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定价机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法律依据:落实中央《》。
二、定价范围与管理权限
授权主体与运营机构
授权主体(地区/部门/单位)负责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开发及市场化服务。
免费场景:公共治理、公益事业。
收费场景:产业发展、行业发展,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央定价目录:国家数据管理部门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地方定价目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标准,必要时可授权地级及以上政府制定。
三、定价程序与标准
最高准许收入核定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制定:
构成:经营成本(扣除政府补助)、准许利润(成本×准许利润率)、税金。
准许利润率: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
上限收费标准制定
授权主体统筹数据资源、算力、人力投入等因素,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调用量等形式制定上限标准。
试行标准: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制定试行标准;已有运营情况的,需经评估后制定正式标准。
四、动态调整机制
4.1 定期评估
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以下:调整具体收费标准。
超过10%调整上限收费标准。
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根据实际收入调整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
4.2 超额扣减:上一周期超额收入部分,在下一周期最高收入中扣减,超出较多可跨周期平滑处理。
五、监督与管理
内部管理
运营机构需单独核算成本与收入,定期公示产品清单及收费标准。
年度报告: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报告,包括成本、收入、利润、销售规模等。
违规处罚
严查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行为。
政策协同
地方与行业需加强政策联动,鼓励数据资源利用基础较好的地区探索创新应用场景。
核心原则
公益优先: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免费使用。
市场导向:产业发展领域合理收费,兼顾成本补偿与社会效益。
动态监管:通过定期评估确保定价科学性与灵活性
注:本文仅为个人学习总结,不具有任何其他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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