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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数据交易场所顶层设计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数据要素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出发,着眼全局规划数据交易场所,高度关注数据交易场所的布局和一体化问题。就空间布局而言,不同区域的数据交易量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因此可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布局区域数据交易场所。就场所数量而言,应依照预期的数据交易规模,合理设定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的数量,在整合现有存量场所的基础上,建立新型高效、集约的交易场所。
二、出台合理的数据交易规则和标准体系
数据交易的规模化离不开成熟的数据要素流通规则的构建和数据交易范式的确立。为此,需要建立健全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的规则及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例如,交易前,应根据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明确数据产品的登记标准,充分保护数据采集者和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数据交易相关主体和数据标的合规性审查和审计办法;构建合理的数据价格发现机制。交易中,借助密码学、不可更改数据库(区块链)等新型技术完成备案固证,确保数据产品安全传输和降低交易成本。交易后,合理划定数据使用年限和使用场景,缓解数据滥用、非法转卖行为,建立标的交付、交易结算等规范体系。
三、引导多样化交易所共同发展,推进所商分离与数据商进场
单一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无法有效支撑数据要素的自由、充分流动,为此需要形成以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三类数据要素市场层级。比如,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主要发挥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突出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规认证、登记发布、交易备案、争议仲裁、虚假交易发现和安全监管等服务,在探索交易范式、完善交易机制、搭建运营体系、繁荣交易生态等方面做出贡献。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作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摸索形成适合本区域的数据产品和数据交易方案,着力发挥推动区域性数据流通的功能。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按照行业设立诸如电信数据、金融数据、交通数据等板块,发挥数据富集型行业的优势,形成数据聚集效应。在上述三类数据交易场所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过业务协同有效促进其互联互通,支撑公共、行业、产业等不同类型数据的流通交易。
四、构建集约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为了推动数据要素的规模化流动并避免由于数据可复制性导致的非法交易和跨平台套利,全国互通的数据市场势在必行。全国性数据基础设施将成为我国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基建”,并有效的降低数据流通的成本以及提升数据流通的效率。数据基础设施的构建将支撑数据、算法、算力等核心资源的一体化流通,减少数据产权在不同平台上的混淆和争议,从而将数据交易所及其参与主体有机的连接起来,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由此构建完善有效的数据生态体系。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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