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4月20—21日(周末两天) 形式:线下为主、线上同步 费用:7800元,三人以上团购价单独询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16号楼5层 咨询:138 1664 6268,[email protected] 扫描二维码索取报名表及报名咨询
近日,有关所谓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人或者法务经纪人从事律师业务的话题在法律圈子里讨论热烈。
除了大家经常讨论的不开发票、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虚假承诺这些问题之外,我们注意到此类公司还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刑事犯罪,借此提醒各类“非律师”朋友在开展“法律服务”时也注意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号索引
一审:(2022)沪0115刑初388号
二审:(2022)沪01刑终934号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刘辉结识了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金某。
2020年9月,刘辉注册成立了上海圣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
刘辉请托金某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属的信息,金某使用本人密钥查询辖区内其他办案单位侦办中的刑事案件,将相关信息交给刘辉,刘辉给予金某1.1万元和6条软中华香烟作为回报。
刘辉取得信息后,与家属电话联系取得信任并谈妥委托律师业务,后以圣律咨询公司名义与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并收取费用。
刘辉将案件交由在看守所门口搭识的执业律师代理,通过微信向律师支付佣金。
2021年2月至7月间,刘辉通过金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促成律师代理业务共9起,违法所得计20.15万元。
案发后,刘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辉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辉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分析
1. 刘某非法获取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属的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刘某利用金某担任派出所警务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向金某交付财物获取嫌疑人姓名、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被害人或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用于开展经营业务,违法所得计20余万元,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刘某的法律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律师业务,涉嫌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多项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法律咨询公司没有任何执业律师却实质上从事律师代理业务。
刘某形式上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实质上却开展律师代理业务。刘某通过在看守所门口搭识两位执业律师建立联系后,将从金某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告知律师,由律师负责会见嫌疑人、出庭辩护等业务,刘辉则负责联系嫌疑人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收费再分配佣金。该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
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提供合法的居间服务业务。刘某取得案源信息后,私自介绍委托律师,直接收取费用扣税后再转给律师个人。上述行为既涉嫌偷税漏税(如果通过律师事务所收费则需要交15%的税款),又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该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居间服务业务。
刘某超出圣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律师代理业务,且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不属于合法经营。同时严重扰乱律师市场的正常秩序,不能认定系合法经营活动。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素材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26期
素材作者:刘娟娟(一审承办人)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推荐站内搜索:最好用的开发软件、免费开源系统、渗透测试工具云盘下载、最新渗透测试资料、最新黑客工具下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