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看到视频号“都市报道”的视频《断骨之痛》,竟然还有医疗机构敢开展非医疗目的的“断骨增高”术!具体案情还待当地卫健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仅就医疗机构开展非医疗目的的“断骨增高”技术的处理进行探讨。
“断骨增高术”,即肢体延长手术,是一项高风险的医疗行为,仅适用于特定医疗目的。200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肢体延长术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骨科”诊疗科目;适应症为先天畸形、外伤、肿瘤、感染等原因所致的骨缺损或肢体不等长,以及因疾病引起的肢体畸形(http://www.nhc.gov.cn/yzygj/s3585u/200804/b301251549774c428e3700fa7e2c822c.shtml)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明确“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禁止临床应用(http://www.nhc.gov.cn/yzygj/s3585/201507/c529dd6bb8084e09883ae417256b3c49.shtml)
2018年部门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存在重大伦理问题、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的禁止应用于临床,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健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办法》第43条第2项规定,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即按照超范围执业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修订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第47条已经调整为第46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另有观点,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第1、9项处罚。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56条第6项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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