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加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对于传统经济结构变革具有重大影响。在一系列政策引导之下,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正稳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和挑战?未来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将呈现何种格局?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应如何发力?围绕这些问题,近日在2022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期间,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规划处处长、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院长王建冬接受了第一财经专访。王建冬表示,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过程中,各地陆续筹建各类新型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2.0时代已正式开启。未来将形成以数据要素基础支撑体系为底座的多层级、立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和数据交易服务生态体系。随着我国数据要素相关政策环境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制逐步健全,数据要素资源规模持续扩大,数据交易市场日趋繁荣。
但在王建冬看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总体还有待提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顶层统筹力度有待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机制和统一规范的数据流通规则尚未建立,“专网林立”“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现象仍然存在。
其次在体制机制方面,数据产权不明、定价机制不清、流通机制不畅、公共数据开放应用水平较低等问题依旧突出,数据要素配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再次,在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方面,数据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机制尚未形成,数据登记、合规公证、数据经纪、安全审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面向数据要素市场需求的专业第三方服务生态体系有待建立。
此外,“国际数字环境日趋复杂。”王建冬称,国际上数据保护主义、数据霸权主义抬头,我国面临全球数据要素治理的重要课题。
在此背景下,《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意见》从数据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治理监管制度等多维度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数据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运营权”分置的数据权属制度,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同时,在跨境数据流通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给出基本行动指南。
王建冬认为,《意见》为未来构建适应我国制度优势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更有利于集中力量打造数字经济的“国家数网”和“国家算网”资源调度统筹体系,为我国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过程中,数据交易所是重要一环,各地陆续筹建各类新型数据交易场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8月,全国已经成立或拟成立的数据交易所(中心)超过40家。王建冬认为,数据交易2.0时代已正式开启,总体具备三方面特点。
在政策层面,国家和地方对于建设数据交易场所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信号更加明确;在技术层面,隐私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在数据安全保护和合规高效流通方面实现了巨大跃升;在市场需求层面,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兴起,数据要素的市场需求更加突出,也在融合应用层面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在他看来,未来将形成以数据要素基础支撑体系为底座的多层级、立体化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和数据交易服务生态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形成以“根服务+公共服务+算力服务”等数据交易基础设施为底座的公共服务平台,解决共性需求、降低数据交易流通成本和技术壁垒,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基础共性支撑服务。另一方面,形成涵盖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平台等的多级市场体系,并且实现不同交易机构间的协同发展和互联互通;此外,形成数据保荐、数据经纪、数据托管等丰富的服务机制模式,围绕数据交易市场实际需求,孵化数据合规、数据质量、数据资产、数据公证等各类专业配套服务生态,增强数据交易信用,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效率。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王建冬称,可从多方面发力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主要包括加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建设、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新技术应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成产业集聚优势、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积极开展数据跨境流通试点示范工程。其中,在加强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建设方面,他进一步建议称,可侧重统筹考虑数据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算力资源体系等平台设施的互联互通机制,建立统一的数据流通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交易机构、数据商、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探索完善数据采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数据管理、数据价值评估等方面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工作,打造高价值数据资源体系。在创新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王建冬表示,可完善政府监管、平台监管与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多主体、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数据流通行业相关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强数据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完善反数据垄断实施细则、程序和处罚相关规定。推动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和合作,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在积极开展数据跨境流通试点示范工程方面,则可推动跨境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创新。探索建设深港“数据海关”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国际认可的数据跨境流通行政法规与标准体系。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交易平台,开展金融、科研、物流等重点行业数据跨境流通机制试点。
来源:第一财经
文章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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