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我2021年10月写的。
随后,该观点陆续被《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以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验证。
本次《网数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再次予以明确。
也就是说,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合同必需等同意之外的合法性基础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无需取得单独同意。
对外提供、公开、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等时,同理!
有权机关上门,要求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咋可能取得单独同意呢?
求求各位律师、法务同仁在起草合同时候留意一下这点!形成广泛共识!
每次改对方模板都要改这点,真的很累。
建议在你们的模板里,增加表述红字表述:“基于同意XXXX时,应取得单独同意”或“XXXX时,应取得单独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
“XXXX”适用场景如下:
于此再罗列一下其他证据。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