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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第一部数据领域地方性法规。而早在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已经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相关链接:
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规概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的有关情况。据悉,条例共八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市场、发展应用、数据安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规定推进数据资源化,明确构建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规划和建设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公共数据标准体系,鼓励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互联互通、融合应用,促进数据资源的流动。规范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共享和开放要求。条例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培育数据市场的基本责任,规范市场主体权益。二是明确了数据财产权益处理规则,探索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三是明确了授权运营的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以及运营规则。四是鼓励设立数据交易场所,探索建立数据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个人和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的正面和负面行为,规范了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市场竞争的行为,建立数据市场监管机制。条例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能。二是强调同步推进数字技术创新、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融合,服务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大数据发展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督。四是建立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按照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和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要求,加强省际数据交流合作。五是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服务数字丝绸之路。条例一是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规定责任主体义务。二是明确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了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大数据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的保护责任,并对重要数据实行重点保护,保障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三是提出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监测、应急处置、安全备份、安全协作、安全销毁等体系建设,对公共数据处理的各环节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据悉,2021年广西全区数字经济总量超8512亿元,占GDP(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约34.4%,数字经济企业达1.45万家,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引领增长态势逐渐形成,成为全区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随着数字广西建设的不断深入,条例的出台,对推动大数据发展和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力促进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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