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通支付有限公司(简称“中通支付”)因十项违法行为被警告、通报批评,并罚款834.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59.6万元,罚没总计近1900万元。十项违法行为类型分别是:
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
未严格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
未履行对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
未采取有关风险管理措施;
未按照规定完整传输有关交易信息;
未能监测特约商户的网络支付接口被转接;
未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未落实有关合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
此外,时任中通支付副总经理的曹某菊,对四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25万元。
据了解,中通支付此前曾数次易主,其“前前身”为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2年6月28日获得第四批《支付业务许可证》,是广西首批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之一,获准开展互联网支付(现储值账户运营Ⅰ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广西、广东、云南,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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