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文章发布距今已超过60天,您需要注意文章的内容或图片是否可用!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是不同于企业自主开发的多主体开发模式。通常情况下,产品开发要经过市场调研、提出需求、开发、测试、运营维护和上线等环节,往往需要有专业的团队管理和技术支撑。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则是将项目整体或者部分地交给第三方公司进行管理。提请注意,对于AIGC企业而言,企业需要慎重评估自身产品的类型和形态,并根据产品特色和企业自身能力选取合适的开发模式。例如,若企业需要自研模型,则在自身能力能够充分支持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在算法、数据等核心要素上尽量保持自主独立;但若企业仅是调用其他模型的接口做二改,则像网页UI界面制作、APP开制作等现在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一般开发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发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是指企业将产品开发、测试、维护等一个乃至多个环节委托给其他开发主体的开发模式。其中,委托方一般仅负责提供开发需求、资金、设备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而受托方承担实质性开发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开发成果等。我们建议,企业若委托第三方进行开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需求做到细化,将产品的功能、上下游对接、数据处理等各项细节进行明确,尽量避免出现后续争议;二是考虑版本更迭,在协议中提前约定好涉及到产品功能的删减、增加或变更等的状况;三是对交付和验收细节予以关注,明确约定交付内容的范围、交付形式和验收标准等。我们特别提示,按照传统买卖合同的逻辑,委托方通常会认为,开发的软件理所应当归企业单独所有,而受托方除收取约定报酬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之规定,如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我国知产法律倾向于保护付出智力劳动一方的体现。因此,在委托开发中,企业有必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发产品的著作权归属,从而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各项纠纷。特别是对AIGC企业而言,其必须要保证AIGC产品的模型这一核心归属于自身,否则由于模型的可复制性,企业的商业安全将会暴露在极大风险之中。合作开发是指企业与其他开发主体共同进行产品开发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开发模式。与委托开发相比,合作开发中不区分委托方和受托方而均为合作方,多个主体通过技术投资、分工参与、协作配合等方式共同参与产品的开发过程。我们建议,合作开发中需注意的要点与委托开发类似,但应对产品权属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据《著作权法》第14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在权利共有的情况下,权利人对软件的后续使用会受到其他权利人的限制,尤其涉及到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的情况,需要征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尽管合作开发初期各方相对容易达成一致,但后期随着各方商业发展不同,依旧容易产生分歧。而就AIGC产品而言,其相比于一般互联网产品更有可能设置接口供他人调用,此时若合作开发各方商业理念不同、权利归属不清晰,则很可能产生各种法律问题。故在合作开发中,AIGC企业应当更加关注产品权属问题,将各项权利尽可能多地归属于自身以掌握主动地位。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周飒博客-ZhouSa.com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