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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供给优质网络信息
未成年人接触何种网络信息,极易影响其价值判断乃至其价值观养成。在网络内容治理方面,应坚持积极供给和消极阻断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增加优质网络资源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严格审查不良网络信息的输出和暴露。
二、严格禁止有害网络信息
有害网络信息是指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网络内容,这一类信息属于违法信息,是国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违法信息的种类,即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均属于违法信息,对于这类信息应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还专门规定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条例》第二十二条除了沿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将引诱自残行为纳入违法网络信息。
三、分级治理不良网络信息
不良网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来看,是指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对于网络不良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条例》第二十三条除了规定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以外,还要求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网络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不良信息。
四、夯实企业责任强化行业自律
随着手机育儿软件的火热,智能终端产品和各种APP成为未成年人获取海量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面临着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风险。《条例》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提供者和销售者相关法律义务,要求其生产、销售、提供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能够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为了推动该规定落地,国家应进一步出台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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