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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上午,晋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违法情况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共同非法收购他人办理的电话卡后,出售给不明身份人员获利。
期间,李某以“年底帮助运营公司完成开卡任务”“运营公司年底做活动送福利”为由,诱骗多名群众办理电话卡,并以30元/张的价格收购电话卡。随后由张某以70-100元/张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不明身份人员。
经核实,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二人共办理、收购、出售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昆明广电电话卡共计1845张,获利人民币约15万元。
其中,二被告人出售的一张昆明广电电话卡关联一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诈骗资金为人民币158000元。
审理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为谋求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他人电话卡后出售给不明身份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查明了事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院提示
实际上,此类犯罪行为并非“新套路”,不少犯罪利用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等,通过有偿、竞猜、抽奖、促销送礼等噱头非法收集公民电话卡或者其他个人信息牟利。近日,针对此类违法犯罪,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也特别向广大市民发出提醒,需要大家高度警惕。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市民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因蝇头小利而随意参加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的活动,不能转送、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材料,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拒绝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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