施脱离了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其二,与案外客户公司的合同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其保密意愿,不构成以保密为目的的保密防范措施;其三,产品特定位置贴有的“危险!私拆担保无效!”等标签属于安全性提示与产品维修担保提示,在产品流通后不足以对抗他人的反向工程,不构成以保密为目的的保密防范措施。
6.什么是“价值性”?
答:“价值性”是指有关信息必须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或者经济利益。判断有关信息是否满足价值性的要求,可以根据该信息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信息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证明该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赛迈特公司诉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熔炼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熔炼合金的原材料成分比例、材料状态、熔炼参数、数据等信息的组合,系在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属于实验者或生产者所掌握的特定信息,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7.如何举证证明企业主张的商业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
答: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事实:(1)相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公众所知悉;(2)企业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3)相关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4)相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
1.商业秘密维权现状是什么?
答:2021年至2023年10月,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报告,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审结86件,原告胜诉的仅占【15%】,具体原因总结如下:
(1)原告无法确实秘点及载体。
(2)原告对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3)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已被在先专利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出版物公开披露。
(4)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同样可以获得。
2.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目标是什么?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是如果企业商业秘密被非法泄露后企业有充足证据启动维权程序,还是防止企业自身侵害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高度依赖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与执行。不同的目标与预期,企业投入管理的资源程度也不一样。
3.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现状是什么?
答:建立商业秘密专项工作组,开展企业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情况的尽调,识别风险及目标差距。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是在已建立的管理体系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目标、预算,制定合规管理计划,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业务流程,实现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的落地执行。
4.如何搭建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
答:商业秘密合规本质是个持续管理的过程,需要企业高层的支持和全员的参与。通过有效的管理,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商业秘密,避免因信息泄露而造成的损失。
(1)建立商业秘密合规制度
①内部人员管理保密制度
②保密信息分级分类制度
根据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允许扩散的程度,可将企业商业信息进行分类。企业各业务负责人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及特性,对保密信息的分级进行统筹安排,详尽列出密级以及授权权限人员。
③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2)构建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组织构架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组/委员会等,确定商业秘密合规项目的责任组织,具体成员包括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
(3)风险识别与应对
企业需要重点监控以下几种情形:
(4)培训和建设合规文化
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例如将每年的6月份设定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月”,在企业内部设置商业保密保护相关宣传物料、开展商业秘密专业培训、对员工开展普法知识测试、举办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有奖竞猜等活动。
(5)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建立内部奖惩机制,对积极保护商业秘密、举报违规行为或提出改进保护措施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认可。如果出现泄密问题,通过公开处理、积极维权等方式,向所有员工传达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
(6)合规管理有效评估
企业需要对商业秘密合规工作开展合规性评估,总结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更新保密制度,确保符合最新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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