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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于2024年1月22日通报了存在“乱跳转”问题的App名单,涉及全免小说、咸鱼、高德地图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乱跳转”并非法律概念,根据《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第7部分的定义,“乱跳转”属于欺骗误导强迫点击跳转,其具体场景包括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未以显著方式明示或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App信息窗口页面,存在跳转、使用第三方的行为;App信息窗口页码,跳转、使用第三方时,存在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跳转的文字、图片或视频链接;App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App信息窗口通过用户“摇一摇”等交互动作触发页码或第三方应用跳转的,未清晰明示用户需要执行的触发动作及交互预期,或通过设置高灵敏度降低交互动作判定阈值,造成误导、强迫式跳转。欺骗误导强迫点击跳转是随着移动端用户数量的指数级增长,移动端服务生态日趋完善,消费者对移动设备的依赖性增强而出现的,平台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心理弱点和认知偏差,通过“直接跳转”到特定商业平台的方式,改变消费者以往通过搜索商品、选择平台的决策方式和行为。根据心理学的一般原理,人更倾向于以一种绝对的、自我的、缺乏反省的和以行动为导向的方式思考,人的大脑会被便利所刺激,产生兴奋、好奇等情绪,这为商家实施诱导性消费提供了便利。“乱跳转”App隐蔽地通过操纵人心理和行为的方式形成特定目标选择,最终实现平台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罔顾消费者消费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值得重视。总体来看,“乱跳转”问题App违反我国诸多法律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013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有关网络购物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网购产品或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App“乱跳转”行为作为一种商业模式,隐蔽地利用人的心理弱点,通过提高陀螺仪等传感器的灵敏度,提高跳转第三方页面的概率,剥夺了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空间,损害公平交易。违反电子商务法律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八条对搜索结果和广告发送行为进行了规范。App“乱跳转”行为使得消费者不得不进入新页码或者第三方应用,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和制度。App“乱跳转”行为作为一种新型宣传模式,尽管还未被归入广告活动范畴,但是这种行为往往基于“用户的触发或者交互动作参数灵敏度过高——进入第三方App或者下载App——消费行为”,其实质具有“广而告之”的特点,甚至有“点对点营销”的倾向。因此,可以说App“乱跳转”行为就是通过营销的内在机理和外在广告活动的效果,损害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在App“乱跳转”行为中,经营者往往通过特定行为等方式,造成消费者的注意力径自跳转到特定页码,这损害了其他潜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工信部于2023年发布相关标准,要求App不会出现误触发而跳转的情况,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为运用法治化手段治理App“乱跳转”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随着这种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需要立法更精准化。建议通过将欺骗误导强迫点击跳转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名称,规定在相关法律中。同时,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进行扩充,明确消费者享有不受心理干扰和潜意识诱导的自主选择权,明确消费者受到此类侵害的评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在企业建设层面,要以内部合规为契机,把消费者的选择权还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切实作出自己的选取;平台基于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等行为,不仅要如实告知消费者信息收集的目的,还要获得授权;产品设计时,应建立“一键关闭机制”。同时,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伦理教育与培训等。在消费者个体层面,要让消费者个人对App“乱跳转”的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清晰的认识。消费者个人要提高对商业伎俩和套路的识别能力,戒除贪小便宜心理;要增强隐私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戒除以隐私、个人信息换取便利的心理习惯,善于发现此类权益被利用的消费场景,敢于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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