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付某、阮某、邬某三人成立**公司后,付某负责软件技术、后端维护,阮某负责任务审核,投诉处理,邬某负责软件推广、商务对接,三人筹备上线运营的悬赏任务类APP“赏乐帮”,在明知他人非法交易“微信”“陌陌”“抖音”等具有即时通讯、信息发布、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仍允许一系列商家入驻“赏乐帮”平台并发布信息。
用户在“赏乐帮”平台接取入职商家的任务后,双方通过平台完成互联网账号密码的交易以及佣金流转,平台也按照任务佣金的10%-15%收取入驻商家服务费。
经统计,“赏乐帮”平台共完成互联网账号密码交易31610条,成交金额共计1108231.37元,“赏乐帮”平台非法获利共计110823元。
目前,付某、阮某、邬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抓获,法院审理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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