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北京秋意渐浓,一场聚焦金融犯罪的深度研讨在紫华金融犯罪研究论坛上展开。当注册制改革的浪潮席卷资本市场,证券犯罪的侦查与监管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来自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专家们围坐一堂,共同剖析新时代背景下证券犯罪侦查、起诉环节呈现的新趋势。
一、注册制改革下的证券犯罪新图景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资本市场正式迈入注册制时代。这一历史性变革带来的不仅是发行制度的调整,更是监管逻辑的根本转变——监管重心从以往的核准发行逐步转向对信息披露等行为的严格监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证券犯罪案件数量较核准制时代呈现出逐渐增长的态势。这种变化既源于注册制下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提升,也与监管力度的加强密切相关。以往一些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更严格的监管环境下逐渐浮出水面。
(一)侦查体制与理念的双重挑战
在我国当前的证券犯罪侦查体制中,证监会稽查部门承担着发现犯罪线索的重要职责。稽查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一旦发现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便会将其移交给公安部及证券犯罪稽查局,随后由公安部将线索下发至全国各地的公安办理机关。这一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与公安刑侦所依据的原则存在明显差异。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当事人存在过错,若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而公安刑侦则遵循排疑原则,强调在侦查过程中排除合理怀疑,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这种差异导致两者在证据体系的构建上存在不同要求,也为后续的案件移送与起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大数据赋能:侦查工作的三大突破
在公安经侦层面,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证券犯罪侦查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资金穿透、社会关系穿透和隐蔽股权穿透三个关键方面。
(一)资金路径的清晰追踪
在资金穿透方面,公安部门借助国家反洗钱中心提供的强大反洗钱数据,能够对资金的流动路径进行精准追踪。无论是境内资金的复杂流转,还是跨境资金的转移,这套数据系统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曾有不法分子试图通过将内地资金转移至香港,再利用当地的基金对国内市场进行操纵。然而,在国家反洗钱数据的监控下,这种隐蔽的资金操作最终被发现。通过对每一笔资金交易的记录和分析,侦查人员能够顺藤摸瓜,找出资金的最终流向和背后的操控者。
(二)社会关系网络的立体呈现
社会关系穿透则依赖于公安部门多年来积累的庞大情报数据。这些数据涵盖了被查对象的行动轨迹、住宿记录、通讯联系人等多方面信息。比如,通过分析某人的出行记录和同住宿人员信息,结合手机联系人、微信联系人等社交数据,能够构建出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任何与上市公司或资金往来方的蛛丝马迹般的联系都可能被捕捉到。这种全方位的社会关系分析,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线索和方向,让犯罪嫌疑人的关联网络无所遁形。
(三)隐蔽股权的精准识别
在隐蔽股权穿透方面,证监会通过对股票日常交易数据的深入分析,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识别机制。当某只股票的交易数据出现“112”现象(具体表现为特定的交易模式或异常波动)时,便会触发刑侦认定程序。证监会将这些异常账户认定为可疑后,会直接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案件研判。公安部门则通过自身的侦查体系,进一步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这种数据驱动的侦查方式,让以往隐藏在复杂股权结构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逃脱监管的视线。
然而,大数据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数据形成的证据与最终能否成功起诉犯罪之间,存在着证据衔接的难题。在实际工作中,虽然立案数量不少,但真正能够成案并成功起诉的案件比例并不高。这其中既有证据合法性、完整性的问题,也有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而这也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空间,律师可以在证据的审查、质证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私募监管:刑法适用的新课题
随着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监管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截至2020年末,我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46万家,管理规模高达16.96万亿元。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使得私募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擅自发行”罪的适用困境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在刑法体系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认为是规制私募违法犯罪的重要罪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期货犯罪做了大幅度修订,但唯独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作任何修改。这一现象反映出在注册制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该罪的打击范围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
从理论上讲,金融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应直接融资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针对间接融资领域。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犯罪行为并未严格区分这两种融资模式,而是出现了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范围的情况,导致“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注册制强调企业发行证券的权益,且新证券法已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产品范畴,这使得如何准确适用“擅自发行”罪来规制相关行为变得更加复杂。
(二)“背信运用”罪的主体争议
对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目前业内普遍认为其适用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对私募基金的适用。然而,从法律本质来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托义务,而这种背信行为恰恰是该罪所打击的典型情形。由于刑法规定的形式化,导致这一罪名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实践中,一些公私募基金为了追求高额收益,进行场外高杠杆交易,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对投资者的受托合约义务。但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罪名认定时,却因主体资格问题而面临困境。实际上,核心关注点应该是资管机构是否违背了受托义务,而不应过度局限于主体形式上的界定。只有打破这种形式化的限制,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私募领域的背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注册制下的监管重点
2020年新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向便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随着注册制理念的不断深入,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愈发突出,相应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近日,证监会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在集中部署查办的19起重大典型案件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案件高达8件,占比近一半。这一数据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高度重视。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虚假的信息披露会严重误导投资者,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打击,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五、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中的现实难题
在对证券犯罪进行打击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在证券指控中,认定函问题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难点。
(一)刑事诉讼内的救济困境
首先,在刑事诉讼机制构造内,实现权利救济面临诸多困难。对于认定函的法律性质,各方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是书证,有人认为是公文书证,还有人认为是其他类型的界定意见。这种分歧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难以对认定函进行有效的实质性质证。
更重要的是,认定函往往存在不说理的问题,内容简洁到正反仅一页纸,缺乏详细的论证和依据。律师无法针对认定函的内容进行深入质疑和反驳,使得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法庭构造下,权利救济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外救济的失灵
在刑事法庭之外,诉讼救济和构造约束同样处于失灵状态。当事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对认定函等关键证据提出异议,也无法对侦查指控行为进行有效的框架性约束。这种现状使得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未来展望:在变革中寻求平衡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的生态环境将不断发生变化,证券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会更加复杂多样。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带来了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挑战。在私募监管领域,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
在强化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完善诉讼救济机制,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只有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平衡,才能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环境,让注册制改革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投资者和市场主体。
这场在深秋举行的论坛,不仅是对当前证券犯罪侦查与监管问题的深入探讨,更是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与思考。在大数据时代的浪潮下,证券犯罪的治理需要司法实务界、学术界和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不断适应新变化,迎接新挑战,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筑牢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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