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是否会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备受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公共服务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通过对某市“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厘清这一问题。
案例回放
2023年,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开招标了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项目。共11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A公司最终中标。然而,B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认为评审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要求的人数”进行报价评审,且未统一投标无效的标准。特别是在投标报价方面,C公司提出的69万元报价远低于成本价,且在报价符合性审查阶段被认定为无效标,而A公司报价为103.004万元,低于成本价却未被认定无效。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最终认定评标过程符合规定,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
问题引出
在类似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单纯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将投标报价判定为无效?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审委员会不能单纯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为理由,判定投标为无效。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成本价”的复杂性和其商业秘密的属性。在法律层面,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曾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但2017年该法的修订版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条款,因此“低于成本”的标准已失去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应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考虑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并评估该低价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导致不能诚信履约。如果投标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有效投标,并且存在履约风险,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未能证明报价的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方可将其视为无效标。
需要指出的是,成本价属于企业的个别商业信息,评审委员会在没有全面了解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直接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否决投标并不合理。通过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解释,既能保证采购的质量,又能保持价格竞争,避免抑制市场的价格自由度。
在本案例中,C公司报价远低于其他投标者,评标委员会启动了询标程序,要求C公司提供说明。但C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报价合理,因此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标。这一做法符合相关法规,并确保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合规性。
总结与点评
本案例表明,政府采购中的低价投标并非自动构成无效标,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报价合理性”和“履约能力”进行综合判断。通过合理询标程序,评审委员会可以确保低价投标不影响项目质量和诚信履约,同时维持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未来,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应继续加强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的审查,确保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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