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距离上一次修订已经时隔14年。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综合性、基础性法律。2020年修订版立足当前未成年保护实际需求做了较大幅度修订,将原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数从6000多字增加到16000多字。尤其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聚焦网络素养宣传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等核心主题,为我国未成年人提供健康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也正式开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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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面回应信息化时代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化的影响持续加强,网络成为形塑青少年思维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的重要场域,同时未成年人也是参与网络的重要群体。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40亿,其中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到19周岁的网民总数合计占18.3%。另据团中央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处于小学、初中的儿童上网比例已分别达89.5%和99.4%,远高于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57.7%)。
然而,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防护能力,他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网络风险。
2019年2月5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称,全球70.6%的年轻网民正面临着网络暴力、欺凌和骚扰的威胁,并呼吁采取协调行动,解决和预防网络上针对儿童与青年的暴力行为。儿童网络权益的维护,成为网络用户权益维权与儿童权益维护的共同短板。
此前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出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不同方面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辟出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规定,较之《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它更有定向针对性;较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它更有法律权威性,是在信息化背景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一次全面的、系统的、细致的法律总结和回应。
构筑双场域、全链条、多主体网络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优化和实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让前期努力付之东流,因此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建立了对未成年人的双场域、全链条、多主体的网络保护体系。
所谓双场域,是指呼应“双层社会”的社会结构特点,网上、网下联动,既在网络空间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又在现实空间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所谓全链条,就是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点规定相应的保护规范,力争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可能遭受的网络违法侵害、不良信息影响、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沉迷成瘾等四个主要侵害类型和风险,进行重点防范和规制。
所谓多主体,是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利益关联方、服务提供方、监管义务方等都明确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其中包括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传统主体,包括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专门国家机关,也有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产品提供者等特定主体,他们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标的实现。
从鼓励和限制两个层面护航未成年人网络权益
当前的未成年人,也就是“00后”们出生与成长在我国互联网生机勃发的时代,他们是天然的网络原住民,是信息时代加持的宠儿。网络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它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激发了未成年人的创造力和好奇心,给未成年人开辟了认知社会、探索未来的广阔舞台。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各项权益。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从鼓励和支持、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这体现了法律鼓励和支持的一面。
本法第66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这体现了法律约束与规范的一面。
本法第74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这又是法律限制与禁止的一面。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初级层次,让未成年人全面掌握安全、合理、科学的互联网技能,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更高层次,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6年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强调要在各学段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网络使用技能,加强网络使用的安全自控能力和信息识别能力。
本法第64条也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坚持立法的原则性、实操性与开放性的统一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积极功能、巨大作用和历史成就不容否认,然而除了法律条文的滞后性以外,这部法律也存在法律规范原则性有余而实操性不足的问题。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兼顾了原则性、实操性与开放性,法律条文更加具体、法律规范更加明确,真正补足和克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短板和痛点,做到了有的放矢。例如,针对实践中引发的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到课堂是否侵害了学生财产权的争议,第70条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本条明确了学校的主体责任,维护了正常教学管理秩序,非常具有时代性。
再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问题,本法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对网络相关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开展防沉迷教育,指导家庭、学校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68条),并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74条),提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75条)。本条还对网络平台提出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有害信息阻断义务、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和报告制度等(第80条),夯实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本法还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第75条),这就为相关制度探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空间。
当然,以上四个特点,未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所独有的,纵观整部法律,确实是亮点纷呈、精彩不断。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是环环相扣的整体,《民法典》《网络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是有机协作的整体。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在本法内部“左顾右盼”,也需要在本法外部“瞻前顾后”,如此才能发挥最大制度合力。
参考文章:
开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篇章——中国网信网
http://www.cac.gov.cn/2021-01/08/c_1611677465664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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