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某些受他人权利约束的公共持有数据的再利用(“受保护数据”,如个人数据或商业机密数据), 通过规范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来促进数据共享, 鼓励出于利他目的的数据共享, 成立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以促进最佳实践的共享。
一年前,《数据治理法》开始施行。为了纪念这一时刻,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实施指引,以协助各利益相关方实施《数据治理法》。 《数据治理法》(DGA)是的基石。具体来说,该法案旨在通过使数据共享以可信和安全的方式变得更容易,增加自愿性数据共享,从而让企业和公民受益。 与其他数据战略下的措施相结合,DGA将帮助释放数据的全部潜力。它将成为创新和就业创造的强大动力。同时,数据是所有组织(尤其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关键资源。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欧洲单一数据市场,让数据能够跨行业、跨边界无缝流动。 DGA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已有11个组织被认定为数据中介服务提供商并在欧盟范围内提供服务,还有1个组织已经注册为数据利他主义组织。 此外,任何感兴趣的用户(包括公民、企业家和研究人员)都可以通过欧洲公共部门持有的受保护数据登记册,搜索并查找有关根据一般开放数据规则无法提供的受保护数据的信息(例如健康或移动数据)。 此外,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已经召开了四次会议,召集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分享实施《数据治理法》的最佳实践。 该指导文件是一份深入的指南,旨在帮助利益相关方理解规定并从《数据治理法》中获益。它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不代表委员会的正式立场。相反,它旨在帮助行业、成员国以及任何其他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更好地理解《数据治理法》规定的各种措施。 该指南将定期更新,特别是随着DGA实施经验的积累和教训的吸取。 |
(a) 第三国的法律体系要求明确说明决定或判决的理由和相称性,并且决定具有特定性质;
(b) 收件人有理由的异议必须能够被第三国的有关法院或法庭审查;
(c) 第三国的有关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在发出决定或判决时,必须能够适当考虑数据提供者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受到保护的相关法律利益(国际法的“礼让”原则)。
参考资料:
1.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new-practical-guide-data-governance-act
2. https://ec.europa.eu/newsroom/dae/redirection/document/10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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