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于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从《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实施的目的与意义、条例的内容与特点及下一步产业发展建议三个维度对《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促进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法治化、协同化、高效化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由规范化管理迈入法治化管理新阶段。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指出要加快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共享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提供与使用、监督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2025年8月即将施行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管理要点、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对于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助力数字政府建设、培育壮大数据要素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务数据管理正在由集中治理向着协同治理方向不断迈进。政务数据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其共享利用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治理效能与公共服务质量。《条例》通过建立统一的共享管理原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数源部门的数据质量意识,推动政务数据由“先集中再治理”向“先治理再集中”转变,为“高效办成一件事”“免审即办”等政务服务提供底层支撑。
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正在由被动响应向着主动发现方向持续拓展。此前,出于安全及治理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政务数据的共享需求通常需经由多方协调多级审批方可落地实现,《条例》通过强化数据目录建设、明确具体响应时间等举措,强调数源部门的主动配合意识和数据质量保障责任,鼓励共性需求主动发现,挖掘高价值政务数据在共享流动过程中的应用潜能,由“人找数据”逐步向“数据找人”的新模式新形态转变。
二、《条例》以共享需求为核心,聚焦责任与效率,兼顾安全与创新
“三大鼓励”引领创新,支持各地方各行业基于已有基础充分开展新机制、新技术、新应用实践探索。《条例》全文提到“三大鼓励”,即“国家鼓励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国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审核流程”“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政务数据共享中的应用”,充分肯定了各地方、各行业在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主动创新意识,鼓励通过创新管理机制、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探索共享管理新模式,不断优化政务数据共享服务效能。
“四个10”提质增效,明确数据共享需求响应的时效性要求。《条例》全文提到“四个10”,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在部门职责调整、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数据目录完成更新”“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共享的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数据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四个10”背后是对政务数据服务时效的承诺,彰显出国家在畅通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流程、打破共享堵点的决心,为破除数据共享管理的“形式主义”提供法规依据。
“供需管”协同共建,以法律责任压实各方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主体责任。《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分别对数据供给侧、需求侧和管理侧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条款。其中涉及供给方10条,涉及需求方8条,涉及管理方4条,通过规范需求方的数据使用范围、使用目的和保管责任,助力供给方打消“不愿共享、不敢共享”相关顾虑,确保数据来源唯一、质量可靠、高效协同,相关要求的落地执行对于赋能地方基层治理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条例》为基“修炼”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内功”,畅通数据流通内循环
一是建议贯彻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抓住实施前的“窗口期”全面盘点短板弱项。《条例》以规范化、可实操、高规格的要求,对管理机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过程提出了明确规范,旨在以法促“建”、促“治”、促“改”,通过一一对标《条例》要求,有助于识别当前现状及现实差距,不断夯实数据共享的组织管理基础、技术平台能力和安全保障力度,有助于加速构建上下畅通、横向协同的政务数据共享空间。
二是建议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契机持续加强政务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是政务数据共享管理的重点,建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各项规定,在夯实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有关要求,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不断完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三是建议借助前沿技术创新探索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新路径新模式。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技术具备可追溯、不可篡改、多方共识等特点,在数据共享存证、构建全局性数据目录等提升协同效率相关场景具有广阔应用前景,以隐私计算、大模型等为代表的技术在助力数据跨域安全流通、构建数据服务新形态方面具备创新潜能,建议借助新技术布局阶段的应用示范契机,“以点带面”激发管理机制与共享模式创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2022年10月,国办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提出要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平台建设,促进数据资源实现有序流通、高效配置。中国信通院紧紧围绕政务数据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和数据要素发展两大语境下的关切问题,围绕政务数据平台、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政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重点一体,提供标准研制、行业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近期,中国信通院“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能力成熟度评估”第二批试评估工作正式启动,该评测紧紧围绕政府侧推进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依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管理的总体需要,从“统筹管理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等“八个一体化”维度出发,为各地方、各行业部门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所处发展阶段和能力水平提供指引参照。评估报名通道现已开放,欢迎感兴趣的单位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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