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分布在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从大街小巷的监控摄像头,到公共场所的视频安防设备,它们为维护公共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如何规范这些系统的管理,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5年2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出台对公共安全视频有哪些规范,以及对监控视频的数据安全合规保护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条例》的出台背景
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5年1月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通过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并确定于2025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强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规范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明确了建设条件和禁止事项,并明确了各方责任,要求落实管理义务。同时,明确的提出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以及视频图像信息原始完整。最后,要求公安机关严格履行监管之职责,对非法安装设备、采集隐信息或构成非法获取秘密信息的,给与严格处理。
《条例》内容解读
首先,《条例》对制定目的、系统定义、工作原则、国家支持、监管部门等进行了说明。
在《条例》中,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进行了官方定义,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例如交通管理的各类摄像头、治安管理的视频监控采集设备等,在公共场所安装的采集传输设备全部包含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内。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不同部门的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解决各类系统“谁来统筹规划、谁来出钱建设,以及谁来管、怎么管”等现实问题,明确了统一管理的归口。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等场所,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的场所,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如果发现上述场所违法安装视频设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在《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以及其建设管理单位明确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
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
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
划重点了!在《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提出了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的要求,明确的指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同时,应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条例》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进行了“不少于30日”的规定,并要求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同时,《条例》对视频数据在传输安全方面,提出了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要求。并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运维单位,提出了保密义务要求。
《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的调用做了严格规定,信息的调取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国家机关执法或处置事件有权调取公共安全视频信息,个人、其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在一定前提下,也有权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但不得非法传播。另外,对于需要公开传播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对敏感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使用合法合规。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情形明确了处罚办法,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处以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如未按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已经涉及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允许在相关涉密单位禁止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设备,并处罚款。如涉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进行合规备案或违法改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对于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还需要依照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千万不要忽视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的网络安全防护与数据保护,确保合法合规是系统管理者的责任义务!
最后,《条例》明确了监管的层级,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督导。并明确了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基本原则。
《条例》中数据安全要求的
合规解决方案
在《条例》的第十五条中,明确的提出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的相关要求,同时第三十一条中明确了未履行网络按安全和数据安全义务将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负责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数达安全作为在数据安全领域深耕多年的专家企业,深入研究了《条例》对数据安全的防护要求,并正式向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推荐数达安全的数据库加密系统。该产品是数达安全凭借自有研发力量,针对现阶段国内数据保护市场的需求特征研制的新一代数据安全产品。产品核心技术采用了最新的第三代动态加密技术,通过在数据库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内核层安装插件来实现数据访问命令和存储命令的拦截和修改,从根本上杜绝了非法入侵、非法复制、勒索加密等威胁;并采用了先进的异步加密方式,基于触发等机制降低加密操作对数据库的影响,特别适用于存储大量视频信息的场景。该产品已经在多个行业部署,并入选工信部《2024年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拟支持项目名单》(原文地址:
名单序号73)。
因此,使用数达安全数据库加密系统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进行数据安全防护,能够全面保障视频信息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安全,同时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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