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香港司法界又在冒杂音,少数舆论中出现片面论调,对“司法独立”概念的刻意曲解,将“独立行使审判权”错误等同于“脱离国家宪制约束”。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实现香港回归,本来是一件赢得十四亿中国人民欢欣鼓舞的事。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回归的不够彻底,在司法、教育、新闻等领域给香港留下了巨大的“自主”空间,也就给外部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留下了巨大的捣乱空间。2019年的香港修例风波给香港带来了多方面的冲击,最直接的是重创经济、扰乱社会秩序,并严重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底线。这场风波让香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整个国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公布施行;2021年,完善了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应该说,中央的行动是果断的,效果是明显的。
又过了6年了,为什么香港司法界还杂音不断呢?我个人认为,香港的回归仍然不够彻底。我查了一下《基本法里》涉及司法领域的条款——
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对香港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我认为应该加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必须让中央司法部门清晰了解,审判结果必须报告中央司法部门备案。其中“不受任何干涉”一词应该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其他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涉。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中央司法部门有权过问。具有很强国家象征的司法领域中央都不能过问,那还叫什么“统一”,那还叫什么“一国”?
2026年8月21日女排亚锦赛上,中国香港女排部分队员在奏国歌时没有跟唱,只有队长开口,引发争议。虽然事后做了补救,但这是不是和香港教育及舆论宣传有关,于是,查阅了一下《基本法》关于教育和舆论宣传方面规定。
查的结果是:《基本法》第13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第137条规定,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办宗教课程。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显然,在爱国主义和国家认同方面没有只言片语。香港中小学使用什么教材,中央不能依法过问,这就给香港某些势力趁虚而入带偏香港年轻人的思想提供了缝隙。
在舆论宣传方面,《基本法》干脆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只有基本法第23条可以间接发挥作用。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刚才提到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我认为恐怕应该对此原则进行详细的解读,应该包括爱国者执法、爱国者治教、爱国者掌握舆论宣传等等具体内容!
令内地居民尴尬的是,去香港,我们自己的国土,必须持有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以及对应出行事由的有效香港签注,仅持内地身份证、普通护照无法直接通关。如果我们内地人去深圳、广州也好办理特别通行证,国人会是什么感受?这难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么?特区的特,就是让内地居民有这种感受么?我又查到,香港人到内地需要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也就是俗称的“回乡证”。香港居民对此是什么感受?不是一家人了吗?还要这样另眼相看?有必要如此提醒国人香港是特区吗?
我在标题中说,回归不彻底贻害无穷,不仅指2019年出现香港修例风波,也担心将来台湾问题的解决存在类似的麻烦。台湾不也存在抵触“一国两制”的舆论杂音吗?我认为,我们必须接受香港的教训,要回归就彻底回归,不留后患、不留缝隙、不留外部势力和分裂主义份子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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