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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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会展业安全管理规范》《会展业展览展示操作规范》《会展场馆管理与服务规范(送审稿)》,可扫描二维码自行获取!
作者:张成器
单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21645583
引言
如本系列上篇()所述,在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3D建模、云计算、人工智能(AI)、数字孪生、多媒体动画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加成下,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融合会展,乃至纯线上的数字会展、虚拟会展已经成为现代会展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融合会展具备线上与线下一体化深度融合运营的特点,其具体表现为:线上参展观展注册与线下参展观展注册身份和数据的融合;线上营销和线下营销相互引流深度融合;线上参展和线下参展的商贸互动融合、线上观展和线下观展以及参会自由选择,其行为数据可融合;最后是线上与线下观众和展商等各类人员数据库的融合,形成多维度的用户画像和多维度分析1。
由于前述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参展商得以通过线上平台展示、陈列其商品或服务,实现与观众的交流、互动、交易,甚至能够做到完全地脱离与观众的现场接触,实现纯线上的展会(以下称为“在线展会”)。
此外,当前的传统展会也趋于数字化、智能化,各类智能场馆的建设及信息系统的应用,使得传统展会举办单位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也不再限于传统展会活动的有关内容(请详见本系列),而更多地包含有关数字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合规要求——例如,展会所使用的各类线上平台所需的各类资质许可/备案,展会内容合规,展会依托基础网络平台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观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电子商务与消费者线上交易的权益保护合规等。本文中,笔者将重点探讨当前会展业的上述数字化合规要求。
1.节选自《虚实融合会展术语》,31会议。
目录索引
iLaw
一、立法与规范
二、常见的展会数字化模块
三、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合规要求
四、总结
一、立法与规范
前述合规要求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二、常见的展会数字化模块
根据笔者的观察,当前展会活动中的线上平台中常见的数字化模块包括:
三、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合规要求
实务中,会展的举办单位有可能将有关线上平台或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维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但这并不影响举办单位就整个展会的运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本文中,笔者简化了商业模型,将举办单位视为有关线上平台或信息系统的运营者。其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主要包括:
01
资质合规
用于展会活动的经营或支持的各类线上平台往往与外部主体(如参展单位、观众、工作人员等)通过互联网形成大量的信息交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举办单位应当在平台上线前获得一些必要的许可资质,以及完成一些必要的备案手续。另外,由于大型展会平台的搭建有可能涉及外部技术服务供应商,举办单位亦应当关注该等供应商及其产品的资质和备案情况。有关资质合规的具体要求如下:
注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5.《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审批规范化
(六)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 计算机软件;
……
7.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8.《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9.《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02
网络内容合规
区别于传统展会“有形”的展位、展台,“无形”的在线展会或传统展会的线上平台通过互联网将展会有关的信息更为迅捷、便利地传递到不特定的、广泛的受众终端。甚至,当前的会展业态融入了互联网直播等新型业态,信息的传播速度与规模被急剧放大。是故,在线内容的合法性自然也会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同样也应当是展会的主办单位着眼的合规义务重点。
笔者认为,展会活动中举办单位应当遵循的信息内容合规要求主要是三个方面:整体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合规、互联网广告内容合规和作为当前热点的深度合成内容的合规,具体如下:
注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1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1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详见第二章、第三章
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20.htm
15.《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详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93a579afd45413e8576e4623fab348f.html
16.《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17.《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03
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合规
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是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的国家安全的重要命题,也是企业在数字化运营中不能回避的合规义务重点。具体的合规要求可以分为三个维度——监管类的合规要求(如各类备案要求)、内部控制类的合规要求(如内部制度、响应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技术与安全类的合规要求,如下表所示:
鉴于举办在线会展、虚拟会展,或搭建传统会展的数字化模块,不可避免的需要引入外部的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笔者建议,在供应商选择时,除了前述的资质审查和专业能力评估之外,展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至少审核该等供应商是否已经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是否满足其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合规要求,以及是否具备必要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能力,可以参考一些业界的主流认证,如ISO 9001, ISO 27000系列,PCI DSS,CSA STAR,SOC1/SOC2/SOC3,可信云认证等。举办单位宜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与该等供应商约定其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义务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注释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2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2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22.《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23.《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24.《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 IP 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 IP 地址备案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 IP 地址分配机构的 IP 地址备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5.《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五)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26.《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
27.《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
04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严格来说,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是数据安全合规的一部分。当前会展业态线上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展会举办单位必然收集、处理大量的观众、工作人员、服务人员的个人信息,而参展单位出于商业考虑也会尽可能收集观众个人信息用于后续的接洽与销售。不同的主体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和能力存在差异,故而在展会活动中,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窃取、篡改、非授权使用的风险。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要求绝不可忽视。具体而言,从举办单位的视角出发,应当遵循的要求如下所示:
考虑到在线展会的参与主体多样性,笔者认为,作为举办单位,有必要在展会开始前,明确各方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角色以及对应的合规处理要求、数据安全要求,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调整各方的法律责任。一般说来,多主体间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对外提供(如,举办单位将收集的观众个人信息与其关联主体、第三方电商平台等外部主体共享,提供方与接收方各自独立处理个人信息);
委托处理(如,展会主办单位与智能营销、运营分析、虚拟现实、深度合成等服务提供方合作,服务提供方针对观众个人信息进行对应的处理,并向主办单位提供处理成果);
共同处理(如,在线展会平台收集的观众个人信息,经授权同意后向参展单位提供,双方出于向观众提供展品展示等共同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关系并非固定的、绝对的,笔者建议主办单位因地制宜进行分析,合理界定各方的数据处理角色,在引入外部能力的同时就双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的权利义务边界达成一致。
注释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详见https://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86.htm
29.《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详见https://www.cac.gov.cn/2019-12/27/c_1578986455686625.htm
30.《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详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3/23/content_5595088.htm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32.《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详见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11775634.htm
05
电子商务合规
部分的在线展会或展会的线上模块,在提供商品展示、观众互动等功能之余,亦提供商品的线上下单、支付的功能,即我们熟知的电子商务功能。电子商务功能的引入形式具备多样性,若展会主办单位自行搭建电商模块,并向参展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乃至线上签约、线上支付功能的,则主办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参展单位则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而参展单位则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各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视角,除了前文所述的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的要求,以及内容合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之外,展会主办单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方面:对参展单位的管理义务、消费者线上消费的权益保护义务、选择安全可靠的服务供应商的义务。具体如下表所示:
另外,若展会主办单位仅仅通过线上平台提供链接或其他跳转方式,引导观众/用户前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参展单位商品的交易活动的,则不属于《电子商务法》项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但这并非意味着主办单位的绝对免责——在跳转前,展会平台应当向用户充分提示(如“您即将离开**平台,前往第三方平台,请注意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等表达),确保用户充分知情后的自主选择权。
注释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详见第二章、第三章
https://www.cac.gov.cn/2018-09/01/c_1123362506.htm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
第十九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总结
为了实现以上在线展会或展会数字化、智能化运营的合规要求,展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的合规义务:
会展合规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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