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产宝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李迎新 审判员 刘欣蕾 | ||||||
法官助理 | 雒明鑫 | ||||||
书记员 | 杨 姗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号1005-3室。 法定代表人:崔运凯,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11号楼1层101-01。 法定代表人:齐红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忆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芯,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隐木公司赔偿数据堂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隐木公司赔偿数据堂公司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 三、驳回数据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
涉案法条 |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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