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刑事文书模板及相应执法提醒和法律法规。原文书模板基于2019年,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对电子数据文书模板进行相应的修改,哈希校验值建议SHA256及以上---【蘇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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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模板
执法提醒: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适用情形】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不能现场提取,但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请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在笔录中应写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具体原因,例如“系被害人/证人合法财产无法扣押”等。
【实务争议】对《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的实务争议在于——由于“现场提取”以“不便扣押”为前提(通常用于提取被害人、证人持有的电子数据),而“数据检查”以“扣押后需要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在二者之间就出现一个空白——在提取犯罪嫌疑人持有的电子数据(例如手机)时,当“可以扣押”手机且手机无需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即可提取电子数据时(例如微信销售六合彩数据),即不能适用“现场提取”也不能适用“数据检查”,如何解决?笔者初步看法是通过“一般提取”方式提取该电子数据,具体参阅“法学参考”公众号往期文章《个案答疑19号:网购假公章的手机应否扣押&网购数据如何取证?》
【提取方法】笔录中应写明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例如截屏、手机备份、蓝牙传输、数据线传输等;
【见证人】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时,要有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并应注明录像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
【数据打包】提取电子数据可统一打包为压缩文件,写明压缩方法、压缩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因一个电子数据就有一个完整性校验值,将所有数据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可仅填写压缩文件电子数据校验值,提高办案效率(下同)。
【完整性校验值】校验值的获取需要经由算法软件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计算(下同)。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9条第1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14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0条: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第21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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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模板
执法提醒:
【配套使用】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配套使用。
【数据打包】
【完整性校验值】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0条: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第21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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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模板
执法提醒:
【适用情形】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可以现场提取,请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数据打包】
【完整性校验值】
【网络工具】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注明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条第1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3条: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第25条: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第35条: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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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模板
执法提醒:
【实务误区】电子支付因其方式高效便捷成为犯嫌接收、转移赃款的首选方式,其中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占据电子支付市场90%以上份额。鉴于实务中犯嫌常将手机本地App内交易记录清空,而侦查机关以调证程序向财付通、支付宝公司调取相关电子数据又费时费力。因此在犯嫌配合提供相关账户户名、密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登录其支付账户方式向在线申请调取账户交易明细,以提升办案效率。但由于这些在线数据存储于电子支付公司而非手机本地,故需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而非《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但实务中侦查机关常见错制文书,应予注意。
此外,由于数据存储于电子支付公司,所以并非一定要经由犯嫌手机登录微信账户方可提取,只要在任一终端登录犯嫌微信账户即可申请调取,换言之,只要犯嫌记得其微信账户相关信息资料,用民警手机登录其账户亦可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当然,如果只是提取犯嫌手机本地App内存储的交易记录数据,则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固定后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即可,无需制作本笔录。
【时间一致】提取笔录的时间必须包含被提取电子数据的“修改时间”,否则无法证明所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适用情形】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可以现场提取,请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提取方法】笔录中应写明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例如截屏、手机备份、蓝牙传输、数据线传输等;
【网络工具】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注明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见证人】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时,要有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并应注明录像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
【数据打包】
【完整性校验值】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9条第1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14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3条: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第25条: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第35条: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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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模板
执法提醒:
【实务误区】电子支付因其方式高效便捷成为犯嫌接收、转移赃款的首选方式,其中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占据电子支付市场90%以上份额。鉴于实务中犯嫌常将手机本地App内交易记录清空,而侦查机关以调证程序向财付通、支付宝公司调取相关电子数据又费时费力。因此在犯嫌配合提供相关账户户名、密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登录其支付账户方式向在线申请调取账户交易明细,以提升办案效率。但由于这些在线数据存储于电子支付公司而非手机本地,故需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而非《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但实务中侦查机关常见错制文书,应予注意。
此外,由于数据存储于电子支付公司,所以并非一定要经由犯嫌手机登录微信账户方可提取,只要在任一终端登录犯嫌微信账户即可申请调取,换言之,只要犯嫌记得其微信账户相关信息资料,用民警手机登录其账户亦可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当然,如果只是提取犯嫌手机本地App内存储的交易记录数据,则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固定后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即可,无需制作本笔录。
【时间一致】提取笔录的时间必须包含被提取电子数据的“修改时间”,否则无法证明所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数据恢复】支付宝数据与微信数据在线提取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支付宝数据如果在手机本地删除记录,那么在线提取的交易流水就无法体现被删除的记录(微信则不受影响),因此需要先恢复支付宝被手机删除的交易流水数据,操作步骤:电脑端登录支付宝账户(www.alipay.com),点击-交易记录-回收站,选择需要恢复的交易,点击-还原。手机端无法恢复删除的订单。如果在回收站作永久删除,则无法再恢复。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适用情形】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可以现场提取,请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提取方法】笔录中应写明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例如截屏、手机备份、蓝牙传输、数据线传输等;
【网络工具】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注明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见证人】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时,要有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并应注明录像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
【数据打包】
【完整性校验值】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9条第1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14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3条: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第25条: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第35条: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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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勘验笔录》模板
执法提醒:
【适用情形】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
(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
(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
(五)需要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配套使用】应与《图片记录表》配套使用。
【见证人】远程勘验应当要有见证人,如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注明录像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
【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如有提取电子数据的,应遵循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相关规定,配套使用《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多次勘验】多次勘验的应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
【网络工具】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注明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网络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7条: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
(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
(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
(五)需要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第30条: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录像,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第32条第2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多次远程勘验的,在制作首次《远程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
第35条: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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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记录表》模板
执法提醒:
【配套使用】与《远程勘验笔录》配套使用,用于记录远程勘验有关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
相关法条: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31条第1款: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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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协助冻结电子数据报告书-刑事范本》模板
执法提醒:
【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情形】以下情形可以冻结电子数据: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冻结期限】电子数据的冻结期限六个月,续冻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期满未续冻自动解除。
【防止增删】冻结电子数据应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措施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相关法条:
【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1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12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37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39条: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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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冻结 解除冻结电子数据》-刑事
执法提醒:
【冻结情形】以下情形可以冻结电子数据:
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4.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冻结期限】电子数据的冻结期限六个月,续冻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期满未续冻自动解除。
【防止增删】冻结电子数据应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措施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相关法条:
【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1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12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37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39条: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10
呈请协助 解除冻结电子数据报告书-刑事
执法提醒:
【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日解除】不需要继续冻结时,例如案涉电子数据已经提取完毕、案涉电子数据已经通过其他方法固定,无需再行冻结等情况,此时应在三日内解除。
【冻结期限】电子数据的冻结期限六个月,续冻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期满未续冻自动解除。
相关法条:
【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38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39条: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11
协助冻结 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刑事
执法提醒:
【三日解除】不需要继续冻结时,例如案涉电子数据已经提取完毕、案涉电子数据已经通过其他方法固定,无需再行冻结等情况,此时应在三日内解除。
【冻结期限】电子数据的冻结期限六个月,续冻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期满未续冻自动解除。
相关法条:
【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38条: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39条: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12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刑事
执法提醒:
【技术要求】电子检查必须由二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且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适用情形】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数据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以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的。
相关法条: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43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数据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以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时,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第46条:电子数据检查应当保护在公安机关内部移交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以下方式核对电子数据:
(一)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二)核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一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
13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刑事
执法提醒:
【适用情形】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验证一定条件下电子设备发生的某种异常或者电子数据发生的某种变化;
(二)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对电子数据的某种操作行为;
(三)验证在某种条件下使用特定软件、硬件能否完成某种特定行为、造成特定后果;
(四)确定一定条件下某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或者网络行为能否修改、删除特定的电子数据;
相关法条: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51条: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的任务包括:
(一)验证一定条件下电子设备发生的某种异常或者电子数据发生的某种变化;
(二)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对电子数据的某种操作行为;
(三)验证在某种条件下使用特定软件、硬件能否完成某种特定行为、造成特定后果;
(四)确定一定条件下某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或者网络行为能否修改、删除特定的电子数据;
(五)其他需要验证的情况。
第52条: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
(二)有条件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三)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方法对相关环境进行模拟或者进行对照实验;
(四)禁止可能泄露公民信息或者影响非实验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53条: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
参考资料
[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 “法学参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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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编辑:2024年 06月 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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