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之前看庭审实录后的预感一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尊重国会及政府针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判断,一致裁定TikTok禁令合宪,驳回TikTok诉请。
下一步,TikTok表示将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期待最高法保护美国人言论自由。
禁令要求TikTok剥离最后期限2025年1月19日,否则TikTok将在美国被封禁,而这正是当选美国总统特朗普就职的前一天。
01
双方回应
一、美国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今天发布了司法部长 Merrick B. Garland 和司法部副部长 Lisa Monaco 针对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在 TikTok 等诉 Garland 案件中的裁决的声明:
Merrick B. Garland 司法部长表示:“今天的裁决是一个重要程序,旨在阻止中国政府利用 TikTok 收集数百万美国公民的敏感信息,隐秘地操控推送给美国观众的内容,并破坏我们的国家安全。正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所确认的,这项法律以符合宪法的方式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司法部将继续致力于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免受试图利用控制下企业的专制政权的侵害。”
Lisa Monaco 司法部副部长表示:“我们欢迎今天的裁决。该裁定确认了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司法部为捍卫该法律所做的努力——从未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而是为了切断 TikTok 与中国之间的联系。这项法律以符合宪法的方式,保护美国免受当前 TikTok 所有权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二、TikTok 对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的声明
02
后续走向
一些专家猜测,特朗普可能会要求他的新任司法部长停止执行该法律。但这将使像苹果和谷歌这样的科技公司陷入困境,因为该法律对在其应用商店分发或更新TikTok的公司进行处罚,因此科技巨头必须信任特朗普政府可能会做出的不执法承诺,并为发生变化做好准备。
另一种能让特朗普避免与他在国会的共和党盟友引发争议的情况是促成TikTok被卖给美国投资者。史蒂文·姆努钦,特朗普首个任期内的前财政部长,在三月表示他“正在试图组织一个团队来购买TikTok,因为它们应该由美国企业拥有。”五月份,亿万富翁弗兰克·麦考特也表达了兴趣,他在周五重申了这一点。其他传闻中的竞购者包括视频游戏公司动视暴雪的前首席执行官鲍比·科蒂克。在2020年,可能的TikTok买家包括微软和云计算公司甲骨文。
03
裁判要旨
原告寻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认为该法案违反宪法,并要求下达命令,禁止司法部长执行该法案。
一、诉讼资格及成熟性(Standing and Ripeness)
TikTok要求禁止执行针对TikTok平台的托管禁令,认为无论是根据普遍适用框架还是TikTok特定条款,这些禁令都是违宪的。
为了提出预执行挑战,原告需要证明其有意从事被法案禁止的活动,并且面临可信的起诉威胁。若案件涉及未来可能对第三方实施的监管,原告还需证明政府的监管可能会对其造成实际损害。
成熟性则侧重于案件是否适合目前审理,法院会评估原告是否面临困境以及案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审理。成熟性理论的目的是避免抽象的争论,促进司法效率,并确保审理有充足的事实基础。
TikTok的诉求满足了诉讼资格和成熟性的要求。TikTok面临的禁令将于2025年1月生效,第三方可能因此面临经济处罚,甚至可能会停用TikTok平台,这使得TikTok有资格提出诉讼,且案件已经成熟,可以审理。
然而,如果TikTok希望挑战基于普遍适用条款的禁令,它并不具备诉讼资格。因为此类禁令的执行还需经过一定的程序步骤,包括总统的决定,这些步骤尚未启动,因此此类挑战不适合目前审理。
二、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政府为该法案提供了两项国家安全理由。我们在假设该法案需接受严格审查的前提下,现在依据每一项理由支持该法案中与TikTok相关的部分。这个结论得到了充分证据的支持,证明该法案是推进政府迫切国家安全利益的最不具限制性的手段。
(一)适用严格审查(Heightened scrutiny applies)
这个案件涉及到是否需要对TikTok采取行动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法院正在考虑使用加强审查标准来决定是否应该对TikTok实施限制。原告认为法案没有通过中间审查,而政府认为法案甚至满足了更严格的审查标准。法院认为,由于TikTok是一个表达活动的平台,对TikTok的限制可能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因此需要加强审查。法院还指出,尽管TikTok由中国公司字节跳动拥有,但TikTok在美国运营,涉及美国实体,因此不能忽视其在美国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最终,法院决定采用严格审查标准来评估法案,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证明其对TikTok的限制是为了推进紧迫的国家利益,并且这些限制是精心设计的。法院认为,法案能够满足这一高标准,因此支持对TikTok的限制。
(二)法案满足严格审查(The Act satisfies strict scrutiny)
这个法案针对TikTok,旨在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为了证明这个法案是合理的,政府必须展示两件事:首先,限制言论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紧迫需要;其次,这些限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且没有过度限制。
法院认为,政府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法案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风险的长期调查和评估,并且是精心设计来应对这些风险的。因此,尽管这个法案对言论自由有所限制,但它满足了严格审查的要求,因为它服务于紧迫的政府利益,并且是为推进这些利益而精心设计的。
1、政府提供的理由具有紧迫性(The Government’s justifications are compelling)
政府为法案提供了两个国家安全理由:反制(1)中国收集美国人数据的努力,以及(2)中国在TikTok上秘密操控内容的风险。每一个都构成了独立的国家安全利益。
(1)国家安全理由(National security justifications)
法院认为政府对TikTok潜在国家安全威胁的判断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且这一判断应得到重大权重。政府和国会的分析基于TikTok与字节跳动的紧密关系,以及TikTok平台可能受到中国政府影响的风险。
政府认为字节跳动和TikTok在美国运营时,若中国政府要求采取特定行动来操控美国TikTok内容(如进行审查、宣传或其他恶意行为),字节跳动会尽力遵守。政府的预测基于字节跳动与中国政府的密切关系,尤其是字节跳动内部存在一个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能通过施压控制公司行为。该委员会由字节跳动的首席编辑领导,并包括北京办公室的至少138名员工,包括高级经理。政府还指出TikTok在美国的运营严重依赖字节跳动,这表明字节跳动可以通过其美国子公司实施这些要求。
证据显示,TikTok的运营与字节跳动高度整合。TikTok是字节跳动全球平台的一部分,由分布在多个国家的团队支持,这使得字节跳动能够对TikTok的运营施加影响。
政府和国会在考虑通过法案前,引用了多份关于TikTok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公开报告。例如,福布斯杂志的报道指出,字节跳动员工在成立TTUSDS(TikTok美国数据安全服务公司)之后,仍然滥用美国用户数据。报告还提到字节跳动保留对TTUSDS运营的控制权,甚至直接影响其运作。此外,报告中还提到字节跳动的中国员工多次访问关于美国TikTok用户的敏感数据,如社会安全号码、税务识别号等,甚至对特定美国公民的位置信息进行监控。
国会和行政部门对于TikTok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判断,应该得到重要尊重和认可。法院认为,公共记录中的证据充足,支持政府关于TikTok存在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的论点。法院还指出,尽管请愿者对政府的国家安全理由提出了异议,但他们未能驳倒政府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法院因此尊重并支持政府的立场。
(2)数据收集问题(Data collection)
法院支持政府关于TikTok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判断,认为TikTok的数据收集和其与字节跳动的关系增加了中国政府操控的风险,且TikTok的缓解措施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
TikTok在美国有超过1.7亿月活跃用户,收集大量个人数据,包括设备信息、位置数据、图像音频信息、元数据以及用户自愿提供的信息(如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TikTok明确表示会利用这些数据推断用户的额外信息,这使得政府对其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产生了重大安全担忧。
政府担心TikTok收集的数据可能被中国政府利用,进行间谍活动、勒索、或监控美国公民。尤其是TikTok与字节跳动的紧密联系,以及中国政府可能通过字节跳动间接控制TikTok,使得政府认为TikTok构成国家安全威胁。
尽管TikTok否认政府的一些细节,并提出了数据保护措施,如存储敏感数据并限制访问,政府认为这些措施不足以缓解安全风险。TikTok未能令人信服地解决政府的担忧,尤其是政府缺乏足够的监控和信任,无法确保TikTok会真正遵守数据保护承诺。
法院引用了类似的案件(如太平洋网络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支持政府对国家安全威胁的判断。正如行政机关在其他案例中因担忧外国控制的数据收集而采取行动一样,法院认为政府有合理的理由依据其证据作出预测,而不需要等待风险实现。
法院驳回了TikTok关于政府担忧推测性的论点。政府的决策基于充分的证据,如前TikTok员工披露的数据共享情况,以及中国政府对TikTok数据的潜在干预。政府的担忧是有实际依据的,而非单纯的推测。
TikTok辩称其他中国公司在美国收集数据,政府的担忧应当同样适用于这些公司。然而,法院认为法案对外国敌对国的控制有特定限制,TikTok的情况因其与中国政府的密切联系而更为紧迫,因此政府的关注是合适的。
(3)内容操纵(Content manipulation)
法院支持政府的立场,认为法案合理地保护美国免受中国政府通过TikTok的内容操控,且没有违反言论自由的原则。政府的行动是为了防止外国政府通过技术平台干预美国的言论环境,而不是压制本土言论。
(i)政府关注的内容操控问题
政府的关注点并非关于内容审查或信息操控的普遍问题,而是关于中国政府可能通过字节跳动操控TikTok平台上的内容,特别是为服务中国政府的政治目标。法院强调,防止敌对国家对美国社交平台内容的操控,符合国家安全利益,并且与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ii)政府行动的合法性
法院明确表示,政府并未试图通过法案“压制言论”或“控制思想”,而是采取措施防止外国政府(特别是中国)通过TikTok影响美国公共辩论。法院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旨在保护美国免受外国政府的不当干预。
(iii)关于言论自由的担忧
TikTok错误地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类似于审查制度。但法院认为,政府的行动实际上是防止中国政府通过字节跳动控制TikTok,操控美国用户的信息和公共辩论,从而保护言论自由。法案并未限制TikTok用户的言论,用户依然可以发布内容,只是避免了外国政府的干预。
(iv)TikTok对法案的抗辩无力
TikTok提出国会的动机不纯,认为法案实际上是为了压制TikTok的内容,但法院认为这种观点缺乏依据。即便法案对TikTok有所限制,法院认为其设计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安全问题,而不是进行内容审查。剥离条款的实施时间(270天)被认为是充分的,TikTok可以通过剥离措施继续运营,且不必担心对言论自由的压制。
(v)政府的预测不是推测
虽然政府承认没有具体证据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在美国操控TikTok的内容,但法院认为政府的担忧是合理的,基于TikTok在其他地区(如中国)已经存在内容操控的历史记录。因此,政府有合理的理由预测,在中国政府的要求下,TikTok可能会在美国操控内容。TikTok未能有效否认这一点,尤其是对于其内容推荐算法的控制问题。
(vi)政府判断的重要性
法院强调,政府的判断基于其对国家安全的“知情判断”,即使缺乏具体的证据。政府的决定并非基于纯粹的推测,而是建立在现有情报的基础上,且法院尊重这一判断。
2、法案是精心设计的(The Act is narrowly tailored)
法案条款经过精心设计,专注于应对中国等外国敌对国对美国重要通信平台(如TikTok)的控制。
法院指出,在严格审查标准下,法案并不要求完美设计,但必须具备精确性和适当性。法案条款特别针对外国敌对国对TikTok的控制,避免对其他国家的过度干预。法案的设计非常狭窄,仅解决由外国政府对美国通信平台控制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如TikTok)提供了剥离豁免,从而使其能够继续运营。
法案遵循了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应对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信媒介的做法。例如,类似的案例(如太平洋网络公司案、移动电话合作伙伴案)表明,政府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外国敌对国对美国通信网络的控制,以保护国家安全。
TikTok辩称有更少限制性的替代方案,但法院认为,法案在设计上并没有过度或不足地涵盖问题。它通过聚焦外国控制对美国社交媒体平台的威胁,做出了合理且合适的选择。
(1)国家安全协议(TikTok’s proposed NSA)
法院认为政府拒绝NSA是基于合理的国家安全评估,而提出的NSA无法有效替代剥离措施,且剥离措施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避免了政府过度干预言论自由。
(i)TikTok提出的NSA被拒绝的理由
TikTok提出的NSA(国家安全协议)作为较不限制性的替代方案,但政府拒绝了该提案,理由包括:一是缺乏对中国活动的足够可见性,政府无法有效监控NSA的合规性,且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行为;二是TikTok的运营独立性不足,仍可能受到字节跳动的控制;三是NSA未能充分解决美国用户数据流向中国的问题,且字节跳动高层仍对TikTok的运营施加控制。四是政府认为,NSA依赖于信任字节跳动遵守协议,而这对政府来说是不现实的。
(ii)法院支持政府判断
TikTok不同意政府的评估,但法院强调,法院的职责不是取代政府部门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判断。法院认为,行政部门在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后,作出了关于NSA不足以解决安全问题的判断,这个判断应当得到尊重。
(iii)事实争议与判断争议
TikTok声称NSA下的数据匿名化和甲骨文审查可以有效解决政府的担忧,但政府认为这些措施存在漏洞,无法根本解决数据安全和外部干预的问题。这些分歧被视为判断性争议,而非事实性争议。
(iv)NSA无法有效解决政府的目标
即使解决了TikTok提出的所谓事实争议,NSA仍无法与法案的剥离措施相竞争。剥离措施更有效地实现了政府的两个国家安全目标——结束外国敌对国对TikTok的控制,并避免政府在TikTok运营中介入,从而避免可能侵犯言论自由的风险。
(v)国会对NSA的了解
TikTok提出,国会未充分了解NSA,因此通过了法案。然而,法院指出,行政部门已经与国会分享了关于NSA的相关信息,国会清楚NSA的内容并对其做出了评估。国会通过法案的决定是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非对NSA不了解。
(vi)剥离措施优于NSA
法案中的剥离措施比NSA更有效,且能更好地平衡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的保护。NSA设想政府对TikTok的监督,可能引发第一修正案问题(例如政府对平台内容的控制)。相比之下,剥离措施通过结束外国控制,避免了这些问题。
(2)其他选择(Other options)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所有替代方案都无法像“剥离”措施那样有效地实现政府的安全目标,因此无法作为第一修正案目的下的较少限制性选择。
(i)原告提出的替代方案无效
原告提出了一些替代方案,如披露要求、政府反击外国宣传、限制TikTok收集数据、以及扩展TikTok在政府设备上的禁令。然而,法院认为这些选项都无法有效地实现政府的国家安全目标,甚至远不如法案中的“剥离”措施。
(ii)披露和反击外国宣传的无效性
政府指出,秘密操纵内容的威胁无法通过简单的披露来解决,尤其是当操控来自外国敌对国时。原告认为,政府可以使用言辞反击外国宣传,然而,法院认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特别是面对的是“内容操控”而非简单的宣传。
(iii)限制数据收集的无效性
原告提到,可以通过禁止TikTok收集特定类型的数据(如位置和联系数据)来解决问题。但法院认为这忽视了政府的更广泛数据收集担忧,特别是PRC可能通过TikTok进行大规模的数据收集,从而增加间谍活动、技术转让、数据收集和影响活动的风险。单一的数据禁令不足以解决这些复杂的安全问题。
(iv)针对政府雇员的禁令不充分
针对政府雇员的TikTok禁令同样被认为不够有效。政府的关注不仅限于现有雇员,还包括潜在的未来雇员,特别是在年轻人中间,TikTok非常受欢迎。法院认为,有限的禁令无法有效保障所有美国人的数据安全,而更全面的措施如“剥离”更能有效应对这一风险。
(v)其他立法提案的不足
原告还提到了一些未被采纳的立法提案,如“2021年对抗性平台预防法案”等,但法院认为这些提案并未能有效解决政府关注的风险。事实上,这些提案比“剥离”措施更为宽松,甚至可能削弱政府的安全目标。
(vi)“剥离”措施是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
总结来说,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所有替代方案都无法有效地达成政府的安全目标,尤其是没有像“剥离”措施那样全面和有效。因此,这些替代方案不能作为更少限制性手段来替代法案。
(3)过度包含/不足包含(Overinclusive / underinclusive)
(i)法案不存在过度包含
原告认为法案过度包含,因为它不仅针对TikTok,还包括字节跳动的另一个产品CapCut。法院认为,尽管CapCut不涉及数据收集或PRC操控内容,但由于字节跳动总体上的国家安全风险,法案适用于所有字节跳动的实体是合理的。此外,原告未能证明CapCut不涉及政府的国家安全关切,因此法院认为法案没有过度包含。
(ii)法案不存在不足包含
原告主张法案不足包含,认为它未能涵盖所有外国敌对国控制的平台或数据经纪人。然而,法院认为不足包含只有在法规未能推进重大政府利益时才会致命。法院认为,尽管法案未涵盖所有外国控制的平台,特别是没有包括数据经纪人法,但它仍然有效地解决了政府针对TikTok的国家安全关切。法案反映了政府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善意努力,因此没有致命的不足包含问题。
三、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法案对TikTok的特别对待是基于其特定的国家安全风险,且政府已通过更多程序保障确保其权益。因此,法院认为法案没有违反TikTok的平等保护权。
(一)平等保护挑战
TikTok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其享有的平等保护权,认为它被单独列举并受到不公平对待,而与其他类似的平台相比受到不同的待遇。政府则辩称,法案的差异化处理是合适的,且TikTok在法案下得到了比一般公司更多的程序保障。法院最终认为,法案符合平等保护要求。
(二)关键问题:政府利益与差异化对待
在平等保护挑战中,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一个合适的政府利益,并且是否通过差异化对待来适当推进这一利益。法院认为,政府在法案中对TikTok的特别处理是为了应对特定的国家安全风险,推进了政府的合法国家安全利益,因此不构成平等保护的违反。
(三)TikTok的平等保护辩护
TikTok的辩护集中在法案单独针对其平台,而忽略其他未来可能受影响的平台。法院认为,单独对TikTok进行区别对待并不违反平等保护,只要这种区别对待推进了政府的合法利益。法院认为,法案针对TikTok的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解决,同时还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风险提供了普遍适用的框架。
(四)政府利益的合理性
法案的差异化处理旨在应对中国政府对TikTok的控制所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这一目的与TikTok引用的先例(广播商差异化对待的时机问题)明显不同。法院认为,法案与政府的国家安全利益直接相关,且有合理的支持。
(五)TikTok的程序保障
法院还指出,TikTok在法案实施过程中获得了比其他公司更多的程序保障。TikTok参与了长期的谈判,提交了多个提案,并在被要求剥离之前接受了国会的个别审议。而根据一般适用规定,政府仅需提供“公开通知”和“报告”即可。
四、褫夺公权法案(The Bill of Attainder Clause)
法院认为该法案符合所有三个测试(历史测试、功能测试、动机测试),并没有违反禁制法案条款。TikTok的主张未能说服法院,因此该法案不构成违宪的禁制法案。
1、TikTok的“褫夺公权法案”主张
2、“褫夺公权法案”条款的定义
3、是否构成惩罚:三重测试
(i)历史测试:是否为立法惩罚
(ii)功能测试:是否合理的非惩罚性目标
(iii)动机测试:立法动机是否为惩罚
五、征用条款(The Takings Clause)
法院认为,该法案并不构成强制性监管征用(per se regulatory taking),TikTok并未完全失去经济利益,因此征用条款未受到违反。
(一)TikTok的主张
TikTok认为该法案构成了违反第五修正案的“强制性监管征用”(per se regulatory taking),因为它可能导致TikTok在美国的运营终止,无法继续盈利。TikTok认为,强制剥离其资产将使其失去经济利益,从而触发征用条款保护。
(二)政府的回应
政府反驳称,TikTok的资产可以出售,并且该法案要求的仅是“剥离”,这种剥离不一定需要赔偿。政府认为,这种强制剥离并不构成强制性征用,因为TikTok可以出售其资产并继续运营。
(三)法院的分析
法院指出,虽然该法案对TikTok在美国的运营确实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不符合强制性监管征用的标准。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明确了两种情形会构成强制性征用:(1)物理入侵:即政府强制占有或物理侵占财产。(2)完全剥夺经济利益:即政府通过法规完全剥夺所有经济利益的使用。
TikTok的主张属于第二种情形,但法院认为TikTok并未遭遇完全的经济利益剥夺因为:
法案允许在禁止条款生效之前或之后进行“合格的剥离”,这给TikTok提供了多个选择,避免了完全的经济损失。例如,ByteDance可以将全球TikTok业务剥离,或者出售美国部分业务给符合条件的买家。
TikTok虽然将剥离视为不切实际,但法院认为,TikTok面临的困难主要来自中国政府对技术出口的限制,而非法案本身。法院认为,TikTok希望将征用条款作为一种手段,借此绕过中国政府的出口限制,这并不能成为违反宪法的理由。
法院进一步指出,TikTok并未完全失去经济利益。尽管TikTok认为剥离不可能,但它并未否认自己拥有可以出售的资产,包括代码库、庞大的用户基础、品牌价值、商誉以及其他财产。因此,TikTok在面对中国出口限制的情况下,仍然拥有若干可行的经济选项。
六、替代救济(Alternative Relief)
作为对永久禁令法案的替代,TikTok建议法院发布临时禁令,并任命一名特别主审官来提出程序性建议或推荐事实认定。然而,由于我们法院就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因此认为这些请求已变得无关紧要,予以驳回。
TikTok进一步反对政府提交了机密材料,并且仅向他们提供了编辑过的版本。然而,法院的裁决仅依据本案中的公开未编辑版本的材料。尽管该法案可能对TikTok平台的可行性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还是基于公开记录得出结论,认为该法案是有效的。
结论
我们认识到,这一决定对TikTok及其用户具有重大影响。除非TikTok在2025年1月19日前完成合格的剥离,或总统基于进展情况依据第2条第(a)(3)项给予90天的延期,否则该平台将在美国实际无法使用,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如此。因此,TikTok的数百万用户将需要寻找替代的通讯方式。这一负担应归因于中国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混合商业威胁,而非美国政府。美国政府与TikTok进行了多年磋商,旨在找到替代的解决方案。
第一修正案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美国的言论自由。在本案中,政府的行动完全是为了保护这一自由,免受外国敌对国家的威胁,并限制该国收集美国民众数据的能力。
基于上述原因,诉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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