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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图蝇头小利,当起倒卖车辆行踪轨迹的“中间商”,男子张某为此栽了跟头。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悉,202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两部小车的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50多条,后通过微信将上述车辆行踪轨迹信息分别以450元、500元的价格,打包售卖给了两名微信好友,非法获利950元。202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另一微信好友查找某小车,通过网络违规获取该车辆行踪轨迹信息170多条、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信息1条,并通过微信发给好友,非法获利20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行踪轨迹信息共计320余条、机动车行驶证信息1条,并予以出售、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量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最终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950元、永久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刊物上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可将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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