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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数据资源资产化进程持续推进。《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后,数据资产已明确成为实缴注册资本的新途径,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本文将结合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相关规定与实践,对数据资产实缴出资的可行性与合规性进行分析,为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提供合规建议。
目录索引
iLaw
一、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依据
二、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实践
案例一 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例二 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三、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风险
数据资产合规性风险
数据资产出资瑕疵
瑕疵数据资产出资
新设企业应对数据资产的问题
01
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依据
中央层面,法律法规为数据作价入股提供了基础依据,当数据资产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具有数据权属”的特征,同时能够实现“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义务时,理论上可以认定该数据资产具备作价出资的前提条件。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及部分地区政府发布的政策也表明对于数据作价入股的积极态度,允许在限定的场景及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审慎尝试,也为企业开展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提供了实践空间。
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规定: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规定:
(八)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探索市场主体以合法的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企业、进行股权债权融资、开展数据信托活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或企业的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做好数据资产金融创新工作的风险防范。
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实施意见》规定:
探索数据资产入表和会计核算的新路径、新模式,探索以股权化等形式实现数据资本化。
02
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实践
案例一
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数据)知识产权出资100.6万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显示,青岛健汇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共有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北岸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翼方健数(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位股东。其中,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知识产权”方式认缴出资100.6万元(如下图)。
据山东省大数据局报道,2023年8月30日,青岛华通智研院把基于医疗数据开发的数据保险箱(医疗)产品,以作价100万元入股的方式,与青岛北岸数科、翼方健数(山东)公司签订组建成立新公司的协议,进行全国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签约仪式,实现青岛探索数据价值化的重大突破。
据悉,该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路径分为登记、评价、评估和入股四个环节,每个环节依据相关标准和指导文件予以实施:一是对经由合规审查通过后的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如下图);二是在《数据资产价值与收益分配评价模型》标准的指导下,通过建立评价模型来评价数据资产的质量;三是对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四是在三方合力下推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华通智研院、北岸数科和翼方健数三方成立合资公司。
案例二
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入股104万元
据天津轨道交通报道,2024年12月16日,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签署合资入股协议,共同设立“天津津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合资,轨道产发集团全部以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运维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入股(估值104万元,占股52%),其余两家合资方以现金形式入股。合资协议签订标志着轨道产发集团“蓄电池数据资产作价入股项目”正式完成,这也是天津市以及全国交通行业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轨道产发集团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受天津市数据局指导,探索完成了包括“可研分析、数据确权、产品开发、资产入表、评价评估、入股经营”六个关键节点的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路径(如下图),为数据要素价值化提供参考案例、为数据赋能制造业提供了新的方案。
目前,公开途径尚未能查询到公司设立的工商信息,无法明确轨道产发集团出资方式在工商系统内的具体描述。但由于轨道产发集团取得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登记的出资方式的可能性较大。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用于出资入股的数据资产同样都是企业已经完成登记、取得证书的数据产品,在出资前完成了数据确权登记、数据质量评估及数据价值评估。尽管两个案例中的数据资产占股比例不同,但估值均在100万元左右,且可能均是以“知识产权”形式出资入股。
综合来看,目前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已经具备了实际可操作性,提示了企业开发数据资产以作价入股的路径步骤。案例所展现的“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对于后续更多企业进行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工商登记具有较好的可借鉴性与参考价值。
但值得思考的是,除自有数据资产外,企业还可能通过授权、共享等方式取得数据资产,该类数据资产可能在有效期、权属类别及效力等方面有不同的限制,或是无法取得有关的登记证书。在此情况下,企业利用该数据资产进行出资入股是否可行?面临着怎样的商业风险?
03
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风险
1.数据资产合规性风险
一方面,数据确权是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基础,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企业对数据资产具有合法权属。当企业具备合法数据权属,且该权属可进行转让的,才能合规地转让数据资产,进而利用数据资产实现出资入股。如企业的数据资产权属存在瑕疵,则可能会对数据资产的转让或估值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数据合规性评估是数据资产运营的必要环节,用以对数据资产进行全方面的核查,重点在于确认企业持有数据资产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且数据资产可安全交易。经过合规评估,数据资产可以被明确是否属于“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整体而言,如数据资产的权属、合法性或可交易性存在合规瑕疵,将可能导致该数据资产不得出资入股,或该数据资产的评估作价将会受到不良影响。
2.数据资产出资瑕疵
参考同为非货币财产的知识产权,数据资产出资可能面临一系列引发出资瑕疵的问题:
评估作价不确定性较大,评估结果不全面,估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未进行评估作价,未进行权属移转或未完成变更登记
出资数据资产的灭失或贬值
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在出资前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尽管《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明确数据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但数据资产的价值仍可能因使用时长、使用场景、持续运维成本、合规状况的不同而产生变化。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除非有其他约定,出资人通常不需要对因市场变化导致的非正常贬值承担责任。但如果价值贬损是由于出资股东的过错或公司经营管理不当导致的,则出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在出资入股协议中明确有关评估作价、使用限制以及合规性的约定,以及若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后发现出资前评估的数据资产价值不准确,届时的补救方案及相关责任。
同时,数据资产的实缴涉及到数据资产的实际控制使用与权利外观的转移。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确保数据资产安全、有效地交付,还要明晰数据权属的移转。如企业取得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则应当在数据资产交付后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如未完成资产转移或者未完成转让登记,均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完成出资。
3.瑕疵数据资产出资
然而,即使企业完成了数据资产的“实缴”,也可能面临权利瑕疵、期限等导致出资瑕疵的问题。与数据资产类似,在知识产权领域,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以即将到期的知识产权出资也是现实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数据资产出资提供借鉴。
针对不完整的资产权益出资,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出现部分持支持态度的文件及判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二)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457号】,法院认为:案涉“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虽未评估,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商标使用权的价值,杭州炳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雪山牌”商标使用权的作价明显过高。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的“雪山牌”商标未经评估,出资未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对于存在期限问题的资产,知识产权领域(如:将到期、被宣告无效)主要以出资实缴时的合法状态为判断: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知识产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的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知识产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青海某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某等公司增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2020)最高法民申4578号】,法院认为:事实表明,北京某德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虽然后续用以出资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但青海某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北京某德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某德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青海某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北京某德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相关情况等主观恶意行为。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德公司增资到位,判令驳回青海某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合类似规定及案例,数据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期限等问题,并不会使数据资产完全无法作价入股。因此,建议企业在出资协议内对数据资产进行充分、完整的说明,列明数据资产存在的各项瑕疵,避免出资人主观恶意情形,以降低后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4.新设企业应对数据资产的问题
首先,新设企业将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随着数据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如何保障数据在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事件,成为企业面临的又一大考验。因此,构建完善的数据资产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和合规风控能力,成为出资企业及新设企业应对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的关键。
其次,新设企业将面临数据资产涉税问题。数据资产在会计处理中一般被认为是无形资产,在出资入股时将面临税务争议。在营改增之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及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据此,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情形竞合了销售和投资两个法律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税目及税率的确定产生分歧,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
最后,数据资产收益面临众多不定因素,存在长期的高风险。新设企业作为数据资产的受让人,倘若经营不当,即便数据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仍有可能长时间无法获得收益回报。
04
结语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将可能成为推动产业升级、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力量。我们期待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能够携手共进,共同构建一个既保护数据安全、又促进数据流通的法治环境与市场机制,为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ND.
免责. 本文及其内容并不代表iLaw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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