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7期)
一周合规资讯
内容提要 | Abstract
一、合规政策文件(柯建华 整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二、合规案例解读(刘屿露 整理)
最高法、最高检“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合规分析
三、合规研究成果(吴昌芬 整理)
A Very Special Regulatory Milestone
内容详情 |Details
一、合规政策文件
0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4月3日,《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数字虚拟人作为数字技术融合创新产物,已从娱乐场景向金融、医疗、文旅等垂直领域落地,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新载体与网络空间服务新形态。《办法》精准回应社会关切,有效破解行业发展痛点难题,既为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划定清晰路径、筑牢安全屏障,也为全方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完善的重要里程碑。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高逼真度数字虚拟人从科幻概念走入现实,数字虚拟人领域“撞脸”“碰瓷”名人、任意“复活”逝者、深度伪造实施诈骗,以及恶意传播谣言、侵害“数字劳工”权益、算法操控诱导非理性消费等问题频发,不仅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与伦理担忧。在此背景下,国家网信办适时制定《办法》,标志着我国对数字虚拟人这一新兴业态的治理将迈入全面、系统的法治化规范新阶段。《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第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数字时代人格尊严。数字时代技术越发展,人格尊严与人类既有社会秩序就越需要被坚定维护。《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核心矛盾的深刻回应与制度性解答。它首次系统地将数字虚拟人定义为“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突出了数字虚拟人的“类人”特征。《办法》从多个维度筑牢了人格尊严的数字防线,一是强化个人信息与人格权保护;二是严格规范“复活”逝者行为;三是保障“数字劳工”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在虚拟世界,“真人”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技术可以模拟人类,但绝不能替代人类或践踏人类的人格尊严与法律权利。
第二,紧扣“高逼真”特性,精准治理两大核心痛点:形象“混淆”与内容“乱象”。在形象规范方面,《办法》重点规制数字虚拟人形象可能造成的“混淆”现象。其明确规定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将《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对肖像等人格标识许可使用的权利延伸至“数字分身”场景。在内容治理方面,《办法》为利用数字虚拟人生成和传播信息划出了明确的“底线”和“高线”。“底线”即法律红线,严禁利用虚拟人生成、传播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从事违法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高线”则是价值引领,明确提供和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环境。
第三,顺应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化趋势,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并在使用者义务层面实现了规范创新。《办法》明确区分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多方主体的义务。对于服务提供者,其要求涵盖了算法安全、数据合规、内容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等全方位主体责任。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使用者责任规范上实现了重要创新,将“责任自负”原则具体化、场景化,如禁止身份冒用,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数字虚拟人绕过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身份认证机制;如在数据处理活动、信息制作发布、全程标识方面同样明确了使用者的义务。这一系列规定标志着治理理念的深刻转变,意味着享受技术红利的每一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推动了从“技术消费者”到“责任共担者”的观念转变,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一步。
《办法》的制定,是我国应对前沿技术社会风险、引导产业规范发展的又一重要探索。它既充分吸收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安全治理、伦理规范方面的经验,又紧密结合了虚拟人“高逼真”“强交互”的技术特点,以及技术普及化带来的主体多元化趋势。该办法以回应社会关切为出发点,以解决核心痛点为着力点,以构建责任共同体为落脚点,为虚拟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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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案例解读
02
最高法、最高检“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合规分析
【案件回顾】
202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聚焦春耕关键期农资质量安全司法保障。案例覆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四大类农资产品,集中呈现三类典型犯罪形态:
伪劣种子犯罪:案例一周某亮等人以普通小麦冒充“淮麦44”种子销售10万余千克,致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损失133万余元;案例二刘某收将陈年白术种子掺入苍术后冒充新种子网络销售,致16名种植户药田绝收、歉收,损失1366万余元。
农资“忽悠团”犯罪:案例三张某昌等人组织跨地域流动销售团伙,在山西多地以免费就餐、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农户参会,雇佣“讲师”夸大宣传,将成分不符的化肥以“增值底肥”“复合碳酶功能肥”名义销售,金额达197万余元。
以假充真型犯罪:案例四程某东虚构发货地,将粗蛋白含量32.7%—35.6%的豆粕冒充43%标准产品销售179万余元,致蛋鸡脱毛、产蛋率下降;案例五张某连以高岭土灌装冒充多菌灵农药,销售金额仅700余元却造成60亩金银花减产30%—50%,损失5万余元。
司法机关在办理中体现三重导向:对主犯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如刘某收获刑十二年、罚金百万元);对从犯、情节轻微者分层处理(部分销售人员不起诉并移送行政处罚);同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对持证违规经营者吊销资质,并对缓刑人员宣告从业禁止令。
【案件解读】
本批案例系统阐释农资犯罪刑事规制的三重法律逻辑,凸显司法政策从“个案惩治”向“全链条治理”的范式转型:
第一,损失认定突破传统数额标准,确立“生产损失”独立入罪路径。《刑法》第147条销售伪劣种子罪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区别于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标准。案例一、二中,司法机关通过田间现场勘查、药材协会市场行情数据、种植大户历史收益比对等多元证据,精准认定133万至1366万元的生产损失,将“出苗率低”“药田绝收”等农业特殊损害形态纳入刑法评价。此举破解伪劣种子案件“销售金额小但危害大”的定罪困境,契合《种子法》第48条“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即属劣种子”的实质判断规则,强化对农业生产基础环节的刑法保护。
第二,主观故意认定采用“客观行为推定+行业常识补强”规则。农资犯罪常以“不知情”“供应商提供”抗辩规避责任。案例四中,程某东要求货车司机谎称豆粕“从广西运出”,司法机关据此认定其对产品来源虚假具有明知;案例五中,张某连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即灌装高岭土,法院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生产农药须取得登记证”的强制性规定,推定其主观故意。此种认定方法将行政许可义务违反作为故意推定基础,降低公诉方证明难度,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明知”认定的客观化趋势。
第三,刑罚裁量贯彻“损失导向+链条分责”双轨制。司法机关摒弃唯销售金额论,将实际生产损失作为量刑核心依据:案例二损失1366万元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案例五损失5万元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形成损失与刑罚的梯度对应。同时,对犯罪链条实施分层打击——对组织者、主要获利者(如张某昌销售197万元获刑十一年)从严惩处;对受雇劳务人员、小额销售者(如靳某杰销售15万元适用缓刑)从宽处理;对持证违规者(案例五汪某)叠加从业禁止令,实现“刑事处罚+资格剥夺+行政处罚”三维惩戒。此种裁量模式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避免“一刀切”打击伤及产业链正常经营主体。
【合规启示】
农资企业、电商平台及农业经营主体应从本批案例识别刑事风险临界点,构建“资质合规—过程留痕—应急响应”三位一体防控体系:
首先,严守行政许可与产品标准双重底线,杜绝“无证生产”“以次充好”红线行为。案例五揭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即灌装产品,即使销售金额微小亦构成犯罪。企业须将《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许可要求嵌入生产准入环节,对委托加工方实施资质穿透审查;建立产品成分出厂全检制度,确保标签标识与实际含量一致(如豆粕粗蛋白含量须达43%标准)。特别注意“陈年种子翻新”“高岭土冒充农药”等以物理外观相似性实施欺诈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主观恶性明显、因果关系直接,极易触发刑事追责。
其次,规范营销宣传与销售渠道,警惕“农资忽悠团”模式的刑事转化风险。案例三显示:以免费就餐、专家讲座为名组织跨地域流动销售,配合夸大功效话术,即使产品本身未达伪劣标准,亦可能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企业应禁止业务人员使用“特效”“全能”等绝对化宣传用语,留存产品功效说明的科学依据;对经销商实施白名单管理,严禁其组织封闭式推介会、雇佣第三方“讲师”;电商平台须履行《电子商务法》第27条审核义务,对农资类商家实施经营许可证前置核验,对“价格异常低廉+功效夸大”商品启动人工复核,避免成为伪劣农资扩散渠道。
再次,建立全链条溯源与损失阻断机制,降低刑事风险传导。案例一、二中,中间商秦某兵、朱某等因“明知”伪劣仍销售被追责。企业应构建“供应商—生产—仓储—物流—终端”全链条电子溯源系统,对每批次产品留存原料采购凭证、检测报告、物流轨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书面通知下游客户,留存沟通记录以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针对种植户投诉,48小时内赴现场勘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主动赔偿可作为《刑法》第67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情节,有效阻断刑事立案风险。
最后,强化政企协同与合规文化培育,将刑事合规嵌入日常经营。司法机关在5起案例中均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执法行动。企业应主动对接地方农业农村局获取农资质量抽检信息,参与行业自律公约;对销售人员开展《刑法》第140条、第147条专题培训,明确“销售金额5万元”“生产损失2万元”等刑事立案标准;设立合规举报通道,鼓励员工报告供应商异常报价、产品包装瑕疵等风险信号。唯有将合规从“成本负担”转化为“风险对冲工具”,方能在粮食安全国家战略下实现可持续经营。
综上,本批案例标志着农资领域刑事司法正从“结果惩治”转向“过程规制”。企业唯有以行政合规为基、刑事风险为界、全链条管控为径,方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自身商业利益间取得平衡,筑牢高质量发展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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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研究成果
03
A Very Special Regulatory Milestone
——William S. Laufer
Bluebook 21st ed. 20 U. PA. J. Bus. L. 392 (2018).
本文以美国企业合规支出即将追平市政警务开支这一 “监管里程碑” 为切入点,深刻揭示了美国以 “公私合作” 为名推行的企业合规模式,本质是政府将执法成本与监管责任单向转嫁给企业的策略性安排,并对由此形成的过度投入、形式化合规与责任失衡展开系统性批判。
文章开篇指出,当前美国企业投入的合规人力、财力已逼近甚至超过公共警务体系,大型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占比极高,这一现象源于 20 世纪 90 年代启动的 “良好企业公民运动”。政府宣称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打击企业犯罪,但其真实目的并非公平分担执法责任,而是利用企业合规投入解决自身难以获取企业内部罪证的困境,并将调查、监控、预防的成本与负担尽可能转移给被监管方。企业则在监管 “诱导” 与 “威胁” 之下,以防御为目的持续扩大合规支出,最终形成不可持续的投入规模。
作者提出,现有对 “过度犯罪化” 和企业刑事责任的批评,普遍忽视了更核心的问题 ——单边合规成本转嫁。企业面临的真正压力并非罕见的刑事定罪,而是被监管话语诱导而不断追加的合规投入。作者将这种无底线的支出界定为一种预防性惩罚(preemptive penalty):监管者通过迫使企业事前投入巨额资金,变相弥补因无法发现、查处全部企业不法行为而产生的 “隐性违法责任”,从而在不正式定罪的情况下实现惩罚效果。
文章进一步指出,这一 “伙伴关系” 是虚伪且失衡的。政府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全面合规体系,另一方面却长期缺乏对等的监管资源投入,既不投入前沿数据分析与监控技术,也不建立基于证据的合规有效性评估机制,仅依靠空洞的尽职调查原则和周期性政策表态施压。企业则陷入被动投入的循环,合规项目高度商品化、形式化,目标并非真正改善伦理行为,而是在出事时获得起诉宽待。
作者同时揭示了社会认知层面的深层原因:街头犯罪能够引发强烈的道德愤慨,促使公共资源大量投入;而企业犯罪缺乏可感知的受害者叙事,难以激发同等的社会谴责,因此国家长期将执法资源集中于街头犯罪,默许企业自行承担几乎全部合规成本。这种 “街头与写字楼” 的执法等价性失衡,进一步强化了不公平的成本分担结构。
在批判之外,文章也提出了转型可能。随着合规数字化、监管科技(RegTech)、大数据分析、全球统一标准与治理风险合规(GRC)系统的普及,合规投入将迎来效率提升与成本下降,推动社会从这一 “里程碑” 上后退。作者认为,技术融合将带来 “合规收敛”(compliance convergence),降低预防性惩罚规模,并倒逼政府从甩锅者转变为真正的合作伙伴,实现监管方与企业之间的责任共担、数据共享与系统共建。
最后作者警告,如果公私双方不能重构真实合作关系,任由形式化博弈持续,企业合规将走向更高效但也更不透明的黑箱,未被追究的企业不法行为将继续扩大,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公平。总体而言,本文将企业合规支出上升至公共政策与分配正义层面,揭示了美式合规体系的结构性不公,为反思监管责任、成本分担与预防性惩罚的正当性提供了尖锐且体系化的学术框架。
扫码查看原文:William S. Laufer, A Very Special Regulatory Milestone, 20 U. Pa. J. Bus. L. 392 (2018).
·END·
撰稿:柯建华(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刘屿露(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吴昌芬(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排版:李军霞(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25级研究生)
审核:
一审 张昊旻
二审 张英
终审 叶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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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成立于2020年5月,由深圳市纪委监委、深圳市司法局与深圳大学三方共建,是全国第一个由党委政府参与建设的合规研究智库。
研究院的目标是建成一流合规研究智库、合规人才培养先行示范基地和合规社会服务典范。
建立以来,研究院统筹资源优势,在学术研究、咨政服务、服务企业和社会、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出的进展。出版了《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等成果,设立了国内首个“首席合规官”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项目和合规高级研修班项目,旨在培养具有高尚职业伦理道德、鲜明合规职业意识、全面合规知识、扎实合规实务技能的合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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