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处理原则源自并包含于早期国际及欧洲数据保护文书中。欧洲委员会《关于在自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简称“第108号公约”)是首份确立数据保护原则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从欧洲视角来看,《数据保护指令》(简称“指令”)同样纳入了基本的数据保护原则。
GDPR 重新定义并强化了指令中原有的基本原则,同时通过明确引入问责制原则进一步加强了这些原则,即数据控制者须承担证明其处理行为符合上述原则的义务。
根据GDPR,“个人数据应以合法、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对数据主体进行处理”。换言之,只有在具备合法依据,并且处理过程以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使个人了解其数据如何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下,方可处理个人数据。
1.合法性
合法性意味着只有在数据控制者具备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才能处理个人数据。因此,合法性要求数据处理行为必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可能包括数据保护法,以及涉及就业、竞争、健康、税收或其他公共利益目标的其他相关法规。
简而言之,数据处理要合法,必须符合所有适用于该情况的法律规定。
根据GDPR,只有在满足以下任一法律依据时,个人数据的处理才被视为合法:
为在欧盟范围内实现协调,GDPR 通过设定上述法律标准及相应的最低要求,提供了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高度保护。然而,成员国在符合GDPR的前提下,仍保留引入或维持国家层面规定的权利,以进一步细化特定情况下的实施要求。例如,GDPR明确允许成员国在特定处理情境(如雇佣关系、未成年人年龄界定、基因或生物特征数据保护,或统计、历史及科研用途等)中制定更具体的法律要求。
关于各项合法处理标准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后续内容。
2.公平性
个人数据的处理除合法外,还必须公平。公平性原则本质上要求数据主体应知悉其个人数据将被处理的事实,包括数据如何被收集、存储和使用,使其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同意处理,并行使其数据保护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自动允许处理,因此无论数据主体是否知情或同意,该处理均被视为公平。例如,税务机关从负有法定义务提供员工薪酬信息的雇主处获取数据,无论员工是否同意或知情,该获取行为仍属公平。
此外,公平性还要求评估处理对数据主体的影响。若处理对个人造成不合理或未经正当理由的负面影响,则视为不公平。例如,旅行社通过跟踪技术分析用户浏览行为,若基于用户多次访问某目的地页面而自动提高价格,可能构成不公平处理。
相反,若处理虽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但该影响具备正当理由(如为公共安全而处理超速驾驶者的数据),则仍可视为公平。
确保公平处理要求控制者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通过提供充分信息及建立适当机制保持透明度,使个人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和行使权利,除非处理另有合法依据。
3.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与公平性直接相关,要求控制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对数据主体保持公开和明确。GDPR 取消了指令中关于向数据保护机构(DPA)进行一般性通知的义务,认为其未必有助于保护个人数据,转而强调建立有效的程序与机制,以加强对数据主体本人的信息告知。
GDPR 要求控制者根据数据获取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若数据直接从数据主体获取且其已知情,或存在以下情形,控制者可免除告知义务:
透明度还要求信息提供须及时:若数据直接来自数据主体,应在收集时提供信息;若来自其他来源,则须在法定时限内提供。
GDPR 同时要求信息应清晰、简洁、易于理解,并以可访问的方式呈现。控制者需根据数据类型、收集方式及来源选择最合适的信息提供方式。具体实践建议包括:
处理儿童数据时,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确保儿童能够理解;
在医疗等专业场景中,应使用通俗语言向患者解释专业术语;
在数字环境中,推荐使用简短的分层隐私声明和即时提示(如弹窗),避免冗长法律文本;
鼓励使用标准化图标、符号或短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以提升信息传达的友好性和有效性。
只要处理个人数据,就会引发隐私问题。在国际数据合规领域,基于GDPR法规有两个认证可用于专业人士学习EXIN-DPO(数据保护官)和IAPP-CIPP/E(注册国际信息隐私专家)。两门课程在谷安天下均有开设,由谷安天下合伙人、20年信息安全行业经验的资深讲师方乐老师授课。同时IAPP系列其他的数据合规课程、CSA数据安全课程谷安均有开课计划,选择谷安,畅学网络安全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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