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大V”陶黎纳收到了自己被诉上法庭的通知,这源于他此前发布的一条微博。
微博大V发布吸烟者无码视频,被索赔2万余元
2023年9月20日中午,陶黎纳接女儿放学回家,在上海9号线陆家浜路地铁站内碰到了正在吸烟的张先生。“你知不知道地铁里不能抽烟?”陶黎纳一边用手机录制视频一边走向张先生。根据上海控烟法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
陶黎纳是坚定的控烟行动者,他曾多次网络曝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在他看来,网络曝光更有震慑力,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应当受到公众谴责,以让他们有所顾忌。
陶黎纳告诉南都记者,他常在网吧、男公厕等场所内碰到吸烟者。面对一边拍视频一边前来劝阻的陶黎纳,这些吸烟者通常会灭掉烟。陶黎纳就不会发布视频,或对吸烟者面部打码后发布视频。数年前,他曾就拍脸曝光公共场所吸烟者的法律问题咨询过律师,对方称“虽然激进,但不违法”。
而这一回,张先生并没有熄灭手中的卷烟,陶黎纳觉得其态度恶劣,便将张先生的露脸视频发到了网上。
法院判决书显示,视频中的张先生抽烟经劝阻后,未掐灭烟头,转身离去。后陶黎纳将该视频在微博平台发布,并配有文字:“劝一次不听,别怪我硬刚,曝脸不打码……”张先生在庭审中确认了该视频内容真实。该条微博现已被删除。
5天后,2023年9月25日,陶黎纳又发布了一条带有张先生背影照片的微博 ,并配有文字:“上次那个地铁吸烟男……警察蜀黍已经锁定他,将去抓他,由轨交执法大队当场处罚。”
法院判决书显示,张先生主张,陶黎纳的微博账号拥有超过470万粉丝,视频累计播放量达3035.5万,在公众社交软件内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侵权微博发布后被数百人转发、评论、点赞,迅速散布网络,严重损害张先生的肖像权、名誉权。张先生因此情绪紧张,严重时肌肉紧张颤抖,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张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陶黎纳删除2023年9月25日的微博;陶黎纳对张先生赔礼道歉;陶黎纳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 8000 元、维权成本8050元。
陶黎纳系出于公共利益,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
对张先生的起诉,陶黎纳辩护称张先生态度恶劣之外,还直言自己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通过微博曝光,该条微博中没有张先生的姓名等信息,视频内容真实,没有丑化、污损、伪造等侵害张先生肖像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此外,陶黎纳认为张先生不能证明其因网络曝光而罹患精神分裂症。据病历,2023年9月28日,张先生就曾因精神分裂症复诊,即张先生在此前已确诊该病。而大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在被诊断之前往往有一个1至5年的前驱期,特征性症状在至少1个月以上的大部分时间内肯定存在。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在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重要考量因素。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不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书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本案中,陶黎纳发现张先生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劝阻无果后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及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发布微博曝光张先生在室内公众场所的吸烟行为,张先生亦确认微博视频内容真实。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陶黎纳未通过打马赛克等技术处理公开了张先生肖像的行为欠妥当,但陶黎纳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张先生名誉,即使张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亦是因其自身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不当行为导致。
综上,法院认定陶黎纳的行为不构成对张先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张先生不认可判决,但决定不上诉。7月16日,南都记者电话联系到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该律师拒绝了采访。
在首次因曝光公共场所吸烟者被告并胜诉后,陶黎纳告诉南都记者,他会继续曝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但仍要秉持不丑化、侮辱他人的原则。
律师: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近年来,网络曝光他人的事例多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也一再成为舆论关注点。“网络曝光”有何法律边界?
曾办理多起网络热点事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的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告诉南都记者,虽然该案中陶黎纳胜诉,且法院对其网络曝光行为合理性展开了论述,但在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是否侵犯肖像权仍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争议点。
郑晶晶表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公民为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网络曝光他人肖像,可构成侵权。她称,通过网络曝光、举报公开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才是争议的焦点。如果只是为了个人利益,曝光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在《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中收录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某汽车4S店承诺在该店购买汽车后可免费在店内洗车,2021年,胡某到该店洗车被店内员工韩某拒绝,胡某便拍摄了韩某的露脸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韩某将胡某告上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出于曝光涉案某4S店的目的拍摄视频,其针对的对象应当是该4S店,从被告拍摄的视频内容看,即使不拍摄原告也能够达到其目的,原告虽然是该4S店的员工,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承受肖像权的克减或让渡,被告拍摄并发布有原告面部形象视频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综上,被告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侵权。
法院认定陶黎纳不构成对张先生肖像权的侵犯,依据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规定。该案适用于其中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郑晶晶介绍,在类似情形案件的判决中,也存在认定曝光者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公民的曝光行为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否足以阻却侵权行为违法性?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最终的裁判结果也会不同。”她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可能会因为具体行为性质、律师代理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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