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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完善航天领域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促进卫星频率轨道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范和优化了国内协调工作,提升了国内协调效率。一是明确了国内协调基本原则。就国内协调地位判定标准、各单位职责分工、干扰处置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二是规范了国内协调程序。明确了建立国内协调关系的条件和流程,国内协调需求征集、汇总和公示,以及协调反馈等环节的时限要求。三是优化了国内协调机制。强化了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提出了无需建立国内协调关系的情形,减少国内协调对象范围,引入五种完成国内协调的形式,降低国内协调复杂度。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做好《办法》宣传和解读以及配套制度的制定,确保《办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航天企业活力,推动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5〕52号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升卫星网络国内协调效率,优化协调程序,促进卫星频率轨道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以下简称国内协调)是指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网络之间、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卫星操作单位开展的国内协调工作。
第三条 国内协调依据协调地位开展,国内协调地位应按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妥完整卫星网络资料的时间确立。
国内协调地位较低的卫星网络应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向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四条 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的卫星操作单位为申报单位,与其开展协调的单位为协调单位。申报和协调单位是开展国内协调的责任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内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内协调进行政策指导和统筹管理,对重大、复杂的协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定。
第五条 国内协调工作应本着合法、合理、务实、高效的原则有序开展。
申报单位应依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常用建议书见附件1)主动开展国内协调,协调单位应积极配合。协调单位不得以非技术、非规则要求拒绝或拖延国内协调工作,不得对申报单位设定明显超出技术、经济合理性的约束措施或其他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第六条 鼓励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加强合作和技术创新方式完成协调。对于协调难度大的技术问题,支持通过先行先试和试验验证的方式进行协调。对于遥感卫星的数据传输和测控频段,国家通过制定使用规划的方式优化国内协调工作,逐步推广频率统筹协调使用。
鼓励卫星操作单位使用电子邮件、政务平台、在线会议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协调,提升国内协调效率。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开展国内协调,在按本办法完成国内协调后,方可依法申请卫星无线电频率许可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卫星网络在报送通知资料前,应完成国内协调;或提交与未完成协调卫星网络的合理可行的频率兼容分析报告,并作出避免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向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的承诺。
第八条 国内协调地位较低的卫星网络在卫星发射之后如果对国内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产生实际有害干扰,则协调地位较低的卫星操作单位应立即、主动采取降低功率等有效措施,直至关闭实际发射,消除有害干扰。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操作单位应按照国际电联相关规则及我国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规避有害干扰。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建立国内协调列表(模板见附件2)确立申报的卫星网络与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以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协调关系。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内协调列表确立的协调关系开展频率协调工作。
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和已设地面无线电台(站),与拟申报的卫星网络存在频率部分或全部重叠的,可提出国内协调需求,申请列入国内协调列表。
第十一条 卫星网络间的协调需求由卫星操作单位提出,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协调需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提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邮件、函件或政务平台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征集国内协调需求。征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需求的,视为无国内协调需求。
第十二条 根据各单位反馈的协调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拟建的国内协调列表进行汇总和复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核完成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建的国内协调列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国内协调列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国内协调负责人、联络人台账信息,用于国内协调工作联络。台账信息变更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卫星操作单位、地面无线电台(站)用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信息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新台账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静止轨道,是指位于地球赤道平面上,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万有引力)的作用,卫星的质量中心所描绘的顺行圆形的轨迹。
(二)非静止轨道,是指除静止轨道外,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万有引力)的作用,卫星的质量中心所描绘的相对于某参照系的轨迹。
(三)卫星网络资料,是指向国际电联报送的卫星网络正常工作所涉及的无线电频率和空间轨道等相关信息的技术文件。
(四)卫星网络通知资料,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国际电联,请其将卫星网络资料相关信息登记进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以取得国际地位的技术文件。
(五)卫星操作单位,是指依据国际规则在国际电联注册登记,申报、使用和维护卫星网络资料,并缴纳成本回收费用的单位。
(六)国内协调列表,是指包含国内协调相关的卫星操作单位、卫星网络或地面无线电台(站)名称,以及频率范围、星座构型、业务类型、传输方向等信息,用以明确国内协调关系的技术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内协调工作涉及军事系统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归口办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内协调事宜,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间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2.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列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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