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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必须做、要尽快做
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展开公众咨询,建议订立一条全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全方位应对香港特区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咨询期至下月28日。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立法属必须,且要尽快完成。
李家超在记者会上表示,立法建议采取的原则包括,“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权利和自由;按法治原则坚持积极预防,并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特区政府建议订立一条全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及义务,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使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浑然一体,令公众更清楚掌握立法的范围和内容。
特区政府也建议修改现行法例,将一些普通法罪行转为成文法,也建议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此外,咨询文件会罗列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并介绍现行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短板和不足。
李家超表示,特区政府的立法建议已综合考虑香港特区现有法律、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和大量外国相关法律。
他强调,《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必须做、要尽快做。这是特区的宪制责任,是香港回归26年多仍未履行的宪制责任;社会经历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黑暴,加上地缘政治日益复杂,特区政府必须尽快修补短板,早一日风险便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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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
完善执法权力和诉讼程序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最终和根本目的是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宪制责任和义务,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完整管用;立法的同时会保障人权。
林定国在记者会上说,《香港国安法》直接涵盖《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虽然特区无需要就该两类罪行进行本地立法,但有责任立法禁止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林定国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制度必须与《香港国安法》紧密衔接、兼容和互补,形成有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也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故此《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本地立法必须与《香港国安法》一致。
他续指,是次立法也需要提供机制,有效落实和执行《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本地法例,包括完善执法权力和完善诉讼程序。
林定国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强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特区政府会确保《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符合保障人权的国际标准,重申维护国家安全与尊重、保障人权基本上一致。
他说,从港版“颜色革命”经验可见,没有国家安全,大众便无法享有或行使权利和自由,强调《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只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立法目的是对所有人的生命、财产、投资、权利和自由,提供更好保障。
立法建议会明确界定相关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同时考虑提供例外情况和免责辩护,奉公守法的市民无需要担忧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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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
新增罪行应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展开,特区政府就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议涵盖五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新增罪行包括叛乱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境外干预罪等。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记者会上阐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公众咨询的内容,指大部分与罪行有关的建议属完善现行法例,此外,当局也按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以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一类为与叛国相关罪行,当局建议完善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和普通法,将与叛国相关罪行纳入建议订立的全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善范围包括删除或修改不合时宜的部分,例如在殖民统治时期所用的提述,以及纳入一些需要防范的叛国及相关行为,例如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参与涉及境外势力的操练。
第二类针对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行为,当局建议将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相关罪行纳入新条例,并将煽惑离叛罪涵盖的煽惑对象,由只涵盖警务人员、政府飞行服务队成员及辅助警察队成员,扩阔至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维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财政、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针对政府部门法定调查权力的公职人员等。
邓炳强指,当局建议仿效其他国家法律,引入叛乱罪,以处理危害国家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的暴动行为,或属一个中国内的严重内乱甚至武装冲突。
第三类针对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当局建议完善《官方机密条例》相关条文,以保护与国家或香港特区有关的秘密事项免受窃取或非法披露,并遏止间谍以及勾结境外势力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就保护国家秘密而言,当局建议在新订立的条例中详细定义国家秘密,并订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管有国家秘密、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行。
间谍活动方面,当局建议完善相关罪行的条文,进一步涵盖现代的间谍活动,例如境外势力透过策动其境内代理人发布虚假或误导信息,藉此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禁止任何人参加、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境外情报组织利益。
第四类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邓炳强说,涉及破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的严重行为,或在没有合理权限下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均会对国家安全构成非常严重威胁,必须禁止。
当局建议在破坏或毁坏他人财产,以及不诚实使用电脑等现有罪行的基础上引入相关新罪行,打击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五类针对境外干预及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当局建议订立境外干预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势力透过不当手段干预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包括香港特区选举、香港特区立法、司法机关的决定,以及损害中央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或中国任何其他地区关系的行为。
根据现行《社团条例》,若政治性团体与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当局可作出禁止社团运作的命令,然而现行规管机制只适用于本地社团,而未能有效处理已被禁止运作的本地组织在境外成立影子组织。
邓炳强说,当局建议完善《社团条例》条文并将之纳入新法例,以更好防范和制止透过成立现行《社团条例》不适用的组织危害国家安全。
当局建议就上述部分罪行订立相称的域外效力,邓炳强指已充分考虑国际法原则及国际惯例、《香港国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规定、香港特区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做法。
*转自「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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