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数字时代的社会生产力,但人工智能也引发了一系列数据、伦理和社会问题。为此,多国政府颁布了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法律传统、人工智能技术、政策导向等因素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存在差异。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各有特色:欧盟呈现以伦理优先为导向的集中式治理模式;美国呈现以创新优先为导向的分散式治理模式;日本则呈现以技术发展为主导的非约束性软法治理模式。虽然人工智能治理路径各具特点,但谋求发展与安全、平衡促进与规制是一致性目标。
欧盟:以伦理优先为导向集中式治理
在治理理念方面,欧盟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坚持伦理优先,主张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创新的同时,防范人工智能风险,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安全。2018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协调计划》,明确提出将欧盟建设成为开发和部署前沿性、合伦理性及安全性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导者目标,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伦理优先的治理方法。2019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确定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尊重人类尊严、防止伤害、公平和可解释性四项伦理原则,并提出了实现这些原则的七项要求,即应有能动性和监督能力、安全性、隐私数据管理、透明度、包容性、社会福祉和问责机制。2023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主张人工智能应当符合人类伦理,不应背离人类基本道德和价值观。
在治理强度方面,欧盟治理模式较为严格,对企业的数据保护和隐私要求较高,企业拥有的容错空间较少。为了科学且系统地规制人工智能风险,欧盟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方法,并设立了监管沙盒、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数据库,以平衡风险规制与激励发展的诉求。此外,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设定了一系列义务,主要包括:识别和减少对健康、安全、权利、环境、民主和法治的可预见风险;仅使用受适当数据治理措施约束的数据集;设计、开发基础模型以实现适当性能;利用公布后的标准设计、开发基础模型,减少资源浪费等。
美国:以创新优先为导向分散式治理
在治理理念方面,美国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坚持创新优先,强调维护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从2011年美国“国家机器人计划”、2016年《美国机器人发展路线图——从互联网到机器人》《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到2023年《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计划》,均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效竞争。2023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颁布《关于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明确了美国发展的重要方向是人工智能。作为目前美国最为完善的人工智能行政规范,该行政令意在根据风险等级和影响领域,综合利用“标准+测试”“最佳实践”等治理手段,确立人工智能安全的新标准,促进创新和竞争,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在治理强度方面,美国模式呈现企业友好型和弱治理特征,给予企业更多的容错空间和创新自由。2023年7月21日、9月12日,拜登政府先后召集15家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共同作出自愿性承诺,旨在提升人工智能系统和产品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与欧盟的严格治理模式相比,美国多数州的《消费者数据保护法》赋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豁免权,减少了中小企业的合规负担。同时,诸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义务进行严格和系统的规定。尽管2023年美国参众两院已召开超过30场关于人工智能的听证会,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商务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国防部等各部门及其下辖机构也围绕人工智能发布了各种研判和报告,但这些报告仍侧重于原则性要求的阐述,尚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义务性内容。
日本:以技术发展为主导非约束性软法治理
在治理理念方面,日本人工智能治理模式以优先发展技术为前提,主要采用政策性文件等方式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日本确立人工智能治理遵循以人类为中心、教育、隐私保护、确保安全、公平竞争、问责制和透明度、创新等7个原则。2023年8月,日本政府宣布制定《人工智能指导方针》,旨在为人工智能企业的研发与应用提供参考,以期促进人工智能企业自愿采取行动,实现“以人类为中心的人工智能社会”愿景。
来源|“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杂志社”公众号
编辑|音叶泽
审核|秦川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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