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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开始股份制实验,1993年建立“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公司治理”就成为国资企业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治理”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后,法治央企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建设,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新时代明确的“依法治企”指导思想,给企业法务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利益的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公司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公司治理”就是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通过权力安排,合理合法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并对经营者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使监督与制衡职能,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公司治理”的基本方法具体就是通过制定一套正式的以《章程》为统领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78-1984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历经“利税改革、利润留成、盈亏包干、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经济责任承包制、抓大放小、股份制改造试点、公司制”的改革过程,都是想解决国企的权利不清、包袱过重、效益不高等问题,总的基调是“放权搞活”。但是在改革的进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经营失管失控的现象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不清,“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职能”缺失有相当大的关系。企业中的任何管理“力量”在企业遇到影响效力、效率、效益时,都不能只当“顾问”。企业法务人员是企业管理的一支“力量”,有必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参与本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通过参与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为强化对国有资产运行质量的监管,切实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献计献策, 为企业的经济工作提供直接的贡献。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早已建设完成。自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8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22号)颁布后发展至今,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日渐完善。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企业自设立开始后的每一个经营和管理行为,已经都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公司作为一个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人”(法人),应当合法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并对经营者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使监督与制衡职能”,这是公司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制度设计。企业法务人员应当贯彻落实国资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15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21年),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着力健全依法治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依法管理的引领支撑能力、提升法律、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是设计“三会一层”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权力架构。新《公司法》中贯彻落实《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和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2016年10月10日,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的指示。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形成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充分考虑如何有机融合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实现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国企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环节,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企业法务人员就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要求,积极参谋议政。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对公司《章程》《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涉及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依照“依法合规原则”和“科学决策原则”,不断完善和健全。要通过对“党委前置程序”、董事会决策的全过程法律服务,保证企业的依法决策水平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经营者尤其是高级经理人员的责权利制衡。其主要工作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上级出资人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授权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等有效的工作机制,这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增强公司凝聚力、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将起到积极作用。企业法务人员有必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管理架构等实际,通过实施“对决策事项100%法律审核”等途径,完善公司《章程》,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明确授权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依法厘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履职程序。长期以来,在一些企业中,公司设立、《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议事规程制定等有关公司治理的事项,企业法务人员参与的程度大多不高。设立公司的决策是企业领导的“决策”、《章程》是公司登记机关的“模版”、组织架构是组织部门的“安排”、议事规程是某些干部的“经验”,而企业法务人员的基本工作就是服务行的“事项审核、讨债、打官司”,这以至于在一些国企的下属公司中,“公司治理”仅仅是一个概念,甚至“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处于一种混沌状态,“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法务人员要积极充分地发挥法律知识的专业特长,参与《章程》制定(修订),并依据《章程》,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细化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等配套办法。严格落实法律审核、合规审核等程序要求,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切实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决策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要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实现从“法律事务的服务者”向企业“依法治理的管理者”的转变,切实提升和显示自身的专业价值和“管理者”的价值。新《公司法》在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监管、公司高管责任方面都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现有的大多数公司都面临着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完善和“重塑”。
企业法务人员面对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修改,在今后工作中已难以回避对“公司治理”的设计和管理工作。要认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探索可行性,与其坐等企业领导的“咨询”,还不如提前积极行动,不要在“懂”字上徘徊,而应在“干”字上有所作为,进而为公司的发展尽一份力、发一份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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