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功能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规范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立法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个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一起构成规范性、系统性、完整性的保护体系,共同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当企业面临执法机关协查取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执法机关,不随意扩大范围,保护投资者信息。关键字:投资者个人信息 金融数据 执法机关 协查取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标准为1-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为10-100万罚款。近两年以来,央行针对个人信息领域的违法行为已经出具了多份处罚,包含单位及个人。随着互联网业务的蓬勃发展,犯罪分子将洗钱、电诈、赃款投资等应用到了传统的金融公司,购买基金、黄金、证券、信托等作为快速转移资金,分流资金,洗钱的手段。传统金融公司在流程,机制等方面反应能力弱于互联网公司,当取证整套流程走下来,犯罪分子可能已经将资金转走了。另外传统金融公司的人员基本都是从事内部相关的事务处理,当穿着制服的警察或其他执法机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内部人员可能自乱阵脚不知道怎么应对。毕竟大多数人跟执法机关打交道的可能只有交警,对于公安、国安、检察、法院、军检、海关、中纪委等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略显陌生。早在1983年国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1983年12月20日(83)法研字第30号)该项已废止,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2015年中国银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号)”,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海关、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审计、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外汇管理机关、军队审计机构、公证机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海关、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审计、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监察机关。1.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判决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二)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国家安全部、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事项的通知》(一)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对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有关储蓄存款问题的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只能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在行使侦查权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不能扣划。有一特殊情况:《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三)只具查询权力的部门
1.公证机构。《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第十六条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经本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和有关人员的公务卡;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公款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资金非正常转入个人账户的,经本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军队单位非正常转入相关个人账户的资金。第十七条军队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对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记录相关行为。必要时,经办理该审计事项的军队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有价证券,需要予以冻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当金融企业遇到权力机关现场调查取证应注意什么呢?首先明确一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十八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了解了执法机关的取证法律依据,下面就是根据法律依据配合执法机关的取证内容。一,执法机关需要呈请的资料
1.《立案决定书》、《调证通知书》、执法人员的双人双证(工作证)。2.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4.持通知书和工作证件,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5.冻结存款、汇款期限为6个月的,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期的,按规定办理延长手续。6.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制作《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执行。二、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取证规则
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取证有一定的办案流程和规则,各单位应当了解,并予以识别程序有效性。(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金融机构需要配合的方面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了解执法机关权力和边界,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保护公民个人隐私。2.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留存执法机关调证程序、文件和数据。3.建立数据泄露和溯源机制,如果发现互联网数据有泄露能够及时追踪回溯。4.做好执法机关调证记录的保存,以备执法机关监督监察使用。四、金融机构应当注意的事项
1.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的次数根据案件需要确定,每次期限不超过6个月。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4.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法院应告知有权申请出售。7.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必须予以配合。8. 遇到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请办案人员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这一点特别重要)。另:若有发现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打12389 和在网站进行投诉举报https://www.12389.gov.cn/。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9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2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声明:由于查冻扣涉及到法律法规比较多,且法律法规的公布时间、制定机关、适用情形对其内容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本人不对任何依赖于本次分享内容而采取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徐正伟,曾就职于解放军某部、CISCO、金融公司、阿里巴巴等,现就职于国君集团资管公司。参与行业多项安全标准编写工作。证券行业自身低时延的业务要求以及业务中断的敏感性给安全防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专刊汇集了证券基金期货行业网络安全防护的最新经验、成果和解决方案,为大家分享一线安全规划、运营、建设的心得和实践经验。安全村始终致力于为安全人服务,通过博客、文集、专刊、沙龙等形态,交流最新的技术和资讯,增强互动与合作,与行业人员共同建设协同生态。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