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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的夏燕教授的报告是《SDK风险防范及其实现路径》。她在报告中指出,SDK在简化APP开发中广泛应用,但也带来了广泛性、隐蔽性及责任界分难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自身安全漏洞、自身恶意行为及违规处理个人信息三类。针对现行法律对SDK的规制是否充足的问题,夏燕教授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于SDK的规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执行与遵循。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SDK侵害用户权益的监管应从“专项整治”走向“常规要求”;要建立符合要求,行之有效的合规机制,并加强与App的合规协同,释放合规价值,监管与合规治理并重;应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促进企业合规建设,以企业切实遵循合规细则实现监管目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副部长张洋教授的报告是《算法推荐下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报告以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案切入,指出现行的做法是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作品提供行为,而间接侵权责任对应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由此引出对于“避风港”制度的三点反思,缘起于Web1.0时代的“避风港”规则难以回应Web3.0时代中算法推荐的要求,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能够有效应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困境。网络平台借助算法推荐较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特殊性,已经从中立者转变为主动者,但其实质上承担的仍是“中立者”责任。“避风港”规则自2006年被我国引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来,一直贯穿于与网络相关的立法之中。但在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同时,立法规定上不断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最后提出了版权过滤义务与避风港规则的衔接问题,引入版权过滤义务并非完全抛弃避风港规则,二者构成原则与例外关系,版权过滤义务的引入亦应当考虑构建完整的内容过滤、必要措施与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的报告题目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算力维度:论算力互联互通》。报告指出,人工智能产业因ChatGPT、Sora等产品的出现而备受关注。为了促进和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各国的人工智能立法活动也相继开启。在学界试图明确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范围、算法安全风险预防等争议问题时,算力供给相关的法律问题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特别是有关我国算力互联互通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技术标准层面,忽视了算力互联互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结合算力的业务流程来看,在算力生产整合阶段,“算力”是指具有资源型财产特征的算力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规划;在算力供应交易阶段,“算力”是指具有私人财产属性的算力信息服务。因此,算力互联互通制度并非强制性的算力共享制度,而是基于政府必要干预的算力骨干网的强制有效连接和基于市场导向的算力市场交易的制度体系。在算力基础设施有序建设、算力资源可访问以及算力市场化交易三项基本原则导向下,算力互联互通制度化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算力资源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的自由流动。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林的报告题目是《中央个人数据银行的合规路径构想》。他从什么是个人信息银行、个人信息的流通该如何规范和促进、如何让个人信息更安全更有价值、真正地掌握在个人手里以及中央个人信息银行需要解决的合规问题四个维度展开介绍,分享了关于中央个人信息银行的合规路径构想。从中央个人信息银行的概念提出开始,设计了一套由中央个人信息银行作为受委托人和专业律师长期合作、代理数据来源者进行专业维权,能够实现合法合规的个人信息交易,确保个人获得实际惠益分享的可行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谭玲在分论坛“智能与前沿技术安全治理”上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著作权困境及化解路径》为题,报告了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获取、持有、使用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从域内外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三个角度梳理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著作权困境。并从人工智能立法理念和实践出发,发展负责的人工智能应当尊重人类在先知识产权,指出当前研究中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路径的理论缺陷和操作难题。最后,提出在尊重和协同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从数据法律制度中打通各类数据获取渠道,健全数据获取、持有和使用、流通等规则。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城的报告题目是《中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效应比较与反思》。他分享了关于中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效应比较与反思的主题。他从全国层面的案例出发,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领域的多项举措。同时,他也对北京、上海和河北三个地方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实践进行了详细地梳理,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在此基础上,其还分析了国内外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的差异,并提出了我国对此应进行的改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辜凌云的报告题目是《基于产业政策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逻辑——“作者已死”和“作品幻灭”的观念反思》。报告从作者和作品两个角度切入:矫正“作者已死”的观念,回归创作空间可能性,指出人工智能时代最有价值的是多种创作工具下不同作品的呈现,打开作品形式的空间枷锁;重塑“作品幻灭”,重思产业政策激励性。他强调了产业政策下的AI生成物保护,比较了美国《关于人工智能的新行政命令》和中国《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的区别,理清了激励理论间歇性失灵的问题和赋权保护问题,还提到尽管AI作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这是一个市场决定的问题,应当允许市场存在各类型各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供消费者选择。最后指出无论如何争议,见或不见,作品就在那里。他也认为单一的文本可以成为开放的具有多重含义的互动文本,这种互动文本是聚集在作者的阅读者阅读当中的,对文本的整体性是最终体现在读者身上。同时,他强调了真正的文本是自由的阐释空间,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所展现出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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