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简要案情
2023年5月,王某向张某借了1700元急用,同年6月,在张某进行催要借款时,王某将自己于2022年在贵阳某学校从事招生工作时获得的一份9700余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张某,二人因此默认抵消借款。
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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