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分析报告
一、网络犯罪定义与分类框架
法律定义与演进
- 联邦法律:2022年《暴力侵害妇女法重新授权法》首次正式定义“针对个人的网络犯罪”。此前,相关概念分散于1952年《电信欺诈法》、1984-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等法律中,涵盖计算机入侵、数据窃取等罪行。
- 州法律:所有50个州均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规,核心条款多源于联邦《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CFAA),但对勒索软件、网络钓鱼等具体行为的定义存在差异。
分类体系
针对机器、数据或系统的行为(如勒索软件、非法访问); 欺诈和针对财产的行为(如身份盗窃、网络钓鱼); 针对个人的非性/性犯罪行为(如网络骚扰、性勒索); 针对群体的行为(如网络恐怖主义); 涉及偶然使用技术的行为(如传统犯罪中技术辅助实施)。
- 推荐分类法:基于行为性质将网络犯罪分为六类:
- 分类原则:定义基于行为、类别精简、与现有法律兼容、支持定期修订,并可作为现有犯罪分类的增强属性标志。
二、网络犯罪数据收集机制
执法系统与调查报告
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IC3)接收公众投诉,聚焦欺诈类犯罪;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哨兵网络整合多来源欺诈数据; Verizon数据泄露调查报告(DBIR)基于VERIS编码分析网络安全事件。
- 国家基于事件的报告系统(NIBRS)
:2021年取代统一犯罪报告系统(SRS),允许单事件记录多罪行,新增“网络空间”地点代码,扩展网络犯罪类别(如2014年新增黑客攻击、身份盗窃为A组罪行)。但推广缓慢,截至2022年仍有部分机构未完全采用。 - 国家犯罪受害调查(NCVS)
:侧重家庭受害数据,通过补充问卷收集网络欺诈、网络跟踪等信息,但核心工具未直接纳入网络犯罪模块。 - 其他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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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行业报告
- CIRCIA法案
:要求关键基础设施企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明确勒索软件支付信息收集义务。 - SEC规则
:上市公司需在4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强化投资者风险知情权。 - 国际实践
:加拿大UCR调查采用《普通分类法》(CCC)将网络犯罪分为9类,2024年启用新分类方案。
三、网络犯罪测量挑战与改进路径
现有挑战
- 定义与分类不统一
:缺乏普遍认可的网络犯罪定义,数据收集缺乏组织原则。 - 报案率低
:企业因声誉风险、个人因举证困难导致大量案件未上报。 - 系统局限性
:NIBRS依赖执法机构主动报告,NCVS受限于样本代表性,IC3数据仅涵盖投诉案件。
实施建议
建立跨部门网络犯罪数据信息交换中心,协调NIBRS、NCVS、CIRCIA等系统; 推动企业强制报告与自愿共享结合,探索商业受害调查机制; 整合网络安全指标(如漏洞数据)完善网络犯罪成因分析。
明确NIBRS现有网络犯罪数据元素的定义,鼓励执法机构使用“网络空间”地点代码; 利用NCVS补充问卷(如身份盗窃、欺诈调查)增加网络犯罪数据采集频率。
法规协调
- 联邦层面
:需解决CIRCIA、SEC规则与现有犯罪报告系统的定义冲突,例如“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与“网络犯罪”的映射关系。 - 国际协作
:参考加拿大、欧盟网络犯罪分类经验,推动跨国数据可比性。
治理机制
- 信息共享
:强化ISACs/ISAOs、NCFTA等组织在公私部门间的威胁情报传递作用; - 技术标准化
:推广VERIS等编码框架,统一事件描述与数据格式。
(报告全文基于美国司法统计系统、联邦法案及国际案例综合分析,涵盖立法、执法、数据科学及企业合规多维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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